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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6年9月14日在湖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彭丽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民宗侨外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调研中各方面的意见,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建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二审稿送全体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8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同志率领立法调研组,就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作了专题汇报。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开展了制度廉洁性评估。9月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民宗侨外委员会负责人、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选举法规定“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六条中“在境内的”修改为“在国内的”,与相关上位法保持一致。有的委员提出,为了畅通华侨参政议政的渠道,保护华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建议增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为华侨参政议政提供保障的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华侨依法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华侨参政议政提供保障。”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华侨在国内的,可以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参加选举。”(建议表决稿第六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物权法对征用私有房屋进行补偿作出了规定,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对征用归侨侨眷私有房屋进行补偿也予以明确,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对征用华侨房屋进行补偿的内容,增强华侨来我省投资的安全感。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华侨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依法给予补偿。征收或者征用华侨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按照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标准给予补偿。”(建议表决稿第十二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公务员法对招录公务员的限制条件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对于报考人员是否具有外国长期居留权并未做出禁止性规定,参加公务员招考应当是华侨的合法权益,建议坚持同等保护的原则,增加华侨参加公务员招考不得增设条件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华侨依照规定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其他招聘考试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增设报考条件和录(聘)用条件。”(建议表决稿第十五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参加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至华侨子女,有利于调动华侨来我省投资创业的积极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第三款并入第一款,修改为:“华侨及其子女在本省居住期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同时,对该条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依申请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的规定,建议作适当调整。(建议表决稿第十七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可否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将在本省投资的华侨在境外设立的企业视作境内资本对待,增强对华侨来我省投资的吸引力。也有委员提出,外资企业法律法规对境外资本进入境内有全面、细致的管理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宜作出突破性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为支持鼓励华侨投资企业在本省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资企业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精神,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华侨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本省投资的,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二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为了促进涉外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实现资源共建共享,建议增加建立完善华侨人才信息数据库的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建立华侨人才信息数据库,健全华侨人才引进、使用、评价、激励和服务机制。”同时,相应删去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三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稿其他一些条款进行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相关条款顺序作适当调整。条例实施的时间拟定为2016年12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