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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2-21 09:2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6年9月12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同志在推进湖北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座谈会上强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发挥职能优势,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运用“刚性”手段,对发现的问题督办到位、一抓到底,切实维护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为贯彻省委建设“生态长江”决策部署和李鸿忠书记指示精神,加强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6月份,省人大常委会集中一个月时间,组织六个执法检查组,分别由七位常委会副主任带队就《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李春明同志对执法检查工作高度重视,亲自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亲自审定执法检查方案,并提出了“要深刻认识本次执法检查的重大意义,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改进作风、从严从实,确保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的具体要求。

按照鸿忠书记、春明常务副主任的指示精神和要求,为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效。省人大城环委事前组织开展了预调研,摸清水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区域,为执法检查奠定基础。执法检查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拟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认真组织培训学习,召开联组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检查期间,各检查组切实转变作风,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常规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办法,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做到真支持、真监督。检查结束时,各检查组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与当地市、州人大和政府交换了意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出了加强整改的意见和要求。湖北环保世纪行派出记者随队采访,及时向社会报道执法检查情况和相关信息。

现将执法检查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做法和成效从检查情况看,《条例》颁布实施两年来,全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深入开展宣传教育,认真落实《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加强水污染防治,不断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破坏水环境违法行为,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向好,59条主要河流的159个监测断面水质同比保持稳定,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

(一)《条例》主要制度规定逐步得到实施。一是依法编制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省政府制定出台《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即“水十条”),提出了全省水环境质量的远期和近期目标任务,明确了保障措施,同时制定了水污染防治各专项年度实施方案。相继完成了《湖北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水资源配置和保护规划》、《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二是坚持环境准入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强化源头控制,严格环境准入,对可能影响江河湖泊环境安全的建设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定了《湖北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总量控制方案》,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梁子湖等生态敏感区实施“保护性限批”。推进造纸、印染、化工等重点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加快化肥行业清理整顿,深入推进规划环评,全省133家省级以上开发区已有112家通过规划环评。三是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科学划定全省140个县城以上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保护区标识等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成。34个市级和91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完成环境状况评估,建立了风险源名录。按照“全覆盖排查、全方位整治、全过程监测”的“三全”要求,开展饮用水源保护行动。四是实施生态红线管理制度。省政府制定了《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和《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全省重要的水源涵养生态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生态保护区、土壤保持生态保护区、长江中游湖泊湿地洪水调蓄生态保护区被纳入红线区域。2015年,全省新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个,省级自然保护区7个,目前已累计建成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区79个,总面积达110.8万公顷。省政府颁布了《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136处,其中国家湿地公园50个,数量居全国第一位。林业部门开展“绿满荆楚”行动以来,共完成人工造林1075万亩,封山育林490万亩,中幼林抚育2520万亩,退耕还林182.33万亩,大大推进了水源涵养林和防护林建设。建立了省级保护湖泊名录,保护湖泊实施蓝(水域控制线)、绿(绿化控制线)、灰(建筑控制线)

“三线”管理。五是实行交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

制定了《湖北省长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对各地跨界河流和入长江、汉江主要河口共40个断面实行水质目标考核管理。

(二)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一是加强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推进长江中下游、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完成污染治理规划项目187个。梁子湖、洪湖、丹江口水库、漳河水库、澴东湖先后纳入国家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27个湖(库)纳入国家《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完成了全省4160个入河(湖)排污口普查工作,对新改扩入河(湖)排污口设置严格审批并实行公示制。二是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40个,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7万吨,新建改造排水、污水管网3880公里。截止2015年底,全省共建成投运县城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142座,乡镇污水处理厂131座,累计建成污水(合流)管网19640.18公里。三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实现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推进有机农产品基地示范工程建设,创建了100个“两清、两减”(清洁种植、清洁养殖,农药、化肥减量化)示范基地。推进养殖场标准化建设和改造,规模养殖场一半建有较为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其中1800多家采用了污水深度处理模式,新建国家和省示范场128家。

(三)执法和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一是开展水污染防治执法“零点行动”。2014年7月1日零点,全省环保系统开展环保执法“零点行动”,省、市、县三级共出动突击检查组322个、环保执法人员2294人次,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检察、公安机关联合参与,30多家省、市新闻媒体150多名记者全程跟踪报道。共检查企业1377家,现场采取水样1200多个,查处环境违法企业387家,责令停止生产或停产整顿企业66家。二是开展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整治。

