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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5年省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预算法、监督法、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于6月20日至6月27日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和专家对2015年省级财政决算草案(含139个省直部门决算草案)及省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了集中审查。2016年7月12日,委员会召开第42次全体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省级财政决算和2016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结合省审计厅关于2015年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的汇报,对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15年省级财政决算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经过审议,原则同意省财政厅代表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15年省级财政决算报告和省级决算(草案),并就进一步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推进财税改革、加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加强审计监督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2015年省级财政决算委员会认为,2015年省级财政决算总体情况是好的。省人民政府及其财税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积极落实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有关决议的要求,面对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任务,着力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不断深化财税改革,强化预算管理,财政收入继续保持增长,确保了重点支出需要,较好地完成了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2015年省级预算。省审计部门紧密围绕省委中心工作,按照预算法、审计法和省人大有关预算决议的要求,对2015年省级预算执行、省级财政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依法开展了审计,揭示了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从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强化落实措施、构建规范有序的财务管理法制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审计建议。同时,委员会提出对2015年省级财政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一是面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确保财政收入增效提质的任务还很艰巨;二是省对下转移支付结构还需进一步调整优化,专项资金整合力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部分专项资金分配用时仍然较长,部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四是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仍有空间;五是对部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还需保持持续关注等。
通过对2015年省直各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查,委员会认为省直各部门能够全面落实预算单位主体责任,部门决算编制质量有较大提高,预算执行得到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决算差异逐年下降,绩效评价工作稳步推进等。但同时,委员会在审查中发现以下问题还需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高度重视:一是省级财政部门要持续加大对省直部门预算决算编制工作的培训、指导和汇总审核力度;省直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法的规定,牢固树立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意识,增强财务人员素质,提高预算决算编制、执行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二是全口径预算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收支约束性有待进一步强化;三是少数省直部门预算执行进度偏慢,项目执行率较低;四是部分专项资金安排的合理性有待提高,少数专项资金管理还不够规范,部分专项项目未按计划完成等。
二、具体意见和建议(一)进一步完善政府预算体系。一是依法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足额纳入预算,真正实现全口径预算管理;二是完善政府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细化内容、提高透明度。同时,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按照预算法关于决算草案审查的相关规定,对照审查决算的重点内容予以回应;三是逐步改革完善政府支出经济性质分类科目;四是进一步推动政府预算决算公开,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
(二)扎实做好财税改革各项工作。一是及时组织修订相关制约专项资金整合的制度规定和考核验收办法,严格按照预算法关于资金下达的时限要求,加快资金拨付力度,确保资金尽早发挥效益;二是全力推进预算绩效管理,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各预算单位和各类专项资金;三是要大力调整转移支付结构,进一步提高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四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在保证支出需要的情况下调整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五是结合中央营改增和资源税改革,尽快研究出台省以下具体财税体制改革措施,释放改革红利。
(三)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一是严格依法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省以下各级政府不得突破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债务限额和发债指标;二是针对违规变相举债的问题,要加强问责,严肃处理;地方政府违规提供担保的,要依法清理和纠正;三是各级地方政府性债务应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及时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四)切实加强审计监督。一是审计工作报告在反映问题的同时,要围绕预算法规定,反映省级决算的总体情况,并突出报告对省级决算草案的审计情况;二是在省级财政决算报告中应明确“省级财政决算草案在报省人民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前,已经省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审计,指出了决算中存在的不足,省财政厅对决算报告和决算草案进行了相应修改”的内容;三是切实抓好审计整改工作落实,严格按照省委关于完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