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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6年9月12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周洪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监督工作计划,省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于今年8月对《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在周洪宇副主任的带领下,采取三种方式开展检查。一是专题听取了省政府及文化厅、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住建厅、旅游委等相关部门的情况汇报。二是赴武汉市、宜昌市及长阳县、荆门市及京山县、恩施州及恩施市、咸丰县进行了实地检查,察看了武汉市硚口区、宜昌市长阳县等5个非遗保护中心和恩施灯戏、恩施扬琴、夏氏丹药制作技艺、土家族吊脚楼营造技艺等15处非遗传承基地,与当地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非遗传承人及部分省人大代表进行了座谈交流。三是委托全省其他市、州、林区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
从检查情况看,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条例》贯彻实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省目前现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4项(占全国1/4)、国家级100项(127个保护单位)、省级347项(546个保护单位)。已建有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5个国家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23个省级传承示范基地、22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全省基层还建有非遗传习所260多个、非遗展厅(专题展示馆)250多个。我省屈原故里端午文化节、中国长江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展、国际漆艺展、湖北地方戏艺术节等非遗展演活动享誉海内外,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断依法稳步推进。但非遗保护工作依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非遗存续状况依然严峻。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做法及成效(一)加强社会宣传,大力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及文化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信等新兴媒体,大力宣传《条例》,普及非遗知识,利用春节、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和“文化遗产日”,广泛开展非遗展览、展演、展示活动,有力提升了全社会对非遗的认识。如,武汉市充分挖掘非遗资源,逐步形成了武汉国际杂技艺术节、中华传统木偶皮影艺术节、迎春舞龙大赛等一批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非遗品牌活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二)加强顶层设计,积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政策支持。为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省政府及文化部门先后下发了《关于支持湖北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十三五”时期文化事业改革发展规划》和《湖北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纳入了“十三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政策支撑。恩施州“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建立健全抢救、保护、开发、利用体系,全面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规划和建设工作。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使上位法精神、原则、规定得到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强化。
(三)加强队伍建设,努力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一是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专职人员能力水平。近三年来,省文化厅每年举办多期各类业务培训班,邀请省内外优秀专家讲解非遗法律法规、非遗专业知识与保护技术,交流先进经验,使全省非遗保护工作专职人员业务水平不断得到提升。二是开展专业教育,破解戏曲人才青黄不接难题。湖北艺术职业学院积极与省地方戏曲艺术剧院及有关县市文化部门合作,开设戏曲剧种专业教学,培养地方戏剧人才。三是举办项目培训,不断扩大传承人队伍。省文化厅对剪纸、刺绣、漆器类240多位传承人进行了专业培训。四是文教联手,深入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通过“湖北省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建设和非遗进校园活动的持续开展,涌现出了武汉关小学、长阳县资丘镇中心小学、夷陵区鸦鹊岭梅林小学、建始县长梁民族学校、武穴市岳飞武校等一大批示范学校,让优秀传统文化在青少年心中生根开花。五是狠抓民间协会建设,最大限度网络民间文艺爱好者,使非遗项目活态传承逐步常态化。
(四)加强示范引领,不断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近几年,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紧紧围绕保存、保护等核心任务,鼓励基层大胆探索,努力推动基层保护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省文化厅制定下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十个一行动计划”,明确了“十三五”期间各级文化部门及项目保护单位的主要任务。积极推广长阳、秭归、鄂州、潜江等地开展抢救性记录与数字化保护经验,非遗基础档案建设不断加强;大力宣传恩施、黄冈、夷陵等地建立传承所、传承基地做法,推出了一批优质规范的非遗传承乡土教材;积极指导武汉、荆州、鄂州等地开展非遗展馆、展厅建设,推动非遗展示工作快速发展。通过多方探索,武当武术、红安大布、黄梅挑花、阳新布贴等250多个重点项目得到有效传承与保护,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日益显著。
(五)注重检查督办,加大《条例》落实力度。《条例》颁布实施三年多来,省政府相关部门每年开展一次专题检查,督促各地将《条例》规定落实到位。武汉市建立了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21个市直部门参加的市非遗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进该市非遗保护工作。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专门作出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决议,就提高认识、突出重点、强化责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黄冈、咸宁、十堰等市人大常委会均就《条例》贯彻实施开展了执法检查,有力推动了非遗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贯彻实施《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一些地方和部门对非遗的内涵了解不多,对非遗的价值认识不足,缺乏非遗保护的紧迫感、使命感。检查发现,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重有形、轻无形,重视非遗保护的经济价值,而忽视其思想、文化价值现象;工作中短期性、功利性行为还比较多,对非遗保护的基础性、长久性工作重视不够。非遗保护工作存在着上面热、下面冷,圈内热、圈外冷,申报热、保护冷,少数项目热、大部分项目冷等冷热不均现象,全省各地非遗保护工作还很不均衡。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不够完善。
