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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三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6年7月28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田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三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三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二审时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内容作了充实完善,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同志率立法调研组先后到陕西、北京中关村等地开展针对性的调研,并赴科技部作专题汇报。随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调研意见,对草案三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并征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组织开展立法中评估。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新的精神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三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7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人、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的委员提出,我省专利数量在全国是领先的,但是在知识产权战略以及法律的保障方面还需要加强,建议在条例中进一步充实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在总则中增加强化知识产权战略运用的相关内容。二是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引导支持企业和个人创造、运用知识产权,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三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企业和个人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四是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支持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帮助企业和个人维护合法权益。(建议表决稿第三条、第三十九条)二、关于创新能力建设有的委员提出,近期中央出台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确立了创新“三步走”战略、四大创新原则、六项创新保障和八大创新领域,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对今后一个时期实施创新发展作了系统谋划和全面部署,能否将其中的新理念、新精神融入条例中。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区域创新发展布局,推动区域间共同开展自主创新、共享创新要素和创新成果,统筹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提升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创新决策咨询体系建设,推进重大创新决策制度化。三是促进军民融合,统筹军民共用重大科研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有效集成、资源共享。四是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中小微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建议表决稿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三、关于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有的委员提出,对科研劳务收入比例的规定是否合适,建议斟酌;有的委员提出,在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方面,国家科技部明确提出将出台新的政策,可否把新的精神纳入条例中。经研究,根据国家《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在科研经费的使用上,全面引入了间接费用制度,补偿法人单位为项目科研工作发生的支出,同时也对在职的科研人员进行绩效激励。今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要简化中央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大幅提高人员费比例。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省人民政府应当改进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建立符合自主创新规律的资源配置方式,扩大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二是发展改革、财政、科学技术、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当完善科技评价制度,建立以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三是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推进科技信用信息共享,建立诚实守信激励和约束机制。四是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绩效支出比例可达60%。对参与项目的无工资性收入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可以开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五是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当年未完成的,经费可以直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或者鉴定的,结余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
(建议表决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四、关于激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新积极性有的委员提出,促进自主创新既要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也要兼顾国家利益、单位利益,将单位与个人的创造性有机结合起来,建议充实相应的内容。经征求科技部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相关单位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推进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分类评价,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评价、科技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二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实施转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一年内未能实施转化的,研发团队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五、关于科技特派员制度有的委员提出,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引导科技、信息、人才、管理等先进生产要素向基层、一线集聚,对于健全基层科技服务体系,增强产业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议增加相应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政府应当健全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强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和培训,完善激励保障机制,支持科技特派员及其团队、派出单位以及相关组织管理机构开展创新创业和服务活动。(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七条)六、关于科技人员离岗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有的委员提出,科技人员离岗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相关规定,如何保障单位和科技人员双方的权益,更具可操作性,建议斟酌;有的委员提出,对科技人员离岗的期限可否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考虑到兼顾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双方的权益,建议规定,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同意,科技人员可以离岗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并与本单位签订协议,约定离岗创业起止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等;期满回原单位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享有参加专家评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等权利。(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九条)七、关于创新创业环境有的委员提出,法治环境有利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建议进一步优化自主创新环境,通过创造公平的法治环境,促进自主创新。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政府应当营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和保护创新创业的法治环境;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财政性自主创新投入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应当高于全国同类指标的平均水平。(建议表决稿第三十六条)此外,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草案三审稿的其他有关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和文字修改。本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6年10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