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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湖北省国资委《关于〈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17 02:1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6年4月1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8月1日起实施。根据《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的有关规定,4月19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39次会议,对省国资委报送的《关于〈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审议。

委员会认为,几年来,全省国资监管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全面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一是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二是多次对《条例》执行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及时解决《条例》在贯彻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强化监督检查,有力推动《条例》的贯彻执行。三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四是推进企业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五是完善国资监管制度体系。六是大力推进国有企业的调整重组。七是推进政府投融资平台转型发展,推动了一大批重点项目的开工建设。同时,《条例》在实施中存在宣传力度不够;监管机构不到位,监管乏力;经营性国有资产还没有完全实现统一监管;国有企业市场化程度不高,活力不足,经营质量和效益不高;企业创新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报告内容全面客观,反映的问题实事求是,委员会赞同该报告,并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要站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依法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要把《条例》贯彻实施纳入法治湖北建设重要内容,统筹推进。要针对《条例》在贯彻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法理顺关系,强化责任落实。同时,强化《条例》实施工作检查考核,全面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转变职能,依法加强监管。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要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等监管方式,切实减少出资人审核批准事项,不断改进对监管企业主业界定和投资并购的方式,切实加强对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及财务状况监测,实行分类监管,改革完善考核体系和办法,激发活力,增强动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各级审计机关切实加强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对其管理者进行任期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深化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加快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体制和机制上强化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增强其市场化运作的适应能力和自觉性。要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要采取切实措施强化监管,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