《条例》第六条规定:“建立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但检查发现,大部分市、县还没有建立非遗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文化部门唱“独角戏”现象较为普遍,非遗保护的整体推进乏力。已建立的省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也还不够完善。非遗项目保护规划、十大类保护规范、场馆建设、传习所建设等一系列规范的建立等还有待深入探索。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应健全非遗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但检查发现,目前全省仅省、武汉市、十堰市成立了独立的非遗处(科),只有长阳、通山、阳新建立了独立的非遗中心,其余非遗保护中心均为群艺馆、文化馆的一个部门,且工作人员中专职的不到1/4。多数工作人员只能局限于报项目、报传承人、报经费等简单工作层面,在项目价值、历史渊源等深度研究方面远远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投入不足。
《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从检查情况看,还有部分县市没有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已纳入的标准也普遍不高。项目保护经费普遍没有纳入预算,只有很少几个县市将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导致市、县级项目与传承人保护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省级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目前仅有1400万元,难以满足全省非遗保护工作要求。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后继乏人。随着全球化、新型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主要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农耕文明时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土壤及其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冲击,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只有社会效益,没有经济效益,传承缺乏现实动力,从而导致许多项目后继乏人。如国家级项目汉剧代表性传承人程彩萍曾坦言,她很想找人传授所持表演技艺,但由于学习所需时间长,且很难得到较好的收益,一些被传承人都选择了放弃。
三、贯彻实施《条例》的几点建议(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祖先留给我们的共同财富,不仅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多样性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连接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更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对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要对优秀传统文化“理清楚”、“说清楚”、“活起来”、“实现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从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传承民族文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战略高度来理解和认识非遗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要依法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非遗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创新宣传方式,大力营造保护氛围。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条例》的宣传,普及非遗知识,提高保护意识。主体上,将文化部门与其他部门相结合;
载体上,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形式上,将常规方式与非遗场馆建设、漫画宣传、数字化传播等新形式相结合;语言上,将专业语言与更接地气的民众语言相结合;时段上,将重点节日与日常宣传相结合,促进宣传常态化、系统化、多样化,吸引社会各有关方面和广大有识之士共同参与非遗保护,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农村、进社区,让更多人民群众认识非遗、了解非遗、热爱非遗,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舆论氛围。
(三)完善工作格局,强化人才保障。非遗传承,人才是关键,后继有人,才有发展活力。要进一步加强非遗保护专门机构与人才队伍建设,依法建立独立的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市、县要逐步建立一支稳定、适应工作要求的专职队伍。要积极推进项目保护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老文化工作者、民间文艺团队、文化志愿者积极性,不断壮大保护队伍规模。加大培训频率,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不断提升专职队伍思想业务素质。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遗保护、传承和宣传工作,实现非遗保护工作的社会化。
(四)健全投入机制,拓宽资金渠道。各级政府要依法将非遗保护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的机制,确保非遗保护基础性工作正常开展。要加大对体现湖北特色的重点项目的传习培训支持力度,加强非遗馆、专题博物馆建设,逐步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资金补偿机制,支持民间文艺团队发展。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遗保护工作进行捐赠和赞助,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
(五)加强分类保护,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要根据非遗项目的不同生存状态,分类指导,分别采取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在传承的基础上加强创新发展,使非遗保护与文化建设、旅游发展、民众生活改善有机融合。利用“互联网+”,搭建网络宣传平台,积极展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大文化受众与影响,打造湖北特色品牌,充分发挥和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魅力,更好地发挥非遗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