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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2-21 09:2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6年9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2015年5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的有关规定,2016年8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田承忠率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调研组赴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条例》贯彻实施满一年的情况开展了调研。9月1日,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四十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委员们认为:一年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系统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全力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一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对《条例》的认知度。

二是依据《条例》开展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立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和《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考评办法》等制度。三是大力推进全省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电子平台建设。四是强化专家培训,不断提升专家库专家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履职能力。五是推进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六是创新监管方式,不断规范招投标秩序。《条例》在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源头治理腐败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但必须看到,《条例》在实施中还存在推进宣传教育工作不平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关系不顺、合力不够、监管不到位以及处罚不力等问题。《报告》内容全面客观,反映问题实事求是,委员们赞同这个《报告》,并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一、进一步加大《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提高运用《条例》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注重运用科学理论、改革成果、统计数据、案例事实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按照《条例》规定,尽快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及时修订完善交易目录、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着力推动《条例》的贯彻执行。

二、严格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综合监管部门要勇于担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制定、完善和统一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抓好专家库、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推进平台整合;抓好检查督办,及时掌握、督促行政监督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规则,推进公共资源招投标工作在源头治腐上的制度创新,努力营造依法履职、优质高效、廉洁从政的交易环境。

三、强化行业监管。公共资源招投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到凡属公共资源的交易必须进场交易、接受监管,杜绝“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等同体监督现象的发生。要健全完善行业监管体制机制,完善招投标制度,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行业公共资源招投标工作规范发展。

四、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深化对公共资源招投标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加大对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破坏公共资源招投标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的查办和处罚力度,积极主动地开展专项执法、联动执法,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着力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阳光平台。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