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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2-02 09:0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6年3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田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5年9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更好地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发送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网站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同志率立法调研组到省内外开展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随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2016年3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人、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自主创新的途径有的委员、人大代表提出,自主创新的途径和方法是多元化的,要加强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同时要整合创新资源,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在技术创新方面支持力度大,对软科学方面的鼓励内容不够,建议增加相应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二是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基础研究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科技人员等开展基础研究。三是加强智库建设,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建设高水平创新智库和软科学研究基地,提出咨询建议,开展科学评估;建立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制度。四是鼓励研发机构在基础研究和国际前沿科技领域,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实现科技跨越发展。(草案二审稿第八条至第十条)二、关于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有的委员、企业提出,条例草案对于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方面的鼓励措施不够,要通过政策激励和市场倒逼机制,促使企业从依靠过度消耗资源、低性能低成本竞争,向依靠创新、实施差别化竞争转变,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扩大企业在政府决策中的话语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组织企业参与研究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二是完善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计划项目由企业承担或者企业牵头、联合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实施。三是鼓励企业增加创新投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开发和转让等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便捷服务。四是激发企业科研人员创新活力,鼓励企业采取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等方式,对在创新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五是促进创新要素有序流动,鼓励跨国公司在本省设立研发中心,参与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本省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以境外投资并购等方式获得关键技术,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六是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服务企业研发活动。七是加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技能培训、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草案二审稿第七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第三十条)三、关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保护有的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湖北作为科技大省,在技术研发方面有很大的优势,但在科技成果的转化、引进和保护方面做得还不够,科技成果流失问题不容忽视,建议条例草案增加相关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二是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完善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与收益分配方式。三是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措施。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负责人在履行尽职义务前提下,可以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四是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促进技术类无形资产交易。五是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四、关于创新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有的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创新驱动实质是人才驱动,要实施更加积极的人才政策,建议条例草案在内容上充分体现尊重人才,并在人才激励、培养等方面增加支持力度。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编制地区、行业以及重点领域的人才发展规划,加强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有利于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二是加大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政策支持,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通过项目引进和岗位引进等方式,为海外人才提供工作平台。三是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委托项目、合作研究以及双向兼职、任职等方式,引进和使用人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经单位同意离岗从事创新创业活动,五年内回原单位工作的,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四是健全人才评价体系,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分类制定评价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及科技创新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人才,开辟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五、关于金融创新有的委员、立法顾问组成员提出,自主创新依靠“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双轮驱动,要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培育壮大创业投资和资本市场。有的委员提出,自主创新不仅需要政府资金的引导性投入,更需要社会资金的投入,形成各类金融工具协同支持创新发展的良好局面,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具体的措施。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扩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天使投资基金规模,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支持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发展。二是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建立跟投机制,并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考核目标以及相应的薪酬水平。三是发挥中小微实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引导作用,增强担保能力,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四是强化资本市场对技术创新的支持,鼓励、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上市或者发行票据融资;规范发展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债券转让和融资等服务。五是拓宽技术创新的间接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企业和个人提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六、关于创新创业环境有的委员、人大代表提出,鼓励创新必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议充实相关内容。有的委员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各级政府在自主创新促进工作中要加强统筹,营造激励创新的政策环境,充分调动全民创新创业的主动性、积极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明确促进自主创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提升全民科学素质和创新创业意识,形成崇尚科学、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开放包容的文化和社会氛围。二是建立奖励机制,激发全社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三是明确政府应当创新管理方式,改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的准入管理和产业准入制度,构建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四是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五是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建立完善专利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六是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支持建立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七是加强创新创业环境的法治保障,及时清理、废止违背创新创业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性条款。(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此外,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还对草案章节作适当调整,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