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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红十字会关于《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的要求,我们对《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以来的情况开展了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贯彻实施成效
《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全省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强化对人体器官捐献者的服务与权益保障,注重对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培训与管理,推动基层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建设,不断优化工作环境,全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依法依规、扎实稳妥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理解。潜在捐献者人数由2014年的2000人增加到2015年的3000多人;成功实施器官捐献由2014年的213例增加到2015年度的336例,同比增加58%。从捐献案例数看,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位居全国前三位,牢牢进入全国第一方阵。
目前,全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法治环境初步形成。一是全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环境发生明显变化,捐献动员成功率逐年提高;二是广大民众普遍反映《条例》出台后捐献登记便捷了,器官捐献安心了;三是市级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四是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人员、经费、场地正依法逐步落实;五是政府相关部门特别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非移植医疗部门理解、支持和配合意识进一步增强;六是部分地市建立了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属缅怀纪念场所;七是建立了人体器官捐献者困难家庭救助专项基金;八是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管理逐步规范。《条例》的施行极大地保障了捐献者权益,树立了良好的政府形象,在全社会倡导“拯救生命、捐献光荣”幸福理念,营造出了“器官捐献、生命永续”的道德新风尚。
二、《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一)宣传贯彻情况
《条例》颁布后,全省红十字会系统迅速掀起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热潮。一是新闻媒体全方位宣传。《湖北日报》专版刊发《条例》全文,副省长甘荣坤发表署名文章,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权威解读,省红十字会主要领导答记者问,分管领导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全省红十字会系统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开展集中宣传、专题宣传等活动。二是召开专题座谈会和举办培训班。省红十字会邀请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郝林娜、甘荣坤副省长和省人大、省直机关工委、省法制办、省民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领导和移植医疗机构领导、有关市州红十字会和卫生计生委负责人90余人参加《条例》座谈会,从更深层次研究讨论了《条例》对于保障和促进全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举办了专题培训班,全省红十字会、卫生计生系统相关领导和工作负责人、广大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和红十字志愿者代表约110人参加了《条例》培训。省红十字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贺方红同志亲自作报告,针对施法一线人员提出法律意识、红会意识和捐献意识的要求,强调只有“法”字当头,辅以自觉的红会意识和捐献意识,才能成就全省红十字人体器官捐献事业。三是“点”“面”结合,扩大宣传声势。组织编印《条例》单行本5万本和宣传册页5万份向社会发放,利用医院、社区等公共场所宣传栏、多媒体显示屏展示《条例》内容,扩大宣传覆盖面。红十字志愿服务者与服务对象面对面交流,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在实施器官捐献过程中与潜在捐献者家属认真沟通,强化重点人群宣传力度。
(二)《条例》主要制度措施的实施情况
加强推动引导。为深入推动《条例》落实,省红十字会及时印发《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的通知》,号召全省红十字会系统迅速行动起来,树立法制观念,依法规定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赴市级红十字会开展学法用法专项调研活动,推动市级红十字会召开贯彻落实《条例》工作会议。目前,全省14个地市级红十字会已相继召开工作会议,部署依法依规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工作。
强化主体责任。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涉及多部门,社会关注度高。省红十字会相继召开有关工作会议和座谈会,强化工作主体责任。明确了各级政府领导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责任、红十字会组织推动责任、移植医疗机构器官获取和移植责任、非移植医疗机构配合责任、社会公众参与责任。根据《条例》要求厘清了各相关工作主体的责任,形成了责任明确、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良好氛围。
提高服务质量。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服务对象就是潜在捐献者和捐献者家属。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是器官捐献工作的具体实施者,一举一动都关系到政府和红十字会的形象,红十字会始终把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教育、培训、监督、考核作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为提高服务质量,让人民群众满意,把好事做好,省红十字会专门编发了协调员行为规范和工作手册,配合国家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对协调员年度考核开展了经常性监督管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加大培训力度。搞好各方面培训是《条例》的基本要求。一年一度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培训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培训已经固化形成制度。省市级红十字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移植医疗机构按培训安排,加强了培训工作。
规范捐献程序。规范捐献程序是依法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关键所在。省红十字会从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行为入手,制定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流程,起草了人体器官捐献者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在捐献过程中,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注重通过捐献见证,监督和把握工作流程,促使捐献工作有序合规开展。
推进志愿者服务。在《条例》贯彻施行中,注重发挥红十字志愿服务作用,省红十字会从器官移植受益者中挑选40名康复者作为志愿者骨干组建了省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队伍。以其自身经历现身说法,感动更多社会人士参与到人体器官捐献行列中来。通过志愿服务宣传,一年来有500多人主动报名加入人体器官捐献者行列。
做好人道救助。依照《条例》规定,我们争取省财政拨付启动资金500万元,积极向社会募集经费420万元,设立了人体器官捐献人道救助资金。自去年8月实行以来,按照《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救助人体器官捐献者困难家庭50户,救助金额382万元。
