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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关于修改〈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的决定(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15 07:5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6年5月1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工作要点,为了办理好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代表所提出的《关于修改〈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监督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省人大农委从年初即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2月,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了省扶贫办关于我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情况的汇报,召开座谈会就“议案”办理征求有关部门及“议案”领衔代表等的意见和建议。2月底3月初,王玲副主任率常委会和农委部分组成人员赴武陵山区开展调研检查,听取了县市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省市驻村帮扶工作队、县直扶贫包保点负责人、乡镇负责人的意见建议,调研精准扶贫的重点和难点,了解“条例”实施的困难和问题,以及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前与省政府法制办及省扶贫办等加强沟通,加快修改进程。4月下旬,王玲副主任又率队赴宜昌、荆门两市,进一步听取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人大代表、乡镇村干部的意见建议。5月10日,曲颖主任委员主持召开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二十九次全体会议,对《关于修改〈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

委员会认为,“条例”于2010年2月1日施行以来,有效推进了我省扶贫开发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力促进了贫困地区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但是,我省脱贫攻坚依然面临着贫困人口规模大、贫困程度深、脱贫成本高、时间倒逼紧的严峻形势,面临着体制机制不健全、扶贫开发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到位、资金投入不能满足需求、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主观能动性有待提高、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待加强等困难和问题。根据新时期扶贫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精准扶贫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条例”进行修改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紧迫。“决定草案”比较成熟,内容基本可行,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1.脱贫攻坚除了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帮扶以外,离不开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自力更生。建议在“决定草案”第三条中增加有关坚持扶持帮助与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强自立相结合,以及加强贫困地区干部群众宣传教育培训的表述。

2.精准扶贫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也在精准。建议在“决定草案”中增加精准识别的相关规定,确保扶贫对象识别精准。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的,要明确搬迁对象,严格建房标准,足额落实补助,统筹考虑并妥善解决好贫困群众后续生产生活问题。

3.建议将“决定草案”第九条的内容并入第六条,明确各部门应承担的职责,并将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农田水利、饮水安全、交通建设等目标具体化,真正做到扶贫措施精准到位。

4.关于扶贫投入。按照习总书记“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要求相匹配”的要求,建议在“决定草案”第八条后增加两款更具体的规定:各地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把扶贫开发作为优先保障重点。在贫困地区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允许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扩大到在省域范围内使用,异地增减挂钩增加的土地收益要全部用于扶贫。

5.“决定草案”应当增加对资金管理的规定。要落实贫困县约束机制,坚决制止穷县富衙、戴帽炫富之风。同时,对扶贫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大型项目实行招投标、预决算制度,小型且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探索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措施,调动当地的积极性,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6.关于产业扶贫。要因地制宜、科学决策,结合当前的新情况不断创新,既要立足农村又要跳出农村,既要利用好扶贫政策,又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建议在“决定草案”中增加鼓励创新产业扶持的门路、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创新收入来源等规定,保证农业稳定和农民收入持续增长。

7.“决定草案”第十三条中关于贫困户子女职业教育生活费全免的规定不好操作。建议改为基本生活费全免或者由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标准进行补助,以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8.对贫困地区群众反映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看病贵等突出问题,要突出防、治两个方面。建议在“决定草案”第十四条中增加规定: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加强贫困地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防治工作,推进优生优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门诊统筹要率先覆盖所有贫困地区,把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同时,删除第十五条。

9.“决定草案”应当对贫困户脱贫、贫困村出列、贫困县退出的评定标准、审核程序和后续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并建立长效脱贫机制,缩小贫困户与一般户的差距,夯实脱贫基础,巩固脱贫成果。

10.“决定草案”第五条规定了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工作负总责。为了确保其主体责任的落实,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用更加明确的条款,规定其不能完成任务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

此外,委员们还对“决定草案”的文字表述等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