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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15 01:46   [收藏] [打印] [关闭]

 

省人大常委会: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5年3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后,在省人大的指导下,示范区认真学习宣传、狠抓贯彻落实,为示范区进一步改革创新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条例》的主要工作

◇(一)广泛深入宣传,促进《条例》贯彻实施

一是组织学习宣传《条例》。《条例》颁布后,高新区在《长江日报》和《湖北日报》刊发专版,公布《条例》全文,解读《条例》立法背景、指导思想、主要内容、特色亮点,加深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理解和认识,营造《条例》贯彻实施的舆论氛围;在高新区政务网、中国光谷微信公众号、智慧光谷上开设专题,进行宣传;印刷单行本一万册,做到管委会工作人员、园区办、街道办干部人手一本,下发单行本至社区、企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在“光谷大讲堂”上作《条例》专题讲座,组织东湖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班子成员,管委会机关、园区办干部,各街道班子成员,政法机构、市直各派出分局班子成员,直属国有企业班子成员和企业代表参加学习,深刻领会《条例》内涵外延。

二是组织编写《条例释义》。为便于社会各界加深对《条例》的理解和认识,管委会在省人大的指导下,聘请武大法学院法学专家启动《条例释义》的编写工作。释义起草小组在全面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仔细梳理支撑《条例》运行的相关法律与政策、充分总结示范区机制体制创新的实践的基础上,逐条、逐项、逐句地对《条例》进行规范解释。解释模式采取“语义解释+配套政策+建设实践”,全面总结省市和高新区围绕贯彻落实《条例》所进行的创新改革建设中取得的最新成效和进展。并在附件中详细收录了在示范区现行有效的国家、部委和省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和由管委会制定和实施的相关产业政策,便于读者查找。

◇(二)制定《条例》配套政策和制度

一是全面、系统地清理示范区现有的各类政策、制度。对照《条例》,按照“保留适用的、废止无效的、修订欠缺的、合并相近的、补充不足的”标准,对现有制度、政策分类提出保留、废止、新设、修改及合并的处理意见,整合构建“一项条例、两个体系、六类政策”的法规政策体系,即以《条例》为法律保障、以管理制度和产业政策两大体系为两翼,管理制度包括党务管理制度、政务管理制度、干部管理制度、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事务管理制度。六大类政策包括创新创业政策类、产业发展政策类、科技金融政策类、人才支持政策类、知识产权政策类、开放合作类。通过清理已废制度类文件42项,产业类政策文件24项。

二是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制度。《条例》出台后,管委会重点出台了智慧光谷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产业发展、建设自由创新区、深化人才特区建设、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等方面的政策,已出台产业政策类规范性文件15件。加大对高新区产业发展、创新创业、人才支持、科技金融、对外开放的支持力度。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细化《条例》免责条款中申请免予追责的条件、程序及适用范围,保障“无违无禁即可”,建立健全改革创新责任豁免制度。

◇(三)依据《条例》赋权,全面推进示范区建设

一是管理体制方面,深化行政服务特区建设。成立全省首家政务服务局,实现“一个部门管审批”。全面清理职能职责,实现“三个清单”管理;再造审批流程,实现“三个一”服务模式;上线运行“智慧光谷·政务云平台”,在全省率先推进智慧政务建设;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全国率先推出免费帮办等人性化服务,引入规范化中介,实现服务水平提升;创新监管模式,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制度,实现放管结合。全省率先取消非行政许可类审批。完成“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颁发全省首张“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推出审批容缺受理、审批承诺等新机制,最大限度便民。

二是规划建设方面,深化科技新城建设。进一步完善规划编制体系。完成示范区给水专项规划等6个专项规划,启动光谷火车站以及周边地区城市设计等16个专项规划编制,完成控规导则纳入武汉市规划管理“一张图”,高新区规划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强。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年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67亿元。长江大道、雄楚大道一期、东湖通道、三环线综合改造工程建成并通车,高新区对外大通道建设取得关键性突破。地铁11号线、地铁2号线南延线及光谷广场综合体、有轨电车T1、T2线、光谷火车站东西广场及东区道路等项目加快推进,高新区立体交通体系形成。供热能力290t/h的东湖燃机投产运行,高新区区域供热迈向新台阶。左岭华星光电220KV变电站建设完成。

三是科技创新方面,深化创新创业特区建设。成立创新委员会,统领推进全区创新发展。编制并实施《东湖高新区建设“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创业中心”总体行动计划》。获批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获批国家军民融合科技示范创新基地等4个试点。新增2家国家级创新平台。推动8家工研院发展,在孵团队超过200个。新增孵化面积67万平方米,累计达420万平方米,光谷创业咖啡等14家孵化器获批国家级新型孵化器。新建5家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建设项目封顶,专利审查人员达1000人,已在高新区开展专利服务,营业收入达1.5亿元。