(三)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条例》的执法主体是全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组织推动和实施。实施过程中,省红十字会注重沟通协调,积极主动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执法检查,联合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和法规制度,同时加强对日常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大了为《条例》行政执法服务力度。
(四)《条例》配套文件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为保障《条例》的贯彻落实,省红十字会积极向省政府请示汇报,注意和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沟通协调,会同其分别起草了5份配套文件和规定。涉及人体器官捐献的顶层设计、工作指导、信息报告、见证获取、困难救助、宣传和登记动员、分片划区服务、协调员管理、档案管理和缅怀纪念等诸多方面。省级已经颁布实施和正在运行的配套政策有《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颁发)、《关于做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划分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获取组织服务范围的通知》等3份规范性文件。其他2份正在协调沟通之中。尤其是对人体器官捐献者困难家庭的人道救助工作,有效地弘扬和褒奖了人体器官捐献者及其家庭的人道行为,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三、《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对于终末期器官功能衰竭患者来说,人体器官移植是挽救生命、提高生活质量的最有效手段之一。我国人口众多,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也很多,供需比达1:30,我省供需状况一样,面临着供需的突出矛盾。开展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逐步提高器官捐献的规模和人群比例,扩大器官来源,才能使更多的人得到救治,使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等到更大的改善。《条例》实施中也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一)人体器官捐献的社会认知度还不是很高。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从试点到全面推开虽然历经6年之久,尤其是近年来实施捐献案例呈逐年大幅递增趋势,但从实际情况看,人们关于生死的传统观念依然很强,不认可实施人体器官捐献的人群依然庞大,有些家庭法定捐献执行人的捐献决定往往受到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的干扰而不能顺利实施。从捐献案例情形看,95%以上的捐献者家庭比较困难,希望实施捐献后申请困难救助解决眼前的实际困境。有很大一部分潜在捐献者家属宁愿看着自己的家人在医院等待死亡和火化,而不愿接受器官捐献。从宣传动员器官捐献成功的比例来看,动员捐献的成功率只有10%至20%。加大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力度,增加社会知晓率和参与度,将是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需要长期努力的方向。
(二)地市级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机构受编制所限难以落实。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林区红十字会,依照《条例》规定向当地政府申请解决人体器官捐献机构相应编制问题,现只有襄阳市人体器官捐献服务中心获批(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人);由于地方政府落实编制难以到位,形成了省里有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地方红十字会无相应机构,导致具体工作难以协调推进。
(三)一些地方政府对《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认识,落实不力。少数地方政府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领导不够、支持不够,没有按《条例》要求落实机构和经费,使得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在该地没有正常开展。
(四)部分非移植医疗机构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认识存在偏差。部分非移植医疗机构因未开展器官移植业务,认为器官捐献与己无关,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错误观念,单位领导不重视,科室领导不敢为,信息员不敢报信息,导致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开展工作处处碰壁,潜在捐献者资源流失严重。
(五)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结构不合理,省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监管难度大。由于国家层面关于人体器官捐献的职能部门定位仍未明确或者存在分歧。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分类依然不明晰,从目前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构成比例看,全省47名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中,三分之二是医疗机构兼职协调员,红十字会专职协调员明显偏少。医院兼职协调员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在医疗机构,红十字会负责业务管理和指导,责权分离,对其监管缺乏相应手段。红十字会专职协调员实际兼职其他工作,还有少数聘用人员,不能全身心地投入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工作中。
(六)《条例》对非移植医疗机构的规范条款缺失。《条例》中对非移植医疗机构的规范条款少,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场地大都是在当地医疗机构的急诊室、脑外科和手术室完成,而非移植医院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缺乏法制依据,工作起来障碍多。
(七)政府财政和彩票公益金对人体器官捐献人道救助基金支持和投入概念模糊。《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省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生活困难的捐受双方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救助基金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投入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等途径募集。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从实际工作看,2015年省级财政落实了500万元救助金,2016年就没有认可将救助金纳入财政预算。目前按照《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每例救助标准是3-9万元,2015年实际捐献为336例,按照60%救助比例(目前大多数捐献家庭尚属贫困户),每例平均6万元核算,最低需救助资金1200万元。因为《条例》并未明确说明政府财政、彩票公益金必须持续不断、每年都要给予支持,因此省红十字会具体落实这项资金非常困难。如果救助资金不能到位,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将举步维艰。
四、相关建议
(一)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加大对《条例》的调研执法检查力度。敦促地方政府依法履职,使其加大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力度,推进全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平衡协调发展。
(二)建议省财政按照《条例》要求,按照上年度捐献实际完成例数和救助率,综合测算后,将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纳入当年财政年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捐献人数的增加,每年适当增加预算。
(三)建议省编办加大对地方红十字会从事人体器官捐献的编制支持力度,出台对地方编制的指导性意见。
(四)建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对全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监督管理,为依法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发挥支撑作用。
湖北省红十字会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