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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年5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田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一审时的意见,内容更加充实。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同志率立法调研组先后到仙桃市、武汉大学、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等地开展针对性的调研,听取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机构以及科技人员、省人大代表对草案二审稿的意见和建议。随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认真修改。5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强化政府责任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围绕促进自主创新,政府各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编制自主创新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自主创新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协调推动自主创新战略、政策措施的实施。(草案三审稿第四条)二、关于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创新有的委员提出,在促进自主创新的过程中,政府要通过政策支持引导,集聚创新资源,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建立自主创新的自运行体系。有的地方、企业提出,技术标准是企业创新的试金石,应当提高企业在制定标准过程中的参与度,使企业在国际、国内竞争中赢得主动权。还有的企业、科研机构提出,湖北是军工大省,加快军民融合式发展,是提升我省创新能力建设,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建议增加相应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组织企业参与研究制定创新发展规划、计划,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二是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主导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推动自主创新成果形成相关技术标准。三是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等方面的交流协作。四是保障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开发和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部门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五是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筹资金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项目,以及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并取得创新成果的,可以采取财政后补助、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草案三审稿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三、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的委员提出,政府要制定相关措施,引导和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有的企业提出,要使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力,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十分重要,建议增加相应的内容。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应当更加科学,建议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定期发布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二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股权奖励、股票期权等方式对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三是对承担本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或者在省内成功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其投入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四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草案三审稿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四、关于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和金融支持有的委员、企业提出,自主创新过程中应当发挥本级财政科技投入的公益性和引导性,可考虑设置科技开发和创新的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业的科研开发,提升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和积极性。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各类创新创业企业和个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资金支持。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基础研究基金和科技创新基金,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科技人员等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创造原创性成果。二是完善创新创业投资、融资制度,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和风险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和新兴产业发展。三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搭建中小微企业信贷网络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提供信息服务。四是建立完善集专利信息、质押融资、评估、担保、出资入股及交易于一体的专利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引导和促进银行、证券、保险和创业投资等金融资本与知识产权资源对接。五是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为金融机构开展针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创业投资等业务提供风险担保补偿。(草案三审稿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五、关于激励各类创新型人才有的委员提出,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培养高层次领军人才和紧缺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加大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力度。有的委员提出,应当赋予研发团队更大的主动权,充分调动高校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有的委员建议增加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相关内容。还有的委员、企业提出,应当支持职工的创新创造活动,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编制地区、行业的创新型人才发展规划和人才目录,组织引进重点领域的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加大对人才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二是支持企业与院校合作,培养企业适用的技术人才;对在新产品开发、技术工艺改进、设备改良等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三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实施转化;研发团队取得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的,应当在科技成果处置后一个月内报所在单位备案。四是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转化收益,并实行公开公示制度。(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六、关于创新环境建设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创新环境是创新发展的土壤和基石,一方面要让有利于创新的政策制度、体制机制在湖北落地生根,另一方面要营造包容、支持、鼓励创新的文化和社会氛围,使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鼓励,创造才能得到发挥,真正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加强对创新文化的宣传和引导,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二是完善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设,促进资源共享。三是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四是通过集中规划建设生产和研发用房、给予租金补贴等途径,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支持。五是支持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为创客提供服务。(草案三审稿第五条、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七、关于章名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章的章名“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建议修改为“技术创新推动”;有的委员建议修改为“科技开发与创新”。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研究”是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活动;“开发”是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进行应用,以生产出新的或实质性改进的材料、产品等。“研究”与“开发”相辅相成;“技术创新”是以技术为基础与导向的创新活动。据此,建议不作修改为宜。
此外,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二审稿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文数由五十六条调整为四十六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三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三审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