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第07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二审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2-05 03:4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6年7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栾丽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较好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内容更加充实完善。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考虑到食品安全社会关注度高,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4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采取基层听证和网上听证相结合的方式,在黄石市召开了食品安全条例立法听证,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随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同志带领立法调研组先后赴省内外有针对性地开展了立法调研。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立法听证的意见以及其他方面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认真修改,印发省直相关部门、有关专家进一步征求意见,并组织召开了基层立法评估会。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再次作了修改完善。7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财经委负责人、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的部分章节。有的委员、部门提出,风险监测和安全标准制定、食品检验以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均是食品安全保障的重要环节和重要内容,应当在草案二审稿第三章中予以充实,作出具体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章分为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检验、监督管理等三节进行规定,章名修改为食品安全保障。

二、关于保健食品现场会销。草案二审稿有关是否禁止保健食品以会议形式现场销售的规定成为此次立法听证会的焦点之一。听证会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从事保健食品行业的听证陈述人认为,会销是一种比较成熟的营销模式,不允许会场销售属于限制其经营行为,建议斟酌此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保健食品的主要消费群体是中老年人群,这部分人群容易被保健食品的宣传推介所误导,且会议营销流动性大、无固定经营场所,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存在维权难的问题,建议禁止保健食品现场会销。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并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关于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作如下修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地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不得作夸大功能、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草案三审稿第十五条)三、关于食品网络销售。有的委员、听证陈述人提出,食品网络销售是一种新兴的销售业态,网络食品交易的规模越来越大,应当对利用互联网销售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提出要求;有的委员、地方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具有监管责任,建议进一步明确其职责。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如下规定:一是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在其网站明显位置公布相关信息。二是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食品安全检查、违法行为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三是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并建立档案;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草案三审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四、关于食品的生产经营。有的委员提出,建议增加运用物联网等新技术加强对食品生产、贮运等全程监控的内容;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应当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管;还有委员提出,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运用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对食品生产、储运和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的质量控制和跟踪。二是规定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学校食堂应当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推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视频监控,保障学校用餐安全。三是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设立透明式、开放式、视频监控式厨房等形式,展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草案三审稿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五、关于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有的委员、地方提出,食品摊贩的监管涉及城市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议在条例中厘清部门职责,防止相互推诿。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指定路段,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二是规定食品摊贩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三是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对食品摊贩在确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进行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定期相互通报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情况。

(草案三审稿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六、关于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有的委员、地方、听证陈述人提出,应当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建立违法失信惩戒机制;有的委员提出,对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处理应当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规定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制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评定标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和奖惩机制。二是规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应当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向社会进行披露,并按照规定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联合惩戒。三是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将违法者名称、违法事项、行政处理决定等内容在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公布。四是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具体处理程序。(草案三审稿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七、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委员、听证陈述人提出,应当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委员提出,法律责任中有些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偏轻,建议提高处罚数额。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对于在许可经营场所以外进行保健食品现场销售的,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要求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的,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小作坊、小餐饮的部分违法行为提高罚款数额。(草案三审稿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九条)八、其他条款。有的委员提出,条例中可否增加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品安全执法队伍的培训以及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上位法对以上内容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建议本条例可不作重复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二审稿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款由七十七条调整为八十五条。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三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