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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2-21 09:1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6年9月12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黄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周先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黄石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黄石是华夏青铜文化的发祥地之一,有3000多年开发史、100多年开放史和60多年建市史,素有“青铜故里、钢铁摇篮、水泥故乡、服装新城、劲酒之都”的美誉,是我国矿冶文化和近代工业文明最具代表性的城市之一。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对于传承历史文化、彰显黄石地域特色、提升城市人文品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出台条例,以法治方式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制定条例有利于传承工业文明、弘扬历史文化。黄石工业遗产数量大、分布广、类型多、含金量高。其中,铜绿山古铜矿遗址、汉冶萍煤铁厂矿旧址、大冶铁矿东露天采场和华新水泥厂旧址等,共同组成了以矿产开采、冶炼、制造、加工为核心的“黄石矿冶工业遗产”群,并于2012年11月列入了《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目前我市正在加紧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其中一个必要条件就是颁布实施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专项法规和规章。通过制定条例,把工业遗产保护工作纳入规范化和法治化轨道,有利于进一步挖掘黄石工业遗产丰厚的文化内涵,让全世界进一步了解、认识我国矿冶文化和近代工业文明的发展历程。

(二)制定条例有利于健全保护机制、强化长效管理。黄石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工业的进化史。工业遗产见证着黄石的工业文明,与城市发展的血脉紧密相连。近年来,随着工业转型、城市发展,工业遗产保护的形势十分严峻。一方面我市加强了对重点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作支撑,工业遗产在认定标准、明确主体、追究相关责任等方面存在短板。因此,作为全省第一部关于工业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将把我市工业遗产保护工作上升到法治层面,建立健全比较完备的工业遗产保护制度,确保工业遗产得到长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制定条例有利于保护利用双赢、推动转型发展。近年来,我市坚持生态立市产业强市,加快推进生态、产业、体制、城市转型。在转型发展中,如何发掘工业遗产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走出一条具有黄石特色和时代特征的转型发展新路子,是我们一直在探索的重要课题。条例的出台,将有力激活工业遗产新的生命力,有利于“商旅文”深度融合,打造以工业遗产为依托、以历史文化为内涵、以生态景观为特色的文化旅游品牌,焕发工业遗产和新产业结合的勃勃生机,实现保护和利用的“双赢”。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2015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在编制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时,将制定工业遗产保护条例作为今年的立法计划项目。条例的形成分为形成草案、审议修改、评估论证和表决通过四个阶段。

(一)形成草案。2016年1月,我市文新广局成立了条例起草工作专班,在多方参与、深入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审议修改。4月2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开展立法调研、组织召开座谈会、网上公开草案、外出学习考察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草案二审稿。6月23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

(三)评估论证。6月底至7月底,市人大再次将草案二审稿在黄石人大网上公布,多方面、多层次听取意见建议。同时,在湖北师范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召开专家论证会,专门就草案二审稿的主要内容和制度设计进行论证评估。

(四)表决通过。在与市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后,市人大将修改形成的条例建议表决稿于8月初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征求意见,并再次进行修改完善。8月3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共5章39条,秉持传承工业文明、弘扬历史文化的宗旨,对黄石工业遗产的定义和范围、普查和认定、保护和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切实增强工业遗产保护的整体性、协同性和实效性。其主要内容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关于工业遗产的界定。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首先需要明晰工业遗产的概念和范围。条例明确工业遗产是具有历史、科技、文化、艺术、社会等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包括物质工业遗产和非物质工业遗产。同时,为便于实践操作,条例还对物质工业遗产和非物质工业遗产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了列举说明。(第三条)

(二)关于工业遗产的认定。工业遗产的认定是对其进行保护的前提,包括认定程序和条件。其中,认定程序应当符合实际且具有操作性;认定条件既应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适性,又应适当体现黄石特色。条例参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部分城市工业遗产保护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业遗存特点和定位,对我市工业遗产的认定程序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外,鉴于工业遗产保护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条例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为市县两级政府普查和认定工业遗产等有关事项提供咨询意见。(第九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

(三)关于工业遗产的保护主体。工业遗产的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又离不开保护责任人的日常维护管理,同时还需要社会公众的关注和参与。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工业遗产保护机制,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工业遗产保护中的权责分工,注重发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积极作用。规定工业遗产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为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负责工业遗产的日常维护管理,并从签订保护协议、委托维护管理、修缮等方面对保护责任进行了补充完善。鼓励社会参与,支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给予表彰等方式,增强全社会保护工业遗产的自觉性。(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四)关于工业遗产的保护经费。加强经费保障,是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工作的基础。条例规定,市县两级政府应将工业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管理和专项保护经费支出。国有工业遗产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应专门用于工业遗产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鼓励社会公众捐助工业遗产保护事业,并明确捐助资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捐助人的监督。(第七条)

(五)关于工业遗产的主要保护措施。为提升立法实效性,条例采取行为列举和兜底保护相结合的方式,对现实生活中常见破坏或危害工业遗产的具体行为明令禁止。同时,条例规范了工业遗产保护单位的保护:对工业遗产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活动进行限制;规定尚在生产经营的工业遗产保护单位,在妥善保护的前提下,可继续进行相关生产经营;规定对危害工业遗产保护单位安全、破坏工业遗产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和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必要时可予以征收、拆除。(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六)关于工业遗产的利用。工业遗产的合理开发利用,有利于挖掘工业遗产的内在价值,实现更好保护。条例鼓励工业遗产在妥善保护前提下,与文化创意、博览科学教育、生态旅游环境等相结合,实现集中展示和合理利用。同时,还对工业遗产向社会公众开放、征集收藏、陈列展示、学术研究与交流等给予引导和支持。(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七)关于工业遗产保护法律责任的设定。法律责任的设定在于对违法行为形成威慑、进行惩戒,应合法、适当、明确。条例在设定法律责任时,注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要与具体违法行为相适应。二是综合考虑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避免单纯采用“罚款”的处罚形式。三是依法追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七条)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