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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2-05 02:3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6年3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栾丽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5年11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发至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2016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同志带领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有关同志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专门听取立法工作情况汇报;先后赴武汉、宜昌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实地考察了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等;赴江苏省进行专题立法调研。随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认真修改,印送省直相关部门、全体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3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的名称。有的委员提出,条例的名称可否改为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也有委员建议,仅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食品摊贩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条例除对上位法作出实施性规定外,还需根据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三小”的监督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贮存管理、农村集体聚餐等活动予以规范,以有效解决目前食品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链条长、环节多、涉及面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食品摊贩是食品生产经营的重要业态,条例可在完善食品安全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有所侧重地解决“三小”问题。据此,建议条例的名称不作修改为宜。

二、关于条例的体例结构。有的委员、地方建议,严格把住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这一关口,防止问题食品流向餐桌;有的委员提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要依靠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形成强大合力,建议增加社会共治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的体例结构作如下修改:一是在“食品生产经营”一章中增加“食用农产品”专节;二是增设“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专章;三是将第二章、第三章的内容予以精简,与第五章合并为“监督管理”一章。修改后共六章,分别为总则、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法律责任、附则。

三、关于企业责任和政府职责。有的委员、地方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建议对其承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作出规定;有的委员、财经委提出,条例应当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厘清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防止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二是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支持和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三是对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四是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管,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五是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保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四、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的委员、地方提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是食用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大部分食用农产品经过集中交易市场进入老百姓的菜篮子,应当重点加强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同时对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提出要求。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规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具体管理职责,包括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日常检查制度,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者档案以及入场查验等;二是规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的有关要求;三是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证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四是规定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保鲜、贮存、运输过程中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五、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食品摊贩的管理。有的委员、财经委提出,“三小”卫生安全意识低,食品质量风险大,应当对其生产经营条件、管理制度以及监管提出明确要求。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对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许可及申请延续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二是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许可证、营业执照、健康证明等相关信息;三是规定食品摊贩应当在指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六、关于监督管理和社会参与。有些委员、财经委提出,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一方面,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奖励举报制度,发挥行业组织、协会的作用,充分调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完善以下内容:一是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对消费量较大、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进行重点抽样检验,加强网络食品的监管;二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农村自办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制度、流动厨师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监管;三是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食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四是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开与发布制度;五是建立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完善受理处置机制,同时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六是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和奖惩机制,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七是规定新闻媒体应当正确发挥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三条)七、关于法律责任。有些委员提出,对于“三小”等经营者的一般违法行为应当以规范教育为主,但对于严重违法及屡教不改等行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有的地方提出,建议对法律责任进一步梳理,使其更具操作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是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食品摊贩等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区分不同情节分别予以规定;三是对上位法已有的规定予以删简。

(草案二审稿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九条)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的一些条款作了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修改后的条款数由六十八条增加至七十七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