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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空白,对我省行政事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根据工作安排,现将《条例》颁布一年来的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贯彻实施基本情况
(一)加强普法宣传培训,推进依法行政
一是迅速组织宣传动员。2015年2月17日,常务副省长王晓东在《湖北日报》发表了署名文章,对《条例》内容进行解读,对贯彻实施《条例》提出明确要求。省财政厅及时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条例〉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条例》,全面做好《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将宣传贯彻《条例》情况纳入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绩效考评范围。二是开展多层次宣传活动。各级财政部门迅速制定详细的学习宣传计划,在各种媒体上发表文章、开展知识竞赛等,还印制《条例》单行本7万册。三是加强普法业务培训。各级财政部门把组织开展培训作为贯彻落实《条例》的基础工作,做到了“三个级次”、“三个集中”和“两个突出”,即:省、市、县三级培训全覆盖,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集中人员进行培训,突出重点单位和重点内容进行解读,共举办培训班280多场次,培训人次达58000余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面达到100%。通过上述措施,做到了《条例》宣传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营造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优化工作流程
一是细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对《条例》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在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并报经省政府法制办后,从实际操作的层面发文予以明确。如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中“重大的对外投资”事项范围及报批程序明确为:“省级事业单位凡对外投资金额达500万元以上或投资股份超过20%(含20%)的重大对外投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是加强行业配套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全省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全省检察院、法院的人财物实行了垂直管理,省财政厅结合检察院、法院财政财务管理的特点,在《条例》的框架内,制定了《湖北省检察院、法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化了检察院、法院系统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审批和收益征管的管理行为。三是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考评制度。2015年,根据《条例》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的相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和完善了《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依法组织实施,规范执法行为
一是加强领导,做好组织保障。各级财政部门都成立了《条例》贯彻实施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二是完善全过程工作机制,加大管理力度。在资产配置环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积极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将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从源头上解决资产配置不公、奢侈浪费等问题;在资产使用环节,重点强化对资产出租、对外投资事项的规范审批,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基础上,提高闲置资产的使用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资产处置环节,加强对土地、房屋、股权投资等大宗资产的处置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置,对重要事项组织实地核查;在产权管理环节,以信息系统为平台,以培训为手段,以清查为基础,以专班为载体,全面开展全省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贯彻落实
一是对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单位贯彻落实《条例》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2015年,在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单位开展贯彻落实情况自查的基础上,省财政厅组织专班,对荆州、宜昌、襄阳、孝感、恩施等地区和部分省直部门进行重点检查,通过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开展座谈等方式,较为全面地掌握了相关地区和单位的宣传培训、制度落实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情况。二是开展执法情况考评。省财政厅组织开展了省直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考评,并选择43个省直单位和14个地区进行重点实地核查,对工作成效较好的地区通报表扬,对工作开展情况不理想的地区予以批评。
(五)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和政府资产报告试点工作,夯实管理基础
《条例》明确要求,将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储备物资等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确保监管全覆盖。为落实上述要求,结合财政部的工作部署,2016年在全省范围内启动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和政府资产报告试点工作。2016年2月24日,省政府召开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暨政府资产报告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两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常务副省长王晓东到会讲话。通过建立厅局联席会议制度、组建工作专班、开展业务培训、会议座谈、专题调研、联合会审等工作措施,目前已完成全省政府资产报告试点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
二、取得的成效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理念进一步加强
《条例》的颁布,从法律层面上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三个认识偏差”问题。一是解决了管理观念上的偏差。《条例》彻底改变了行政事业单位“重钱轻物”、“重资金轻资产”的管理观念,对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实施了全面监督管理。二是解决了产权认识上的偏差。《条例》彻底改变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归本单位”的思想误区,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部门单位只拥有使用权,部门单位自觉遵守《条例》的意识明显增强。三是解决了重视程度上的偏差。《条例》彻底改变了各级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重经营性资产、轻公益性资产”的工作倾向,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
(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进一步完善
