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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三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2-05 03:4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6年7月28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栾丽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三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三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二审时的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内容作了较好的充实完善,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随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三审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7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财经委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条例三审稿中规定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的,入场销售者应当提供身份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等。

对于农民自产自销少量食用农产品的,是否需要提供此类证明,条例应予以斟酌。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草案三审稿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增加“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自销的少量食用农产品除外”的内容。(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一条)二、有的委员提出,将小作坊经营者具备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作为申请小作坊生产许可条件的规定不妥,建议修改;有的委员建议,可否删去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相关内容。(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条)三、有的委员提出,食品摊贩的登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更加符合地方的实际情况;有的委员建议,增加食品摊贩应当公示食品摊贩登记卡的内容;还有委员提出,禁止食品摊贩经营冷荤凉菜的规定是否过严。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食品摊贩的登记工作。二是规定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在其摊位显著位置公示食品摊贩登记卡。三是删去食品摊贩禁止经营冷荤凉菜的规定。(建议表决稿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四、有的委员提出,地方特色食品标准的制定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卫生部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法制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将草案三审稿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公布,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建议表决稿第五十二条)五、有的委员提出,小食杂店在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可否在条例中增加规范小食杂店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目前小食杂店在界定、范围以及管理规范上还缺乏统一认识,将其纳入本条例进行规范还不成熟,建议本条例暂不作出规定,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六、有的委员建议,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增加食用农产品在保鲜、贮存、运输中的有关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对于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未按照规定配备检验设备进行检验的,应当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经研究,考虑到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以上内容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可不作重复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草案三审稿中的其他条款作了适当修改,相关条款顺序适当调整。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6年12月1日。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