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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年7月26日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彭丽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维护我省境内华侨的权益,为华侨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和发展环境,吸引更多的华侨华人来我省投资兴业,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发至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以及立法顾问组成员、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6月中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同志率立法调研组赴外省考察华侨权益保护立法工作;组织召开了华侨座谈会,认真听取参加华创会的华侨代表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民宗侨外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7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华侨权益保护涉及到大量国家政策,如户籍、出入境、土地、医疗、教育、住房等,建议草案增加建立协调机制、制定政策的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政策措施,将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草案二审稿第四条)
二、有的委员、民宗侨外委员会提出,应当保障华侨作为公民参加选举的权利,建议增加华侨参加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规定。有的委员、专家学者提出,参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选举也是华侨参政议政的重要形式之一,应当予以明确。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华侨在境内的,可以在原籍贯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选举期间,华侨在境内的,可以依法参加居住地选举,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草案二审稿第六条)
三、有的委员、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华侨的家庭成员在国内居住并生育的,也应当享受相关的生育服务,同时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规定,建议增加相关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华侨申请生育的,或者因所生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申请再生育的,按照国家和省人口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执行,依法享受计划生育相关服务。(草案二审稿第十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华侨在国内的重大权益,应当对华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及流转收益的保护予以明确。有的委员、专家学者提出,祖墓是华侨思祖怀乡情感的重要依托,建议增加相关华侨祖墓迁移补偿和安置的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华侨出国定居后,原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的合同未到期的,可以依法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或者挪用华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二是因公共利益需要迁移华侨祖墓的,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符合另行安置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五、有的委员、立法顾问组成员提出,华侨定居国外,拥有外国永久居留权,不宜招录为公务员。也有的委员提出,华侨是中国公民,吸收华侨到公务员队伍,有利于提高政府公共决策科学性和公共服务水平。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如下规定:华侨依照规定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其他招聘考试的,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条件和录(聘)用条件。(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华侨子女回国接受教育的政策还应包含学前教育,建议增加相关规定。有的委员、专家学者提出,华侨权益保护应当体现平等保护原则,建议删除学校在录取华侨子女时给予照顾的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华侨学生及华侨子女回国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可以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入学同等待遇。二是华侨学生及华侨子女可以在本省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学校在录取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
七、有的委员、专家学者提出,参加社会保险并非必须以就业为前提,建议改为“在本省居住期间”。有的委员、民宗侨外委员会提出,建议增加华侨子女在本省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有的委员、专家学者提出,社会保险法禁止提前支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建议删除一次性支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华侨在本省居住期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是本人书面提出一次性支付申请的,可以将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是华侨未成年子女在本省居住的,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
八、有的委员提出,华侨作为中国公民,其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和有关法律已有规定,本条例应当重在权利的保护,在完善体制机制上下功夫,可否删除草案相关权利宣示性条款。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
九、有的委员提出,华侨利用知识产权在本省创业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是湖北的特色,应当予以充实、完善。有的立法顾问组成员提出,华侨的优势在于长期定居国外,对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比较熟悉,应当充分发挥他们的智慧,建立智库和软科学基地,为我省的创新决策和科技进步服务。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如下规定:一是支持华侨建设或者参与建设高水平智库和软科学研究基地,提出创新咨询建议,开展科学评估。二是鼓励华侨及其投资企业在本省开展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著作权登记等活动,依法维护知识产权申请人、权利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华侨利用其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在本省投资创业的,享受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和省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十、有的委员、民宗侨外委员会提出,建议增加一条,明确其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有的委员提出,法律责任有关追责条款在条例中应当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建议对草案作出修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征收华侨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迁移祖墓进行补偿安置,在政府采购、公务员招录中对华侨实行歧视待遇,侵犯华侨投资企业自主经营权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二是对其他组织和个人非法截留、扣缴、侵占华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非法截留、侵占华侨继承或者接受遗赠和赠与获得的财产,非法侵占华侨投资和投资收益等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十一、有的委员、民宗侨外委员会提出,为了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资金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建设,建议增加外籍华人权益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的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益外,外籍华人在本省的有关权益保护,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草案二审稿第四十条)
此外,根据各方面意见,对部分条款的顺序进行了调整,还对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