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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资委关于《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5月26日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有关要求,现将《条例》施行以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贯彻实施基本情况
(一)地方国有企业的基本情况
《条例》颁布五年以来,全省国资监管部门狠抓贯彻落实,大力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积极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及时将《条例》的法律效力转化为推动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现实生产力,在全国经济下行压力逐年加大的情况下,保持了我省地方国有经济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为湖北经济总量跃升到全国第八位作出了积极贡献。
截至2015年底,全省省市县三级349家国资监管企业资产总额20092.38亿元、同比增长22.4%,所有者权益7610.12亿元、同比增长27.1%;全年实现营业收入总额2426.33亿元、同比增长4.8%;上缴税费173.45亿元、同比增长21.4%;虽然实现利润总额191.85亿元、同比下降2.9%,但降幅比全国国资委监管企业低3.2个百分点,比中央企业低4个百分点。特别是省出资企业,主要经济指标都保持了增长的势头。20户省出资企业资产总额7412.72亿元、同比增长30.8%,所有者权益总额2755.72亿元、同比增长50.8%;全年实现营业收入687.53亿元、同比增长10.37%,利润总额41.93亿元、同比增长1.3%,上交税费50.05亿元、同比增长8.4%,分别比2005年增长了12.9倍、16.4倍、2倍、68.8倍、2.1倍。
(二)推动《条例》贯彻落实的主要措施
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全省国资监管部门主要开展了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一是加强《条例》宣传学习。《条例》颁布后,省国资委先后召开了全省贯彻落实《条例》座谈会、全省学习贯彻《条例》研讨班等,组织省国资委全体机关干部和全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负责人进行专题学习,邀请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进行宣讲、解读,并在省国资委机关开展了以《条例》为主要内容的考试、写作竞赛、即兴演讲等系列活动。为了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我委在《湖北日报》推出了《条例》宣传专版,并组织编印了2000余本《条例》学习读本,不仅做到委机关工作人员人手一本,向全省国资系统进行印发,并且在每年的“3·15”“12·4”等专题普法宣传活动中向社会公众免费发放,为《条例》的贯彻落实营造了浓厚氛围。
二是开展《条例》专项调研。《条例》施行后,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对《条例》贯彻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其中,2012年11月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任世茂率省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和我委相关负责人组成的调研组,赴随州市进行了调研。2013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田承忠再次率领省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和我委相关负责人组成的调研组,赴黄石、黄冈等地进行了调研。调研期间,调研组实地考察了当地部分国有企业,听取了当地市政府关于《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同当地市人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企业界代表进行了座谈等,有力地推动了《条例》的贯彻执行。
三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为落实《条例》关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职责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各级国资监管责任主体,省国资委推动省编办下发了《关于明确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性质的通知》(鄂编办文〔2012〕5号),全面纠正国资监管机构设置“政府部门化”的倾向。目前,全省124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单位(含部分开发区、风景区、工业区、管理区)中有122个明确了国资监管责任主体。其中,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完全到位,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责任主体明确,全省17个市州中,有13个市州独立设置了国资监管机构,3个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的国资监管机构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全省106个县(市、区)中,共设立国资监管机构104个,其中有10个设置了独立的国资监管机构。全省国资监管组织体系基本健全。
四是推进企业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条例》颁布后,为实现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委依照《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推进省直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和经济实体的脱钩改制工作,将交通厅等部门管理的近2000亿元经营性资产与主管部门脱钩,其中交通经营性资产约1500亿元;报请省政府出台了《湖北省省属国家出资企业委托监管暂行办法》(鄂政办函〔2012〕59号),理顺了12户省属委托监管企业的管理体制。目前,除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外,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基本实现集中统一监管。2015年全省又有30家地方国企纳入了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绝大部分市(州)国资委也实现了对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大部分县(市、区)探索建立了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企业国有资产于一体的全覆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部分县(市、区)还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金融资产、乡镇国有资产、资源性资产等纳入了监管范围。
五是完善国资监管制度体系。《条例》出台后,省国资委高度重视规章制度建设,成立了由委领导牵头的《条例》配套制度建设专班,以《条例》为基础,对制度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和修订完善,先后修订和新制订出台了近80个配套制度,形成了具有湖北特色的国资监管制度体系。近两年来,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推进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的有关要求,我省又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鄂发〔2014〕1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加强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的意见》(鄂办发〔2014〕20号)、《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意见》(鄂办发〔2014〕49号)、《关于深化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鄂发〔2015〕11号)、《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5〕60号)等改革政策文件,为新时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深化湖北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供政策指引。
