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08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2015年5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按照《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局贯彻实施《条例》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一)抓宣传贯彻,促认识统一。《条例》出台后,局党组迅速进行研究部署,迅即展开了宣贯工作。一是在广度上着力。2015年8月,《湖北日报》刊载了《条例》全文;配合省人大撰写了《条例》特色亮点解读并在《湖北日报》刊发,协调省政府分管领导撰写了署名文章在《湖北日报》发表,印发了《条例》单行本;《湖北公共资源》杂志编辑刊发了《条例》宣传专刊和《条例》实施一周年特别报道,《公共采购》杂志采取答记者问的形式进行了专题报道;省人大法规工作室、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联合编写出版了26万字的《〈条例〉释义》,向各级政府、市州县局和社会各界发放5000余册。二是在深度上着眼。注重提高全局系统学《条例》、用《条例》的能力,举办了局系统、局机关《条例》专题培训30余期,局领导带头宣讲辅导,培训全省干部职工和市场主体6000余人;组织专班赴黄石、十堰等50余个市、县进行了宣讲辅导,确保局系统掌握基本内容、理解立法精神、提高执行能力。各市州县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咸宁、襄阳、荆门、孝感等地采取知识竞赛、考试考核、演讲比赛、解读会、体会交流等方式,巩固提高了学习效果。三是在氛围上加强。注重营造广泛宣传、持久学习的浓厚氛围,人民网、新浪网、荆楚网等媒体报道了《条例》立法情况或刊发了《条例》全文。各市州借助报纸、网络,采取专题报道、电视专访等方式,向市州党委政府、行业部门、社会各界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基本精神。宜昌、孝感等地借助当地报纸、电视等媒体,以全面报道、法规宣传、以案说法、公开承诺的方式,加强宣传报道,形成了持续宣传、系统宣传的良好氛围。
(二)抓全省一规,促公平公正。坚持以“全省一规”为目标,依据《条例》,抓好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促进规则统一。一是开展制度清理。2015年对省管委会、省管委会办公室(局)制发的28个文件进行了清理,保留23件、修改2件、废止3件。2016年,协调省发改委等8个部门成立了制度清理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对违反上位法规定、文件内容彼此矛盾、违法设置行政审批、备案、收费以及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的内容予以全面清理,共清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文件697件,初步意见废止352件、修改113件、保留232件,目前已经向社会公示。二是完善配套制度。对《条例》明确的制度规范进行了梳理,明确了亟待建立的《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考评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规程》等7项制度,正全力组织推进。各市州结合《条例》规范,积极完善制度规则,咸宁市修订了《公共资源交易事项运行程序》,武汉市推进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三是制定交易目录。积极推进《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定工作,我局主动向省政府办公厅汇报、广泛争取部门支持,确立了“有效衔接,逐步完善;整体把握,分类处理;预留空间,动态调整”的工作思路,制定了目录样表,协调省发改委、财政厅等14个部门对纳入目录的项目提出意见建议,采取“4+N”的形式,明确了五类22大项82个子项编入目录,确保了目录的系统性、可操作性。认真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并按照修改意见修改完善。8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鄂政办发〔2016〕55号)。
(三)抓全省一网,促高效服务。按照《条例》要求,围绕“全省一网”目标,全力推进“三大平台”建设。一是建成了公共服务平台。
2016年2月,在全国率先建成了省级电子服务平台,并正式上线运行。目前,部门联网、省市联网工作快速推进,完成了与省级招标投标平台、省级政府采购平台、省级矿业权交易平台、省级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及与省交易中心、17个市州和2个县市交易中心的对接工作。二是完善了交易平台。我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被列入国家发改委5个省级政府综合试点和首批与国家公共服务平台对接试点,我局紧前工作,推进统一交易系统,将省中心交易平台软件无偿提供给市县使用,全省有44个交易中心正在部署统一的软件系统,占平台总数的70%以上。建立了交易云平台,由省中心统一租用云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交易云平台,即将正式上线运行。积极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梳理出31个需编制的示范文本,完成了房建、水利、国土、交通等行业的16个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编制工作,实现了房建市政、水利工程项目全流程电子化。积极推进省市交易平台联网,确定了省中心、武汉市等10家联网试点单位,实现了与省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和交易数据信息的自动实时推送,实现了远程异地评标、信息公开共享。三是启动了监督平台建设。完成了前期调研和预算申报工作,明确了我省综合监督平台的建设模式和主要功能,将由我局统一开发建设,无偿提供给市州县综合监管机构使用。
(四)抓全省一库,促资源共享。按照《条例》要求,围绕“全省一库”目标,加强专家库建设管理。一是推进专家资源整合。完成了除政府采购以外的住建、交通、水利、铁路等主要行业的评标专家库整合工作,实现了全省专家资源省域覆盖,为异地评标、专家资源全省共享奠定了基础。建立了全省跨行业、跨地区的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库专家14721人。按全国统一分类标准覆盖国民经济1450个专业;按专家来源划分了18个片区库,以及原行业部门移交的建设、交通、水利、铁路4个行业子库,为实现远程异地评标提供了良好条件。二是完善专家管理制度。出台了评标专家和专家库建设、管理、使用、考评、劳务费发放、评标纪律、职业操守等十余项制度规则,完善了专家选聘和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专家动态考评机制,明确了主体与职责,规范了管理和使用。三是提升专家履职能力。严格专家管理,清理完善了6000余份在库专家档案,完成了6888位专家的专业清理分类归纳,提升了专家履职能力。制定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培训计划,出版了以《条例》为主要内容的《评标专家业务考核题库》,以定期集中培训和专家轮训方式,累计培训评标专家16000余人次,评标专家的政策法规水平、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意识稳步提升。
