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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关于修改〈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6年5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栾丽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4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关于修改〈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决定草案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的要求,体现了省委、省政府打赢扶贫攻坚战的决心,符合我省农村扶贫工作的需要,出台这个决定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作了研究修改。5月25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决定应当着眼于解决我省农村扶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保持与上位法的衔接。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的修改过程中,一是要适应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的要求,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制度性规定和重要政策措施写入法规,为扶贫工作提供制度支撑;二是要根据农村扶贫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动,进行相应修改,保持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
二、有的委员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要建立省负总责、市州主导、县抓落实、乡镇实施的扶贫工作机制;有的委员提出,要坚持将扶贫作为一把手工程,通过压实责任抓落实;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制止戴帽炫富之风。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三条)
三、有的委员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精准扶贫贵在精准、重在精准,要摸清贫困人口的底数;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要建立长效机制,增加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和动态识别的规定;还有的委员提出,脱贫是相对的,已经脱贫的地区和人口,在一定时期内应当继续享受扶贫相关政策,防止边脱贫、边返贫。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六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在条例中可否增加相关规定,允许扶贫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增强其在扶贫项目中的受益程度,提高经济收入。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一条)
五、有的委员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要求,可否增加规定:贫困地区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可以在省域范围内使用,异地增减挂钩增加的土地收益要全部用于扶贫。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六、有的委员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对贫困地区群众反映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要突出防、治两个方面,建议增加规定,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加强贫困地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的防治工作。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四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为了保证实现“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扶贫工作总要求,建议把扶贫标准和社会保障标准衔接起来。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六条)
八、有的委员提出,为了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规模效应和整体优势,建议增加“支持捆绑使用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等相关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将国务院有关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意见吸收到决定中,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扶贫开发;还有的委员提出,县(市)整合涉农扶贫资金,现实操作比较困难,建议增加规定,审计部门对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扶贫资金按照县(市)决定进行审计。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九、有的委员提出,农村扶贫工作尤其是产业开发扶贫,存在着市场变化、不可抗力等诸多风险,为了保护扶贫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可否建立扶贫工作容错机制。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二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决定草案的内容进行了文字修改,相关条款进行了合并、调整,修改后的决定由二十四条调整为二十二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的决定(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