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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17 02:0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6年5月1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5月10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五次会议,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认真审议。

委员会认为,该条例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时,对“条例”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由建制镇人民政府会同自治县住建部门组织编制”修改为“由建制镇人民政府会同自治县住建部门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

二、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在土葬区内,安葬单人墓地不得超过6平方米”修改为“在土葬区内,安葬单人遗体占地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人墓不得超过9平方米”;

三、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未达到规定的绿化面积标准,又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增加“项目建设前,对”。

此外,委员会还提出了一些文字方面的修改意见。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