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第08号 >> 文章详情

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满意度测评办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2-21 09:1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6年9月12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源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满意度测评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以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办法(草案)》的必要性开展满意度测评是人大发挥政治优势、服务工作大局的必然要求,是人大践行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方式,是人大集体行使职权、检验监督效果的客观需要。省人大常委会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首次开展满意度测评,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关于完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的具体体现。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将有利于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长效化,切实维护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被审计部门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和行业领域监管责任,进一步树立预算法定意识和财经法纪观念;有利于强化审计整改与审查监督政府预算决算工作相结合,突出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加强审计监督促进制度完善,切实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预算执行的规范性,促进各类财政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安全运行,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和修改过程2016年1月9日,省委下发《转发〈中共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完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有关意见的请示〉的通知》(鄂办文〔2016〕1号),该意见就完善审计及整改报告内容、严格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责任、做好审计整改的跟踪调研等内容提出了明确规定。今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在对审计工作的监督中严格贯彻省委文件要求,提前与省政府及其审计部门联系,了解审计工作进度,并就审计工作报告内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6月下旬,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组织对省级决算进行集中审查期间,省审计厅按省委文件要求提交了相关审计情况资料,为委员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提供了有力参考。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省委关于“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实效”的要求,按照《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工作要点》和《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安排,2016年11月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201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重点部门单位整改情况的报告,并就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为此,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借鉴广东等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的成功经验,于8月中旬代拟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满意度测评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经报常委会及委员会主要领导审阅后,于8月24日将该征求意见稿印发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征求意见。同时,还征求了委员会组成人员、部分省人大代表及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成员的意见。据此,我们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三、关于《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办法(草案)》设有十四条,分别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前期准备、测评程序、测评结果的运用和生效时间。

(一)关于适用范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除对省人民政府提交的上一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重点部门单位整改情况的报告外,“专项审计工作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也纳入常委会满意度测评范围。

(二)关于开展满意度测评的标准与方式。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测评设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数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为满意等次;满意票数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数超过半数的,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不足半数(含半数)的,为不满意等次。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或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将根据硬件条件确定。

(三)关于满意度测评结果的处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或者不满意票数较高的情况做出了具体处理办法。同时按省委有关文件规定向省委、“一府两院”、省委组织部等有关机构抄送测评结果并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以增强测评工作的透明度。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