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省水利、交通运输、长航公安等部门联合,多次开展“雷霆”、“利剑”等系列非法码头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共排查长江干线非法码头657处,按照“取缔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367个列入“取缔一批”的非法码头全部拆除。三是开展重点流域环境执法检查。近年来,省环保部门组织开展了“四河战役”(府河、通顺河、汉北河、天门河),检查四河沿线617公里18个监测断面,重点涉水企业83家,工业园区11个,排查环境风险源18个。对汉江和金水河流域污染纠纷开展执法检查,对8家存在环境违法的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省环保厅在今年上半年环境执法中,对位于荆州石首市张城垸工业园区的楚园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向长江偷排污水依法开出最大环保罚单2700多万元,行政拘留4人。四是开展暗查暗访和问题交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2016年3月20日至4月3日,省委宣传部、省环保厅联合省直主要媒体记者,对我省长江流域(湖北段)沿线的工业排污、非法采砂、破坏湿地、滥捕滥捞、船舶污染、破坏规划红线、非法建设码头等问题进行了暗查暗访。4月27日,省环委会对全省整改滞后、久拖不决、群众反映强烈的160个突出问题向相关市、州和省直部门进行了双向或多向交办。

(四)推进《条例》实施的保障措施不断完善。一是实施水污染防治目标考核。为推进全省“水十条”的落实,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水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将重点流域、重点湖泊水环境质量和污染减排纳入目标责任考核。省政府还将“水环境质量达标率”纳入地方领导班子政绩考评体系之中,着重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进行考核。二是发挥司法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整体合力。省环保厅会同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建立联合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工作机制,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衔接。武汉、宜昌、十堰、汉江中院和武汉海事法院试点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长江流域环境公益诉讼由汉江中院、武汉海事法院集中管辖。省、市、县三级128家法院民事审判庭实现环境保护合议庭“全覆盖”。2014年以来,司法部门受理并审结环境保护案件1600余件。三是制定实施排污收费新措施。出台了《湖北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推行排污权抵押、重点减排项目融资,倒逼企业减排治污。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环境治理方面的作用,从2015年7月1起全省实行新的排污收费标准,全面提升现有COD、氨氮收费标准,并实行差别化收费,增加总磷排污费征收标准。积极开展重点区域跨界断面生态补偿试点政策研究。四是探索实行河湖“双长制”。明确政府“河长”、“湖长”责任,建立由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河长”、“湖长”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同时邀请热心公益的民间志愿者担任“草根河长”、“草根湖长”,强化社会监督。

二、《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检查情况看,虽然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我省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水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解决污染存量的任务还十分艰巨。《条例》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引起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水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一是部分支流和城市内河内湖污染依然严重。虽然我省大江大河的水质总体较好,但部分支流污染严重,如沮河当阳段、四湖总干渠、东荆河潜江至荆州段、神定河、犟河、泗河、通顺河、涢水孝感至武汉段、竹皮河等水质较差,长期不能达标。2015年,长江支流和汉江支流、主要湖泊和纳入国家考核的断面水质较2014年均有所下降。长江支流和汉江支流优良水体(I-Ⅲ类)水质断面比2014年83.9%下降3.2个百分点,劣V类水体比2014年上升1.1个百分点。省控湖泊水库水质优于Ⅲ类标准的水域比例为74.2%,比2014年下降3.2个百分点。2016年1—3月,纳入国家考核的111个断面水质达标的只有85个,占76.6%,其中2016年度必须达标的断面93个,达标只有73个,达标率78.5%,离国家要求的88.6%目标还有相当差距。城市内河内湖中存在大量黑臭水体,全省已排查出地级以上城市黑臭水体131个,部分黑臭水体已经丧失自净和纳污能力,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各级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黑臭水体和河流严重污染问题反映强烈,多次呼吁和信访投诉。今年5月,省统计局在全省开展了生态环境质量满意度调查,公众对空气、水、噪声的满意度得分分别为67.98、64.30、66.55,水环境质量满意度得分最低。二是汉江中下游环境问题逐步显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调水后,各断面流速总体呈减缓趋势,汉江中下游水环境容量大幅度减少,环境风险增加,汉江仙桃段、东荆河等水体多年发生水华且越来越频繁。如2014年汉江武汉段发生氨氮超标事件、今年2月下旬汉江又发生“水华”,沿岸居民用水受到影响。三是部分区域流域环境矛盾纠纷化解难度大。通顺河、府河、天门河、竹皮河、四湖总干渠均属我省重污染河流,长期处于劣Ⅴ类,整治难度大,群众反映强烈。跨界纠纷不断,成为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如四湖总干渠污染问题,尽管各级各部门十分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办法,但截至目前,四湖总干渠的跨界污染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二)农业面源污染比较严重。一是围网养殖“拆围”工作进展缓慢。《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由于“拆围”涉及养殖户较多,责任主体不明确,补偿资金难落实。《条例》实施两年来,这一规定一直没有得到较好的落实。目前梁子湖、斧头湖、西凉湖、洪湖、长湖、清江等水体均有大面积的网(箱)养殖设施没有拆除。二是农药化肥污染问题突出。我省各种农药年均使用量为5.2万吨左右,化肥年均使用量为350万吨左右,农田亩均化肥用量26.8公斤,比全国亩均用量多4.9公斤,但实际利用不足40%,大量的氮磷流失到水体中。同时,投肥养殖也直接造成水体污染。三是畜禽养殖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治理。在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上,存在着部分地方政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养殖户环保意识不强,粪污还田的政策引导不够等问题。

