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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5年省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2016年7月12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2015年省级财政决算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结合6月份进行的集中审查,形成了《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5年省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初步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对2015年省级财政决算收支情况给予了积极评价,也指出了2015年省级财政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的一些问题,同时,对进一步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做好财税改革工作、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切实加强审计监督等提出了具体的改进意见和建议。省财政厅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后,结合6月份进行的集中审查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结合财政工作提出了处理意见;对涉及加强审计监督的意见和建议,征求了省审计厅意见。现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改进决算草案编报工作(一)积极回应审查决算的重点内容。按照新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在2015年省级决算报告和决算草案中,省财政厅已根据审查时提出的有关意见,对省级预算收入情况、支出政策实施情况、重点支出情况、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结余资金的统筹情况、增加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事项作了说明,以更好地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做好省级财政决算审查工作。
(二)细化编制财政预算决算。按照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的要求,落实新预算法关于预算决算编制和审查的相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的体系和做法,从编制2016年政府预算起编报工作做出了重大改进,相应地2016年政府决算编报也将发生变化。一是细化编报科目。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把基本支出编列到款;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省对市州县专项转移支付分地区、分项目编制。二是调整编报口径。2015年决算仍按年初预算老口径进行编列,中央专款单独列表报送,以保持连续性;2016年把中央专款编入决算草案,增强完整性。三是调整编报格式。从2016年政府决算编报起,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报。
二、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一)注重财政收入质量。从全省情况看,2015年税收占比在70%以上,属于比较正常的范围,但部分市县税收占比低于70%。究其原因,既有部分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政策因素,也有市县层面的工作因素。根据新预算法的规定,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收入不再是约束性的,而是预期性的。为保持税收占比在合理范围内,省财政厅一是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和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强化税收征管,严格依法治税。二是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开展税(费)源普查,对财政收入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掌握收入来源及构成,加强趋势分析,为进一步做实收入提供依据。三是做好收入预测和预算执行分析工作,遵循财政收入预期管理原则,建立科学的收入预测模型,使收入计划尽可能反映经济发展和税源实际水平。
(二)推进项目库管理。为加强和改进部门预算编制工作,2016年省财政厅修订了《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并印发了《关于编制省直部门2017—2019年支出规划和2017年预算的通知》,启动了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省财政厅一是继续推进部门内部项目资金整合工作,结合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规范、合理设置一级项目。二是督促各预算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等前期准备工作,加快做实二级项目的部门项目库,确保纳入预算的二级项目全部从项目库中选取,预算批复或下达后可以尽快拨付或下达资金。
(三)减少部门待分配资金。在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中,省财政厅将按照有关规定和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要求,严格控制部门预算中未细化到单位和项目的待分配资金规模。对确需保留的待分配项目,应详细说明理由,并在预算执行年度的6月30日前分配下达;逾期未下达的,收回总预算统筹使用。
(四)推进项目支出定额管理。为提高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水平,省财政厅着力推进基础环节工作和体制机制建设。一是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促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各预算单位在认真梳理现有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的基础上,推进部门内部标准建设,省财政视情况逐步将部门内部标准上升为省级财政标准。2017年新增的重大民生支出,原则上应同步制定项目支出定额标准,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二是推进预算评审工作,逐步实现项目预算评审全覆盖。各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权限,建立部门内部预算评审管理制度,规范评审程序和行为,推进预算评审和预算安排相结合。各预算单位将2017年新增的、总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支出纳入预算评审范围,做到“先评审后入库”。
(五)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省财政厅认真落实《湖北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鄂办发〔2015〕42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各预算单位根据省民政厅公布的脱钩试点单位名单,做好与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资产财务分离工作,并从2017年起,取消对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用于安置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财政资金,仍按原规定执行;各预算单位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管理规定,将适宜委托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六)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在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中,省财政厅要求各预算单位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严格执行修订后的会议、培训等经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费等支出。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务支出管理制度,加强公务支出管理,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和机构编制,严把预算安排关口。
三、进一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按照国务院、财政部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省财政厅在2016年组织预算执行中,结合办理2015年财政决算和编制2017年财政预算,强力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一是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对暂时保留在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的,优先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不足而且必须安排的,再通过一般公共预算适当安排,并将相关政府性基金支出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或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二是加大专项收入统筹使用的力度。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情况,取消水土保持补偿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已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项目的以收定支政策,对相关领域支出统筹安排予以保障。
