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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说明
——2016年7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潘汉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就《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作如下说明。
武汉市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保护名录体系基本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生产性保护取得积极成果,宣传展示活动成效显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社会氛围正在形成。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冲击,危及其生存和发展;二是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基础较为薄弱,纵向的保护体制有待健全,横向的协调机制尚未建立,队伍不稳、资金不足等问题较为普遍,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还没有取得大的突破;三是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重申报、轻传承,重有形、轻无形,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呈现发展不平衡态势,缺乏全面、系统、科学的保护;四是迫切需要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五是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对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及时加以总结提升。
2011年和2012年,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省非遗条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在贯彻实施这两部法律、法规过程中,我们感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体制机制、具体的传承与保护工作等方面迫切需要有地方性法规作为支撑。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切实、有效地解决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利用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2016年5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一、关于管理体制一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为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条例》明确了政府职能,主要包括制定规划、落实政策、目标考核、保障经费、建立名录体系等方面内容。
二是明确部门职责。规定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和发展的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保护机构,加强专门人才培养和专业队伍建设。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关于分级分类保护关于分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项基本内容和重要的制度保障。《条例》提出分级保护,对国家、省、市、区四级名录中的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关于分类保护。《条例》根据上位法规定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实行保存、保护等不同措施,提出针对处于不同存续状态和发展现状的代表性项目,分别采取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传承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等不同类型的保护方式。
三、关于社会化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托于人而存在,以口传心授为延续方式,其延续和发展离不开传承人的传承与传播。《条例》从三个方面提出鼓励传承人、学艺者学习和掌握传统技艺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家庭传承、师徒传承带来的弊端,提倡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化传承。一是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应当共同选拔项目学艺者,并制订培养计划,传授技艺。二是规定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制订人才培养计划、指导和帮助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支持学校开设相关专业或传承班等方式加强人才培养。三是规定本市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优先转入本市户籍。
四、关于社会参与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拥有者和传承者,人民群众保护意识的提高,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保护。《条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鼓励社会力量兴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业协会和志愿者服务队伍,广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与发展工作,明确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合作方式,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捐赠和委托公共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和展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深入持续开展。
五、关于法律责任未取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这对非遗保护工作的正常秩序、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传承活动的开展,造成不良影响。为禁止此类行为,《条例》规定,冒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活动的,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