2015年,全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4.82万个,配套建设有粪污储存设施设备的有3.1万个,占比64.3%;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有2.5万个,占比51.9%;大量畜禽粪便、污水未经有效处理浸入河流、湖泊,加剧了水体的营养化。同时,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因数量多、小而散还处于监管的盲区。据统计,全省水产养殖年投肥量接近3万吨。四是农膜污染问题依然存在。全省年使用地膜约5万吨,残膜回收率不到40%,农田残留难降解的地膜在3万吨以上。五是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问题较为普遍。由于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和环保意识的缺乏,农村垃圾随意丢弃,污水随意排放,农村河塘沟渠普遍受到污染。

(三)县、乡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问题突出。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县、乡特别是乡镇一级的污染处理厂建设和运营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一是管网不配套,污水收集率不高,污水处理厂不能满负荷运转甚至是难以运转。雨污不分流,晴雨天气污水进水量和进水浓度差异大,设备运转和处理后水质不稳定。据2015年统计,城市污水处理厂中,长期COD进水浓度低于150毫克/升的有51座,占37.5%。二是建设标准较低,处置后的污水不能实现达标排放。2012年后,国家对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由一级B提升到一级A后,全省大部分污水处理厂面临提标改造。三是少数工业园区未建设污水处理厂。有的地方以生活污水工艺处理工业废水,工艺先天不足,抗冲击力能力差,运行不稳定。四是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机制存在缺陷。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资金来源不足,缺口较大,全省984个乡镇仅建成污水处理厂131座,污水处理率为30%左右。由于资金不足,已建的污水处理厂管网不配套,污水收集率不高,一方面“吃不饱”,另一方面成本过高,形成恶性循环。

(四)我省长江岸线水环境风险问题不容忽视。一是产业布局不合理。重化工企业多沿江分布,长江、汉江干流沿线共有44家工业园区,主要排污企业集中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部分园区存在功能规划不科学、环评制度不落实、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等问题。二是饮用水源安全保障压力较大。36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存在18.98万平方米的违章建筑,一、二级保护区内有4个排污口。各类取排水口设置犬牙交错,严重危及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同时备用水源地建设相对滞后,13个地级城市中仅8个城市规划有应急备用水源,且规划的备用水源地基本未配套建设取、供水设施,不具备真正的应急供水能力。同时,少数垃圾填埋场对垃圾渗滤液没能有效处置直接渗入地下,严重危及地下水安全。农村饮用水存在着水厂监管体系不够完善、设施及管网配套老化严重、水质净化与消毒管理不到位、水源稳定性较差、管网入户率低等问题。农闲时大量劳力外出打工,造成平时用水量过少而春节用水量又过大,供水效益低。同时,“十三五”中央投资大幅减少,不足“十二五”时期的1/3,地方筹资的压力骤然加大。三是非法码头和非法采砂活动影响长江河道安全。大量无证经营、生产设施简陋的“黑码头”占用了岸线资源,严重影响周边水域航道条件和通航安全,非法采砂活动危及长江生态环境。四是航运带来的水污染。部分老旧船舶使用非清洁能源,航运途中油污渗漏、生活排污以及航运事故,造成长江水体污染。五是矿产开采造成的水环境污染。矿产资源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和水源地保护等脱节,矿山开采对生态保护冲击比较大。据不完全统计,我省每年开采磷矿量高达2200万吨左右,各类采矿活动已破坏和影响土地面积2.6万公顷,直接造成矿区周边的水环境污染。

