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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6年5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 郭玉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明两年,我省市、县两级人大将先后进行换届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省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由省人大常委会确定。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和常委会领导同志要求,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在做相关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代拟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名额草案”)。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过程
今年4月,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根据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按照省公安厅、省统计局提供的2010年和2015年户籍、常住人口数变化情况,参照2011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草拟出《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草案征求意见稿)》后,书面征求了省委组织部和全省各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现在的名额草案稿。
二、有关依据
今年做好确定市、县两级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工作,是贯彻落实去年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的文件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以及中共湖北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指导和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提出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草案时,与以往相比,主要是进一步体现了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为19人至41人、人口超过 800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51人的规定,对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一律按上限幅度提出。
在提出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草案时,与以前相比,一个重要的变化是,体现了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将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由27名增加到35名、人口超过100万的由不超过35名增加到不超过45名等规定,上限名额普遍较以往有提高。
三、主要内容
名额草案就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提出了如下建议:
关于市级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上一届确定的已达到上限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继续保持不变; 将鄂州、咸宁、随州等三个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分别由上一届的37名、39名、39名均调增为41名,达到上限。
关于直管市、林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人口超过100万的仙桃、天门、潜江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按照地方组织法有关不设区的县级市的名额规定,由上一届的上限35名调增为新的上限45名。神农架林区提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宜在2011年名额的基础上增加2名,由21名调增到23名。
关于县级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在上一届名额的基础上,一是人口未超过100万的84个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名额,原则上增加8名,最高不超过上限35名(黄石市西塞山区提出宜增加6名);二是人口超过100万的15个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名额,由原来的上限35名调增至新的上限45名(武汉市新州区、黄石市阳新县提出宜调增为39名)。
这样,调整后我省除武汉市以外的其他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一律为41名,人口超过800万的武汉市为51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名额在25名至35名之间,人口超过100万的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名额在39名至45名之间。全省市、县两级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均符合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四、贯彻执行
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五款“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将我省市、县两级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确定后,各地应当严格执行。
以上说明连同名额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