(五)抓信用体系,促诚实守信。按照《条例》要求,紧扣“创新体制机制、健全信用制度、完善信息平台”三个关键环节,循序渐进地构建、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一是健全工作机制。成立了省、市、县三级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形成了层级监督、三级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确保了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形成了有效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二是完善配套制度。以省信用办名义转发了《湖北省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对未来五年全省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出台了《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暂行办法》,在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量化、公示,以及“警示名单”、联合惩戒、查询、运用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制定了《企业失信行为清单》和《企业失信行为惩戒措施清单》,依法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三是促进信息公开。改造了“湖北省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形成“办法+平台”的工作机制,累计公告了1531条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累计接受查询19000余次。开发了不良行为记录量化管理系统,目前正在进行系统调测和历史数据清理、初始化,即将上线运行。组织襄阳、浠水开展了信用综合评价试点、商务诚信评标法试点,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六)抓严格监管,促市场规范。以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为目标,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一是严格监督检查。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年,全省系统共处理投诉举报578件,查处违法违规案件386起,涉及金额492.73亿元,有力打击了违法违规行为。同期,省级处理投诉举报157件,查处违法违规案件22起,涉及招标金额3.15亿元,先后查办了省质检中心工程规避招标和华师综合楼工程串标等一批典型案件。二是创新监管方式。严格现场巡视检查和监控监督,2016年上半年对636个项目通过察看监控录像开展了现场监督。积极开展备案改革工作,对现行“保姆式”文件备案工作实施“双随机”抽查制度改革,就《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调研、起草。推行标前信息沟通,宜昌、荆门等地主动与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信息网络进行对接,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提前发布项目审批、核准信息,招标信息的公开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三是开展联动执法。上半年,开展了监督执法、案件查处和联动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综合监管的有效机制。荆州市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处罚了20家违法违规企业,暂停了18家企业的投标资格。鄂州市成立专班,持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问题的专项整治,立案7件,移交线索2件。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一)固化了创新成果。“湖北模式”实行综合监管、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构建了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条例》既是对“湖北模式”的总结和固化,也是对“湖北模式”的发展和创新。《条例》自2015年8月1日施行以来,部门之间职责清晰、协调顺畅,工作推动有力、进展迅速,市场规范有序、蓬勃发展,进一步突显了综合监管的地位作用,显示了《条例》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完备性。
《条例》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展管理的有益探索,在遵循市场经济逻辑规律、完善权力制衡管理机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践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都作出了贡献。《条例》的出台和施行,引起了行业的密切关注,得到了各省市的强烈响应,提高了“湖北模式”的声誉、扩大了“湖北模式”的影响。《条例》立法使“湖北模式”继续走在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前列,为全国及兄弟省市提供了可复制、可借鉴的创新模式和做法,受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充分肯定,也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法治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促进了法治建设。《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迈入了法治化轨道。同时,我局在《条例》施行中,围绕强化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法治保障,采取“废、改、立”的措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制度清理,完善配套制度,使“放”的法规更加科学、“管”的制度不断健全、“服”的规则逐步完善,形成了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极大地促进了综合监管机构法治建设。2015年,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法治建设绩效考核达95分以上,2016年5月,省委法治湖北建设领导小组通报表彰了我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法治建设工作。
2016年2月,局法规处被省政府法制办评为“全省法制信息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在省直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中排名第一。
(三)完善了平台体系。电子化具有节约资源、物理阻隔的积极作用,也是交易平台发展的大势所趋。《条例》施行以来,我省积极适应“大数据”、“互联网+”发展形势,平台建设实现了由有形场所向电子平台的巨大发展,搭建了服务平台,统一了交易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快速推进,有效解决了场所标准不一、设备落后的问题,基层评标专家数量不够、质量不高的问题,信息孤岛、相互屏蔽的问题,系统重复建设、标准不一的问题,促进了场所资源、专家资源、信息资源、系统资源的整合共享,初步形成了全省“一张网”。
(四)规范了交易监管。《条例》是一部规范监督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施行,解决了行业部门存在的好管的有人管,不好管的无人管;本部门、本系统的有人管,交叉的、多部门的无人管;有利益的有人管,无利益的无人管的问题以及陷入利益格局不愿管、存在畏难情绪不想管、问题太严重不敢管等问题,强化了部门合作、密实了监管网络。特别是电子系统建设、信息公开、信用管理等工作,促进了监管方式由行为管理为主向行为管理、信用管理并重转变,现场监管向智能监管转变,单一监督向立体监督转变,提升了监管成效。
2016年2月,国家发改委在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上对我省出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办法、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
(五)促进了市场发展。《条例》立法是为了激发市场活力、服务市场发展。《条例》施行以来,全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明显改善,市场准入更加便利,市场主体运行成本明显下降,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初步形成。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22271个,总额4475.77亿元;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26395个,总额5371.68亿元,同比增长20.02%,交易规模继续位居全国前列、中部首位,为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我局取消了网员注册收费,每年减轻市场主体负担6000余万元,收费标准为全国最低水平,降低了交易成本。
三、存在的不足《条例》实施一周年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与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要求和社会各界的期盼还存在一定差距。