四是科技金融方面,深化科技金融特区建设。武汉市城市圈获批国家科技金融专项改革试点,高新区成为核心区域。长江大数据交易所等4家创新型要素交易平台成立。新增股权投资及管理机构233家,总数达到553家,金融以及服务机构加速汇聚,总数超过1000家。参与设立300亿元湖北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成立武汉光谷科技金融有限公司,设立10亿元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引导设立31家子基金,资本规模55亿元。新增上市公司1家,总数达35家;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31家,总数达80家。新增集合贷、保证保险贷款等创新型贷款120亿元。

五是人才支撑方面,深化人才特区建设。完成第八批“3551光谷人才计划”评审。举办“楚才回家”活动,面向全球招募“城市合伙人”。设立11亿元光谷人才投资基金,实施“无偿资助+股权投资”资助模式,完成总额超过2亿元共82个人才项目投资。打造国际人才自由港,探索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基地,首次在英国伦敦设立3551海外人才基地。完成武汉“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项目设计方案。新增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3人、省“百人计划”入选者(团队)31个、“3551光谷人才计划”231人。

六是开放合作方面,深化对外开放特区建设。加快推进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综保区一期已经满员入驻,二期启动围网建设。搭建国际生物医药保税、大宗商品交易等七大服务平台。启动运行全省唯一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与花山港、天河机场及汉新欧等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为货物进出打造立体化便捷通道。加快推进贸易便利化。全省首个外贸综合服务项目“一带通”正式上线,为长江经济带企业提供关、检、税、汇、商一体化进出口贸易服务。推行通关便利化,进出口产品一天之内可在综保区完成报关、退税等流程,通关时间缩短至原来的1/3,企业通关成本减少1/4。大力实施国际化战略。成立光谷驻硅谷工作站,加快引进海外人才与企业。烽火科技、凯迪电力、华工科技、人福医药等一大批重点企业,由国内市场为主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并重转型,国际化战略呈现出较好发展势头,其中凯迪电力在越南投资电厂,长飞在缅甸和印尼投资设立子公司,光谷北斗与泰国共建“中国-东盟”北斗科技城,人福医药产品获FDA批文进军美国市场。光谷国际社区被国务院侨办授予全国侨务工作明星社区。

七是法治环境方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研究出台高新区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等系列制度,健全依法依规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让干部善于在规范和监督下干成事。建立健全法务工作制度,以《条例》实施为契机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出台了《东湖高新区法务工作管理办法》,对高新区法务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管委会聘请了行政管理类、经济类、社会事务类的多家律所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重大合同审查、重要制度政策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发挥参谋助手作用。2015年,高新区共应诉行政复议案件8件,行政诉讼20件,无败诉、无确认违法案件,重大违法事件为零。

二、示范区建设成效

《条例》自2015年3月正式颁布以来,为示范区的创新改革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进一步促进了高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一)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面对近年少有的严峻复杂经济形势,高新区经济保持平稳增长,呈现出较好发展势头,2015年完成企业总收入突破万亿元大关,达10062亿元,同比增长18%;投资保持高位运行,全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749亿元,增长19.7%,其中工业投资完成420亿元;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65.9亿元,增长16.8%,其中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80.35亿元(全市唯一突破80亿元大关的区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122.02亿元,增长15%。主要经济指标位居全市各区及功能区前列,“十二五”规划的主要目标全面完成,为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产业实力进一步增强,光电子信息、生物、新能源与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分别完成总收入4420、802、1071、1156和2604亿元,节能环保产业首次突破千亿大关。

◇(二)重大创新成果不断涌现。

高新区全年专利申请总量突破1.58万件,约占全市50%,其中发明专利申请突破9000件,约占全市60%。全年制订国际标准6项、国家标准15项、行业标准62项,共计83项,累计主导创制国际标准12项,国家标准300多项。技术合同成交金额130亿元。研制出一批国际领先、国内首创技术和产品。在光电子产业领域,主导制定全球首个互联网业务感知和内容识别国际标准,研制出全球首台光功率热分析仪、精密重力测量研究设施,全球最大容量的大数据光盘库;光通信三超领域(超大规模、超长距离、超高速率光传输)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研制出首台万瓦连续光纤激光器,成为继美国后第二个掌握此技术的国家;建成国内首条8英寸0.25微米红外探测芯片生产线,武汉新芯自主开发生产的3D IC(三维芯片)出货量已突破1亿颗;楚航测控的我国第一批可搭载“三星联网”卫星系统的汉产北斗无人船正式量产。在生物产业领域,研发出国际领先的植物提取人血清白蛋白技术,全球首创的治疗心肌缺血新药,全球首创的恶性肿瘤治疗新技术;研制出全球首次商用可控制可定位胶囊内镜机器人系统、全球首台数字正电子发射断层成像仪(PET)。在节能环保产业领域,诞生全球首条万吨级生物质燃油生产线,非粮生物质液体燃料技术国际领先;研制的二氧化碳分离和捕获技术装备在华能应城、神木电厂获得大规模商业应用。在高端装备制造领域,全球首台超重型高精度多功能复合数控机床,国产数控系统应用到卫星零件批量加工等航天领域,研制出世界上工作幅面最大的3D打印机。

