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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6年9月12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余幼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对《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条例草案拟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为做好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代工委组成起草专班,赴部分市、县、乡镇和甘肃省进行深入调研,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通过征求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机关厅级干部和各处室以及市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召开部分市州人大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县级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乡镇人大主席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和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形成条例草案,提交主任会议进行了审议。主任会议后,代工委又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的意见,并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
二、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地方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乡镇人大代表占我国五级人大代表总数的70%以上,是党和国家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多年来,我省乡镇人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法行使职权,为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大都只对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工作程序、履职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乡镇人大规范较少,乡镇人大履职行权缺乏必要的、明确的规范。乡镇人大法定职权行使不到位、人代会质量不高、代表选举不规范、代表履职不充分、人员和经费保障不配套等问题普遍存在,乡镇人大工作难开展、有权难行使、行权受制约的现状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盼有较大差距。为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保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决定》(鄂发〔2015〕16号)明确提出,要制定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同时,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已经或正在制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因此,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乡镇人大的职权和活动方式,规范乡镇人大的工作程序,细化代表的活动内容和方式,完善配套保障措施,保证乡镇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十分必要。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和立法思路条例草案共二十五条,主要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主席团的职责以及乡镇人大代表的权利、履职要求、履职保障等进行了规范。主要思路是在遵循上位法、落实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总结我省乡镇人大工作的经验,针对乡镇人大工作急需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予以界定和规范。
条例草案的起草,我们力求突出三个特点:一是简便。条例草案采取简易体例,不分章节。除涉及根本性原则和个别需要增强操作性的条款外,凡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如乡镇人大职权、选举程序等内容,原则上不再重复规定。二是实用。条例草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着重对乡镇人大的三大职权,主席、副主席的职责,主席团在大会及闭会期间的职责,以及基层反映比较强烈,但上位法没有涉及到的代表小组活动、代表联系群众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和细化,着力解决乡镇人大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三是创新。条例草案遵循又不拘泥于上位法,部分条款是在总结我省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对中央文件倡导各地探索实践的工作,明确作出相应规定,体现了我省的地方特色。
四、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一)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一是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选举权的工作内容。二是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中央文件精神,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次会议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不少于两天;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议案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安排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三是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构成和工作职责。
(二)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结合我省乡镇合并后规模扩大的现状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条例草案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七人至十三人组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超过一百名的,不超过十五人。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同时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职务;主席团召开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列席。
(三)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主席、副主席职责根据地方组织法以及中央、省委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乡镇人大工作实际,条例草案规范和细化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乡镇人大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并与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进行了统筹衔接。条例草案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八项职责,主席团在大会期间的八项职责以及在闭会期间的十三项职责。
(四)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鉴于代表法对代表的权利义务规定得比较明确,根据代表法规定和中央文件精神,条例草案只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重点地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同时结合代表履职的新要求,对代表出席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选民监督,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代表职责的关系等方面作了细化规范。
(五)关于配套保障措施为给乡镇人大履职行权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机关和组织要切实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条件。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经费、代表活动经费、选举工作经费、办公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负责统筹管理,专款专用。为代表履职和乡镇人大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第二十三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配备工作人员协助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主席、副主席开展工作。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