(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待进一步深化。虽然我们完善了部分配套制度,明确了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但《条例》涉及面广,制度配套有待进一步加强,比如,联动执法机制、诚信体系建设等;对《条例》的深化理解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全局系统贯彻执行《条例》的能力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
(二)厘清职责形成合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条例》是全省的条例,需要举全省之力贯彻。但由于我们宣传的不够,有的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存在模糊认识,认为《条例》就是综合监管机构的事,有的部门配合还不够,有的地方联动机制还不完善,在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方面,存在行业部门不接、案件移送不出去的问题,治理围标串标的合力还不强,打击围标串标的力度还不够。
(三)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入。
《条例》贯彻了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体现了“放管服”改革主题。但有的地方依据《条例》履职尽责的能力还不强,对《条例》明确的职责范围理解和把握不够准确,还存在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该作为的乱作为的问题。优化服务方面,服务质量和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下一步,我们将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财经委的具体指导下,进一步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积极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党委人大政府支持是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事业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条例》落实仍然存在大量具体工作亟待推进,各项任务仍然紧迫而繁重。我们将多请示、多汇报、多作为,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在重大问题上的理解支持、在重大困难上的倾斜照顾、在重大关系上的协调帮助,明确《条例》贯彻的政府主体责任、综合监管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三个责任”落实。联系协调省人大专委会、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对《条例》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积极建立健全管理委员会定期会议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解决问题,加强联系,增进共识,逐步形成整体联动的有利局面。建立健全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统计数据的汇集、分析和应用,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二)严格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我们系统是新成立的机构,社会认知度不高、认同感不强,工作中还存在着部门不配合、群众不信任的问题。我们将借助《条例》落实的契机,把握依法履职、规范工作,回应期盼、以正视听的良好机遇,加强对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的研究,按照“法有规定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厘清责任、移权归位,全面推行权力清单、监管清单和责任清单,通过清单管理,厘清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综合监管与中心管理的界限。加强指导协调,及时制定、完善和统一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实施综合管理,抓好专家库、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推进平台整合;抓好检查督办,及时掌握、督促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规则落实情况,努力营造依法履职、优质高效、廉洁从政的发展环境。
(三)加强行业部门协调共管。综合监管机构不能“包打天下”,必须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从“一家事”变成“大家忙”。我们将加强与纪检、公安、检察、审计和各行业部门的协调合作,积极建立联动执法机制,有计划地开展执法联动专项行动,通过开展执法合作和联合检查,拓宽违法信息的收集渠道,优化案件线索的移交程序,切实将执法联动与案件移送相结合,形成监管合力;构建信息互通机制,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司法机关互相通报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信息、行政管理和司法等信息,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使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诚信评价体系,及时公布评价结果,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认共用,努力形成部门协调、合力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切实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我们将加快建设全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电子系统和全省招标投标行业信用信息汇集系统,加快信用数据库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营造“诚信受益、失信受罚”的氛围。加强协会建设,全力支持协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提升专业化水平和能力;搞好教育培训,定期组织会员教育培训,引导会员单位诚信经营,提高会员单位核心竞争力;构建自律机制,引导协会构建自律机制,通过制定标准、诚信承诺、咨询服务等措施,引导会员单位诚信自律。
(五)努力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社会监督是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公平公正的有效方式。我们将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最大限度公开交易信息,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让社会各界充分参与监督;聘请资深专家全程见证监督,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监标巡视组,提高监督成效;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健全完善投诉处理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确保办案质量,确保群众满意;重视舆论监督,发挥好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的正面引导作用,充分介绍综合监管机构的职责和作用。
(六)主动探索创新评标办法。科学完善的评标办法是实现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我们将积极做好探索创新工作,大力推进在随州、公安开展“最低评标价法”的试点,在襄阳、浠水开展“商务诚信评标法”的试点,指导试点单位完善管理办法、开发系统软件,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经验,努力从机制上遏制治理围标串标问题,着力打造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择强的公共资源交易阳光平台。
专此报告。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