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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17 02:2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6年5月1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5年1月1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按照《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2016年5月10日召开第40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财政厅厅长王文童同志所作的《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委员会认为,一年来,全省财政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完善配套制度建设,迅速组织实施,加大管理力度,强化监督检查,有力地推动了《条例》的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此同时,也还存在着部分预算部门和单位执行《条例》不到位,资产配置、登记、使用、处置等行为不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空心化”,对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履职和公益事业发展带来潜在风险;资产统一调剂和共享机制尚未建立,资产配置和使用效益有待提高;各类违法违纪问题仍时有发生,监督管理和追责问责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等问题。

委员会认为《报告》内容全面客观,反映的问题实事求是,赞同这个《报告》。同时,为进一步推动《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提出以下建议:

(一)深入宣传和学习《条例》,全面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意义,把《条例》贯彻实施纳入法治湖北建设重要内容,强化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全面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有关内容,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条例》的学习和培训,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条例》的特点和主要内容,进一步强化各地区各部门的资产管理意识,全面提高监管人员的履职能力。

(二)完善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提升资产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要及时对现有的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办法和清查核实、产权登记、收益收缴、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全方位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内部控制、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为依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提供制度保障。

(三)依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要以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为契机,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家底”,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基础。严禁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给融资平台公司,防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空心化”问题的出现。要加强资产购置、配置、处置和调剂各个环节的日常管理,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正常轨道。要不断创新资产管理方式,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要强化和落实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责任,完善监督方式,切实加强对资产管理的监督。要加大对国有资产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