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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6年5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余幼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今年常委会立法计划,《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代表法办法”)、《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选举实施细则”)、《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以下简称“建议办理规定”)将一并打包修改,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就修改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工作情况
2015年、2016年,党中央、省委对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及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并转发了有关文件。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的要求,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有必要对我省实施代表法办法、选举实施细则、代表建议办理规定等三部地方性法规作相应修改。这次三个法规的修改属打包部分修改,重点是与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保持一致,落实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从制度上规范县乡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规范代表选举工作和代表履职活动。
为了做好法规修改,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了如下工作:一是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3月中旬至4月底,委员会组成两个调研组分赴部分市县,听取市、县、乡人大领导、从事代表选举工作同志对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了解代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起草决定草案稿。4月中旬,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修改初稿,发至各市州征求意见。在对反馈意见进行整理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再次对草案稿进行了修改。4月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组织部分对代表工作和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对草案稿进行了集中研究修改。5月初根据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学习班的精神,委员会会同法规工作室对草案稿逐条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的决定草案稿。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实施代表法办法》的修改
一是明确各级人大代表应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各级机关应保障代表知情权(决定草案实施代表法办法修改第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二是增加规定,县级人大代表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乡镇人大代表根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安排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乡镇人大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决定草案实施代表法办法修改第二条、第九条)。三是根据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相关表述修改为乡镇人大“主席团”(决定草案实施代表法办法修改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四是明确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都可以围绕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草案实施代表法办法修改第十条)。五是明确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决定草案实施代表法办法修改第十一条、十二条)。六是明确加强县级人大组织建设,加强乡镇人大建设,探索在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建立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决定草案实施代表法办法修改第十四条)。七是增加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决定草案实施代表法办法修改第十六条)。八是增加规定,对代表履职加强管理(决定草案实施代表法实施办法修改第十七条)。九是明确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消失后,需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决定草案实施代表法办法第十八条)。
(二)关于对《选举实施细则》的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公民参加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决定草案选举实施细则修改第一条)。二是增加规定,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予以公布(决定草案选举实施细则修改第二条)。三是参照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的规定,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进一步予以补充和完善(决定草案选举实施细则修改第三条、第六条)。四是增加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辞职或者罢免的,其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职务也相应终止或者撤销(决定草案选举实施细则修改第四条、第五条)。
(三)关于对《代表建议办理办法》的修改
一是参照代表法的规定,对不能作为代表建议提出的范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既体现对代表民主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又保证代表建议质量的提升(决定草案代表建议办理规定修改第一条)。二是鉴于代表建议提出方式除了传统的纸质方式外,还可以通过电子文档方式提出的实际,增加规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如以电子文本提出的,需由代表确认(决定草案建议办理规定修改第二条)。三是对于代表建议答复后由于各种原因有所变化需再次答复代表的,应当及时将调整内容向代表反馈并说明相关情况(决定草案建议办理规定修改第三条)。四是改变过去由承办单位征求办理满意率的方式,由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代表对建议办理结果的意见(决定草案建议办理规定修改第四条)。五是为了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实效,增加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可以通过组织代表开展办理工作测评来督促办理工作的落实(决定草案建议办理规定修改第五条)。六是增加规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应当予以公开(决定草案建议办理规定修改第六条)。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