(五)水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尚不健全。一是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没有完全形成。“多龙治水”、部门职责交叉问题突出,政出多门、数据不一现象时有发生,多部门监管职责不能形成“拳头”效应,执法力度不大,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依然存在。监测网络建设交叉重叠,部门间分工协作、数据共享、优势互补的水质监测体系未形成。二是监管机制还不完善。基层普遍反映环境执法队伍力量薄弱,人员结构和知识结构难以适应基层环保工作需要,“小马拉大车”现象普遍。监控、检测设备和技术落后,满足不了基层水环境保护和污染突发事件处置要求,对污染企业监控不能做到全覆盖。三是投入和生态补偿机制还不完善。促进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的投融资渠道、税收、补贴和相关奖励政策不完善,直接影响水污染防治项目的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缓慢,缺乏流域协调统一的制度设计,补偿办法尚未出台,补偿渠道有待拓宽。

三、几点建议(一)提高认识,压实责任,进一步增强水环境保护意识。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不断引导全社会增强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真正使《条例》的各项制度规定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人尽皆知并自觉自愿的行为准则。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下定决心,牢固确立“绿色决定生死”的发展理念,彻底纠正重开发轻保护、重数量轻质量等错误认识,争创“绿色GDP”。严格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压实政府的属地责任、部门的管理责任和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坚持流域协同治污,进一步提高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长江沿岸各级政府要按照《湖北省长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通过共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一级一级压实责任,一段一段保证水质,确保我省长江断面水质稳定。要依据省委有关要求,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水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方面的追责、问责和处罚力度,推动水污染防治责任落实,全面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水平。

(二)调整结构,减少排放,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防治。要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手段,以水环境质量倒逼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加快重点产业布局调整和规划实施,推动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石化、印染等重污染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造纸、小制革等“十小”企业,把宝贵的水环境容量配置给环境友好、附加值高的绿色产业。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对高能耗、高排放及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从严把关。加快实施清洁生产和节水技术改造,推进工业水循环利用。着力加强环境监管,对新建、升级工业园区要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预先处理达标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三)发展生态农业,减少面源污染,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要加快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引导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基地建设,发展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科学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化肥农药科学化、减量化使用,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做细做深测土配方施肥。划定落实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域,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推进畜禽养殖场科学布局和标准化、规模化建设,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广高效清洁水产养殖模式,大力整治河流、水库、湖泊网箱养殖、投肥养鱼。加快完善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综合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提高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切实保障农村供水水质安全。

(四)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在重点区域水污染治理上见成效。李鸿忠书记在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专题调研座谈会讲话中指出:“千条万条,不落实都是白条;这路那路,见行动才有出路。”省政府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要专题研究,对久拖未决的四湖流域总干渠、通顺河、刁汊湖、竹皮河、东荆河等重点跨界水体污染问题,对城市黑臭水体问题,对严重影响水环境的水产网箱养殖问题等等,要列出清单,拿出时间表,倒排工期,抓紧治理。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治理效果,不能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必须依法追责。

(五)围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突出做好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工作。坚持生态功能不退化、水土资源不超载、排放总量不突破、准入门槛不降低、环境安全不失控,严格监管长江沿岸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优化沿江产业布局与结构。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强化“三条红线”刚性约束,全面建立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的制度体系。加强水生态修复,积极实施长江、汉江、清江等重点流域和区域水生态修复和预防保护,实施退耕还湖,退垸还湖,让道于水,提升水资源调蓄能力、水环境自净能力和水生态修复能力。在监测、规划、标准、执法等方面建立涉水部门联动机制,建立统筹规划、量质统一、部门监测、资料共享的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体系。强化重点企业污染治理,严控污染增量,削减污染存量,严格排放标准。高位推进,高压严打,严惩非法排污、非法采砂、非法码头、非法倒渣等危及长江生态安全违法行为。

(六)创新思路,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健全资金投入机制。省财政要在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创新思路,理顺价格政策和财政补贴机制,推进水价改革,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促进多元融资,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二是加快推进流域区域联合治污会商机制。加强跨区域污染治理协调和会商,形成联合执法机制,推动区域流域综合治理。三是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快生态补偿制度的顶层设计,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加快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四是建立和完善环境监管机制。要理顺部门职责,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各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借鉴浙江省“五水共治”(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经验,形成部门共治格局。充分发挥环境司法作用,保持严厉打击破坏水环境行为的高压态势。着力提高监管水平,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等新模式,建立多部门合一的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通过对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水、电、原材料消耗等大数据的实时监控,加强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管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