(二)推进中期规划管理。一是强化三年支出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在去年首次编制三年支出规划的基础上,做好2017—2019年支出规划编制与2016—2018年支出规划的衔接工作。除省委、省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增支外,2017年新增支出需求原则上在2016—2018年支出规划额度内调整支出结构解决。二是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梳理部门职能和工作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支出规划,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的衔接。
(三)加大盘活资金力度。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直部门继续加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力度。一是依法合规尽快使用实拨账户资金,认真清理、甄别实拨账户中的财政性资金,对2016年拟使用的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其他资金也要按规定在两年内使用完毕。二是按政策规定核减部分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对2014、2015年连续两年年初预算执行不力、存在较大结余结转的部门,结合2016年8月底的预算执行进度,扣减以后年度项目支出规模。三是从2016年起,对已使用2年的基本建设支出和当年常年性项目支出,不再考虑工程进度、政府采购等因素办理相关用款手续,全部收回省级总预算。四是从2017年起,考虑到人员经费开支标准较上年有较大幅度提高,对人员经费指标使用年限由2年调整为1年。同时,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预算执行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强化省直部门的主体责任,省财政厅坚持分处室、分部门按月通报预算执行进度,根据支出进度情况不定期约谈部分重点支出部门。
(四)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我省从2010年开始推进财政项目资金整合工作,省委、省政府明确了“三步走”目标,2011年试点、2012年推开、2013年扫尾。2014年以后,在巩固省级层面的预算安排阶段、资金分配阶段的资金统筹使用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推动市县层面的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工作。省级扩大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资金的比重,为县级统筹使用资金提供条件。推进县级在使用层面的资金统筹,以规划为引导、以项目为平台,除了保运转、保工资、保民生、保救灾的资金外,对其余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跨部门、跨年度、跨层级统筹使用。下放项目安排权限,支持县级自主配置项目。下一步,省财政厅将按照国务院《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要求,一是重点推进科技、教育、农业、节能环保、医疗卫生等重点科目资金的统筹使用,优化整合相关支出。二是加强财政拨款结转资金管理,充分预计年底结转资金规模,加大结转资金与年度预算的统筹力度,合理安排分年度预算支出计划。三是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修订制约专项资金整合的相关制度规定和考核验收办法。
(五)落实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中央出台了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的过渡性方案。按照保持财力格局不变、注重调动市县积极性、兼顾好各方利益关系的原则,省财政将适时提出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的实施方案,逐步理顺中央、省和市县的收入分配关系,推动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按照国务院、财政部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继续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一是努力减少、控制专项资金。继续合并、减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规模,改进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资金使用方式。对现有专项进行整合,规范项目申报审批权限和程序。根据发展规划和建设需要,明确已设立专项资金的期限,到期后调整或取消。结合绩效评价,建立和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二是将部分专项补助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将属于市县事权范围、信息复杂程度较高、政策相对明确、数额相对稳定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清理整合后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七)推进预算信息公开。认真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实施意见精神,积极稳妥推进部门预算公开工作。强化部门主体责任,增强部门预算公开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除省委、省政府建立的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外,其他部门预算内容都应纳入公开范围,力争实现2017年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全覆盖。
(八)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中,进一步强化部门预算绩效意识,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实现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有机结合。
四、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的思路,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首先要摸清家底,做到心中有数。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既对政府债务进行统计,也对举债建设所形成的对应资产进行甄别,既摸清自己的债务底数,又掌握与债务相对应的资产和其他资产情况。通过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把政府债务和资产弄清楚,全面准确地反映政府综合财务状况,为科学管理政府债务奠定基础。
(二)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按照新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新增政府债务只能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举借,省级层面举借债务须经国务院批准,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同时加大对地方政府违法举债或担保的惩处力度,及时制止市县政府违法违规为企业举债提供担保承诺的行为。
(三)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落实政府性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的要求,其中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严格落实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政策,在分配新增债券时,将政府存量债务余额和限额作为重要因素,对存量债务余额接近或超过限额的地区减少转贷甚至不予转贷新增债券。合理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按照财政部通报的风险预警结果,督促相关风险提示和预警地区加强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方案,同时将新增债券的分配与债务风险挂钩,向低风险地区倾斜。
五、加强审计监督(一)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省级决算的总体情况。省审计厅在审计工作报告中,对2015年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决算数进行了具体列示。省财政厅按照当年收支口径编制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2015年省级财政决算草案数据真实、完整。
(二)在省级决算报告中体现省级决算草案审计情况。省财政厅在省级决算报告中反映,省级决算草案在报省政府审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之前,已经省审计厅审计,并根据审计意见作了相应修改。
(三)明确省直部门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省审计厅在审计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相关建议的同时,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要求,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加强跟踪检查,督促省直部门落实整改责任。
(四)进一步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省审计厅将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及时向相关省直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并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做好跟踪调研,督促相关省直部门和单位落实整改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及时汇总起草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按照规定的范围、内容和程序报告。
湖北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