六是大力推进国有企业调整重组。近年来,省、市(州)国资委共推进了80多组国有企业的调整重组项目,提高了地方国有企业产业和资本的集中度,增强了国有经济的整体竞争力。在省级层面,成功实施了武钢与鄂钢“两钢重组”、湖北机场集团从首都机场集团重组回归、三峡集团增资控股湖北能源、中国有色增资控股大冶有色、三环集团与汽车集团所属企业重组、高速公路等交通资源整合,以及省、武汉市与全省其他市州产权交易机构整合等一系列重大调整重组,省出资企业户数由高峰时的68家调整到了目前的20家(包括新增加的两家司法企业及湖北机场集团,同口径比较实际已整合为17家),省出资企业个数缩减75%。与此同时,2015年年底,省出资企业户均总资产、净资产分别达370.64亿元、137.78亿元,分别是企业户数最高峰时户均水平的15.8倍和14.7倍,省出资企业 “小、散、弱”的状况明显改善;并且通过依法破产、关闭注销、债务重组等方式推进企业退出,目前共有45户企业完成退出工作,共化解债务包袱近40亿元。
七是推进政府投融资平台转型发展。2015年末,省联投集团、省长江投、鄂旅投、省交投、省高新投、省铁投等六家省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资产总额6031.91亿元、所有者权益2178.65亿元,分别占省出资企业的81.37%和79.05%。累计融资1452亿元,累计完成投资2905亿元,累计带动社会投资12771亿元,完成了一系列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投资项目。省交投建成高速公路通车里程1919公里,超额完成省政府要求建成1800公里的目标,基本实现全省“县县通高速”目标。联投集团全力打造“一小时同城经济圈”,建成武汉市6条快速出口通道,建成了武汉至孝感、黄石、咸宁、黄冈四条城际铁路,投资建设了花山生态新城等一批新型城镇化项目。鄂旅投公司全力建设“大清江、大隆中、大荆州、大洪山、大洪湖”五个核心项目,建成了恩施大峡谷、清江画廊、神农架滑雪场等一批精品旅游景区,促进全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其以景区建设带动扶贫开发的做法得到国务院副总理汪洋的肯定。省长投大力实施“荆州壮腰工程”,认真履行棚户区改造的省级融资平台和长江产业基金托管企业的职责,服务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省铁投投资的汉十城际高铁、江汉平原货运铁路、宁西铁路二线、黔张常铁路、蒙华铁路已开工建设。省高新投发起和参股设立基金29支,基金协议规模125亿元,累计投资160项次,被投企业总资产规模超过320亿元,年实现销售收入500亿元。
二、《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条例》在《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基础上作了许多创新,特别是突破了有关政府多头授权的规定,对推进地方国资监管体制的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近几年贯彻执行的效果来看,影响地方国资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的一些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主要表现在:
一是监管机构不完全到位,国资监管工作力度还有待加强。从机构设置来看,目前全省只有13个市(州)和10个县(市、区)独立设置了国资监管机构,3个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94个县(市、区)没有独立设置国资监管机构,主要是与财政局合署办公,个别地方尚未落实国资监管机构,责任主体不明确。部分市州在机构改革中将国资委的机构性质由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改为了政府工作部门。
二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没有完全实现。目前,省级层面文化经营性国有资产还没有纳入统一监管。部分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没有落实监管对象,有的地方国资监管机构甚至一家出资企业也没有明确。部分市州的脱钩改制还没有完成,市县两级还有大量国有企业分散在政府各职能部门管理。部分地方国资监管机构没有建立有效的工作体系,对国有资产家底不清楚,难以有效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
三是国资监管机构上下联动不完全到位。由于上下级国资监管机构职能不尽一致,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又不明确,县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对口上级国资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对口上级财政部门,导致工作难以衔接,无法形成整体合力。由于国资监管是“国家所有、分级代表”,加上没有配套政策、资金支持,全省上下级国资监管机构沟通联络无动力、无纽带,普遍存在协调乏力、对接不紧的状况。特别是县级国资监管机构大多没有独立设置,市(州)国资委对县级国资监管工作指导监督难度较大、效果不佳。
四是国有企业市场化程度不高,活力不足。部分国有企业股权单一、一股独大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缺乏规范治理的产权基础。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还未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权限不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运行机制没有形成,企业活力不足。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滞后,市场化的选人用人机制没有形成,企业经营管理层主要以组织选任委任为主,市场化选聘的比例不高,管理人员市场化选聘和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尚未普遍建立。
三、相关建议
针对《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大对《条例》的执法监督力度。相比《企业国有资产法》,《条例》的许多创新规定对于完善地方国资监管体制、推动地方国有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实际贯彻落实中,《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有有效贯彻执行。因此,为了切实完善“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行为方式和责任主体,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大对《条例》的执法监督力度,以《条例》为准则,进一步规范市州国资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的性质定位,依法保障其专门性和独立性。
(二)进一步理顺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文化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具有经营性,也应纳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围。《条例》明确了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纳入、委托管理”的方式,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基础管理工作。为此,建议进一步理顺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加强统一管理,确保国资监管机构作为直属特设机构承担“全覆盖监管”的职责落实到位。
湖北省国资委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