◇(三)创新创业活力迸发

17万平方米大规模的光谷创业街区,打造覆盖展示、融资、孵化、创业联帮、社区五大核心功能为一体的创业孵化生态圈。每月定期举办的青桐汇,创业者和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面对面交流互动,吸引了国内外近百家投资机构参与,万余人次观摩,近百个项目共实现融资10亿元。中国创业服务峰会、双谷双创会暨光谷创业节等各类创业活动举办近800场次。市场主体加速增长。2015年高新区新增市场主体12640户,其中新注册企业9621户。每个工作日新增市场主体数由2014年42家增加到51家,新增科技型企业由22家增加至26家。培育出市值超过1亿元的互联网企业20多家。

◇(四)对外开放再上新台阶。

全年实际利用外资14.9亿美元,增长18.16%;进出口总额79.4亿美元,增长14.16%;其中外贸出口完成63亿美元,占湖北省、武汉市的23.42%、44.6%,增长15%。企业加快走出去,全年共有22个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总额25.6亿美元。成功举办2015年WTA武汉公开赛、华创会、光博会等重大活动,国际学校、医院和社区加速建设,高新区国际化环境更加完善,国际化人才加速聚集。

◇(五)光谷新城建设取得重大突破。

“一轴两翼、强力东拓、南北联动、产城一体”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总投资80亿元的光谷中心城中轴线区域地下公共交通走廊及配套工程全面开工;总投资约16.7亿元的金口水厂一期工程并网投产运行,大大缓解光谷东部区域用水难题。光谷内外交通格局加速形成。打通连接汉口、武昌和汉阳的对外大通道。区内轨道交通、高快速路网等立体交通系统加快形成。重大城市功能项目加速布局和完工。光谷国际网球中心15000座场馆、同济医院光谷院区、光谷外校等建成投入使用。

三、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亟待制定出台《条例》的配套支持政策

《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得到了省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但部分条款的全面落实还有待上级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

一是《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省、市人民政府加大对示范区转移支付力度,由示范区统筹用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具体办法由省、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目前关于示范区的财政支持具体办法还有待制定出台。

二是《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免责条款”,建立容错机制,“示范区进行的创新活动,未能实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二)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三)未非法谋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免责条款”对于保护、激励改革者有重大意义。

为将改革创新责任豁免条款进一步落地,示范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制定出台了《关于支持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武新纪发2015[18]),但层级较低、效力有限。为在示范区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还必须建立健全允许失败、宽容犯错的“容错”机制,将“免责条款”细化,给予敢于担当者一定的“试错权”。把在推进改革中因先行先试出现的一些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不让干事创业者受委屈、想不开、背包袱。

◇(二)进一步下放省、市行政管理权限

《条例》实施后,省市各相关部门充分放权,使得条例的贯彻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按照条例规定赋予示范区行使市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权限的落实有待省、市行政管理权限的进一步下放。

一是《条例》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管委会依法对示范区的土地进行管理,并负责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征收和补偿工作。”赋予管委会在示范区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的征收和补偿工作中具有市级行政职权,管委会可以直接下达房屋征收决定,示范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应纳入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人大审议尚可实施有待进一步落实。

二是《条例》第八条规定“管委会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自主设立、调整工作机构,在核定的编制和员额总数内,建立健全以全员聘用制为主的人事制度,创新符合示范区实际的多种形式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示范区为适应国家创新型城市和自主创新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需要,还需在省、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创新深化改革管理机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完善以全员聘用制为主的人事制度顶层设计。

◇(三)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改革

《条例》第十条规定管委会依法公布行政权力清单,推行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相对集中行使,建立合作协调和联动工作机制。在目前政务服务改革的基础上,还需进一步厘清管委会各部门职责职能,建立权责一致的行政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原审批职能部门负责审批规则、决策制定和事中事后监管;政务服务局负责具体执行”的原则,进一步厘清政务服务局与其他职能部门权责关系。全面完成审批事项划转。推动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对照“三个清单”进行管理,出台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操作规范手册,确保审批事项内容、申报材料、提交要件、办理流程、时间和收费等标准规范统一。建立行政审批沟通协调机制,实现政务服务局审批信息与其他职能部门监管信息互联互通。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