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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2-02 09:2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5年11月12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将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为做好《条例(草案)》的前期立法工作,根据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委员会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提前介入,2014年,委员会就专门听取了省住建厅关于物业管理立法等有关情况的汇报,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先后赴省外和武汉、咸宁、黄冈、荆门等地就物业管理立法进行考察和专题调研。

今年8月和10月,委员会再次组织调研组赴市州就物业管理立法进行专题调研,调研组在各地分别召开座谈会,就物业管理立法的重点难点问题听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省、市人大代表,业主、物业公司、社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各种形式的物业小区及物业公司进行实地考察。2015年11月12日,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委员会审议认为,物业管理是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物业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具有重大意义。我省物业管理在物业维护、环境美化、秩序管理、和谐社区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我省物业管理存在诸多不平衡、不协调和不可持续的矛盾和突出问题,如:业主委员会组建问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物业企业的服务工作与业主的要求存在差距问题,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问题等。为了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物业管理环境,制定《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十分必要。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草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条例(草案)》应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体现环境优美、服务到位、收费合理、方便生活的新理念。

二、《条例(草案)》应将政府管理部门、业主、物业企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及其相互关系予以进一步明确,目前草案中相关内容已有涉及,但不够明晰。

三、《条例(草案)》应注意在内容上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如在规定地下设施的使用上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相衔接。

四、城市的老旧城区与老旧小区的管理,是现代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也是物业管理的一大难点。如何做好老旧小区物业的管理,目前《条例(草案)》规定得尚不够全面,建议对老旧物业和自主物业管理作相应规定。

五、《条例(草案)》中建议增加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管方面的条款,如增加推行企业年报制度、建立企业不良记录等内容。

六、《条例(草案)》的部分章节和内容可作适宜调整。《条例(草案)》对象主要是政府(相关部门)、业主、物业企业,草案篇幅过长,应进行压缩。同时将物业企业和物业管理单设一章,对第四章、第五章进行合并,第六章不用单设第一节、第二节。在总则中可增加“公共安全”方面的内容。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