各地区各单位将资产配置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以存量定增量,初步建立了以存量资产管理为基础的预算编制体系,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在2015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中,省财政厅共审核1323家预算单位的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在部门预算“一下”阶段共审减预算单位的新增资产配置计划4.8亿元;省人大批复省直部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81.4亿元;按程序办理追加资产配置预算事项68件,共6.6亿元,核减预算0.32亿元。
(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行为进一步规范
《条例》颁布后,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审核管理,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管理效能明显提升。2015年,省财政厅共办理省直部门资产处置事项243件;其中,按《条例》规定报省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10件。省直部门出租出借合同总收益2.88亿元,比上年增长99.2%;上缴资产处置收入4.15亿元,比上年增长23.9%。
(四)国有资产收益规模进一步提高
《条例》进一步解决了国有资产收益征管过程中监控不力、混乱无序等问题,各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缴行为日益规范,国有资产收益总量进一步提高。2015年,全省国有资产收益完成188.2亿元,比上年增收66.8亿元。国有资产收益征缴入库的均衡性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等违规行为得到明显改善。
(五)国有资产监管范围进一步扩展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开展全省各级政府资产报告试点工作,首次全面统计了行政事业单位受托代理资产、自然资源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文物资产、政府投资基金等政府资产的实物量情况,重点探索了公路、市政道路设施、城市排水排污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的价值量核算方法,进一步摸清了政府的“家底”,为以后加强全口径的政府资产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六)国有资产产权关系进一步理顺
2015年,省财政厅组织对省直773家事业单位、245家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产权信息进行了全面审核,进一步理顺了产权关系,解决了部分事业单位与其所办企业管理不顺、账务不清等问题,提高了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和资产信息质量。
三、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地区出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空心化”问题
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为扩大融资规模,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用于商业开发、融资担保等投资或担保行为。如鄂州市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给融资平台公司,部分地区正在准备效仿。这种作法不符合《条例》的立法精神,同时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果任其发展,将会出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空心化”问题,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部转为经营性资产后,《条例》的监管对象将不复存在。此外,这部分资产划转后,要相应承担企业的融资风险,对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履职和各项公益性事业发展存在潜在的重大风险。
(二)部分预算部门和单位执行《条例》不到位
《条例》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登记与使用、处置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但部分地区和单位仍然存在资产不入账、超标准配置资产、擅自处置资产、低价出租资产、不按规定上缴资产收益以及坐收坐支等问题,导致财政资金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有的甚至引发腐败问题,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
(三)监督管理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结合有待加强。部分地区和部门没有真正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资产配置不公、配置随意等问题仍然存在。二是资产统一调剂和共享共用机制尚未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闲置和短缺并存现象仍然存在,导致财政资金浪费,资产配置和使用效率有待提高。三是问责追责力度不够。《条例》明确“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的相应处罚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对部门单位依法问责追责的力度还有待加强。
四、工作建议
(一)强化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贯彻实施《条例》的领导力度,按照“政府分级监管—财政部门综合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四级管理模式,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链条,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公开通报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相关部门职能、法律依据、执法许可权等事项,对各部门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督办,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责令整改,并将各部门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二)进一步加大组织宣传力度
一是要持续利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条例》宣传工作,进一步强化各地区各部门的资产管理意识。二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汇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工作协调沟通。三是要按照《条例》要求,加快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存量资产和绩效评价结果,广泛接受人大、审计和社会公众监督。
(三)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垂管系统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湖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配套管理制度,不断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进一步完善资产配置预算与部门预算编制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资产动态科学管理,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二是积极推进闲置资产统一调剂使用机制,创新资产管理方式,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三是逐步建立资产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机制,加大盘活存量资产的力度,提高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绩效。
(五)开展全省执法检查
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对本地区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的专项检查,全面查找《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加大监督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督促整改到位,确保监督实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湖北省财政厅
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