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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6年5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 杨朝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修改〈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基本情况
我省是全国扶贫攻坚的主战场之一,省委、省政府始终把扶贫开发作为全省工作的重中之重。自2010年2月《条例》施行,尤其是“十二五”以来,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把扶贫开发作为重大政治问题、重大发展问题、重大民生问题,紧紧瞄准扶贫对象,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大力实施精准扶贫战略,取得明显成效。“十二五”时期我省减贫达到353.21万人,国务院扶贫办来函评价我省扶贫开发继续走在全国前列。2015年省委、省政府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湖北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务,绘蓝图、明责任、定路径、聚合力、建机制,全年128.11万人脱贫、208个贫困村出列,创造出年度减贫最佳成绩。2015年11月,中央召开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出台《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确保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2015年9月,省委十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省委《决定》提出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三维”纲要为基本遵循,按照“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总要求,确保到2019年实现59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脱贫销号、4821个贫困村全部脱贫出列、国家和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享受片区政策的37个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我省在中部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决定》还就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总体思路、责任体系、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组织保障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科学制定了脱贫路线图、时间表,建立了到村到户到人的责任体系。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更好地适应当前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形势要求,有效解决我省在脱贫攻坚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条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为脱贫攻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扶贫长效机制,确保我省脱贫攻坚决战决胜,巩固脱贫成果,是十分必要的。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扶贫的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精神和我省“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总要求,草案既保留了原条例中的适用部分,又对与当前工作不相适应的部分作了重要的补充修改,尤其是紧密结合我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际,根据脱贫攻坚期的新要求,明确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原则,坚持扶贫攻坚与建立长效机制、生态保护、社会保障相结合相衔接,确保我省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村全部出列,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巩固改革发展成果(第一条、第三条)。
(二)关于进一步理顺精准扶贫的责任体系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级各部门,必须抓好各个环节的责任落实。草案在原《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农村扶贫工作的责任和工作机制。一是强化政府的扶贫责任。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工作负总责,严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的限期脱贫责任制,层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二是健全省负总责、市州督导、县抓落实、乡镇实施的工作机制,并实行农村扶贫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三是规定社会各界参与农村扶贫的责任。草案以列举方式明确其他有关部门、相关人民团体和特殊经济组织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开展农村扶贫工作。四是强化基层组织能力建设,增设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第五条、第六条)。
(三)关于进一步明晰精准扶贫的范围和对象
确定具体的扶贫开发范围和对象是扶贫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草案进一步明晰规定农村扶贫重点范围为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国家和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享受片区政策的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村,重点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第四条)。
(四)关于进一步加大精准扶贫的保障投入
草案按照省委《决定》的总要求,着力构建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大扶贫格局。一是强化财政扶贫投入保障机制。按照《预算法》第三十九条:“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预算中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经济社会建设事业。”的规定和省委《决定》,草案规定各级财政在脱贫攻坚期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精准扶贫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省、市州、插花地区县(市)分别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5%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各级财政当年清理回收可统筹使用的存量资金中50%以上用于精准扶贫。二是加强医疗卫生扶贫。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贫困地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力度,提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报销水平,完善大病医疗保障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三是加强教育扶贫。为确保贫困人口受教育的权利,提高贫困人口文化教育水平,草案要求制定和完善教育资助制度,对贫困户子女实施免费高中教育和学费、生活费全免的职业教育,完善贫困户大学生学费减免和助学机制(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五)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资金项目的整合机制
扶贫开发工作主要是通过投入扶贫资金实施项目来完成,在脱贫攻坚期,注重引导、规范扶贫项目的实施和扶贫资金的使用,充分发挥资金项目的整体优势和效果,是确保扶贫工作成效的重要环节。草案规定建立和完善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各行业共同参与的扶贫投入县级整合机制,建立扶贫投入县级整合平台,实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到县”原则,统筹整合实施农村扶贫项目(第三十二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为坚持依法精准扶贫,明确各级各部门的扶贫责任,草案在原有基础上对法律责任部分进一步细化,重点加大了对在扶贫开发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行政问责力度。同时,完善了澄清保护机制(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