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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6年9月12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张正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检察院报告全省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全面落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积极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牢记“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坚持把规范自身司法行为作为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的重要抓手,毫不放松地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有效促进了自身严格公正文明规范司法。
一、坚持围绕重点环节,全面规范各项司法办案活动紧紧抓住检察权运行的重点环节,把业务工作的方方面面都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一)严格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持续保持惩治职务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严格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八项禁令”①,规范侦查权行使。一是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取证。在全省检察机关办案区各部位,以及看守所检察机关讯问室实行24小时全天候、全覆盖、全联通、全存储视频监控,由省、市两级院集中控制,实时动态监督。全面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讯问笔录排除入卷,倒逼规范司法。对所有办案区讯问室实行“强制物理隔离”②,通过封闭的栅栏,形成办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各自独立的区域,有效防止了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问题。二是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加强对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措施的监督,市、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决定。严格落实审押分离制度,讯问由办案人员负责,押解犯罪嫌疑人由司法警察负责;强化驻看守所检察室对提讯、提押犯罪嫌疑人的监督制约,严禁违反规定将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押到看守所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严格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实行省检察院统一审批。规范扣押、冻结财物范围和程序,严禁超范围扣押冻结。三是规范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在2012年与省纪委联合制定相关意见的基础上,认真执行中央《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及程序衔接,规范办案协作配合。
(二)严格规范批捕、公诉工作。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依法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努力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一是严把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关,确保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逮捕和起诉条件,凡是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不批捕、不起诉。2013年以来,对不构成犯罪和证据不足的,依法不批准逮捕9446人、不起诉915人。二是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增强司法亲历性。改变传统书面审查模式,明确将“每案必讯”作为规定动作,办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都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无罪和罪轻的辩解认真调查核实,有效保证了办案质量。三是强化精细化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对证据收集是否全面,证据来源和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严格审查,对关键性定案证据要求必须复核,有效防止了案件“带病”进入后续诉讼环节。
(三)严格规范诉讼监督工作。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依法规范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针对诉讼监督工作不规范的问题,2014年初省检察院成立专班,对2013年全省3万余件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全面核查分析,有针对性的制定改进措施。一方面,健全工作制度,强化刚性约束。省检察院对诉讼监督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全面梳理,编制诉讼监督工作规程,共5编26章771条,便于实践中检索和引用;规范诉讼监督立案,细化151种主要诉讼违法情形立案条件,明确各类违法情形的监督方式。另一方面,细化监督程序,规范诉讼监督权力行使。制定简明、清晰的诉讼监督工作流程图,明确诉讼监督立案、调查、核实、处理等各环节程序。统一规范诉讼监督文书,并实行文书备案审查制度,切实把诉讼监督纳入规范化轨道。
二、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坚持以管理促规范,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压缩司法不规范空间。
(一)健全案件集中管理机制。从2012年起,在全省三级检察院设立统一的案件管理机构,改变以往由各个业务部门分别受理和管理所办案件的模式,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一是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全面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所有案件从受理到办结全部网上运行,全程留痕操作;将每件案件办理情况、办案期限等关键信息全部纳入流程监控视野,上一个环节的司法活动必须符合规范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对办案超期等不规范问题自动预警提示,实现了对全部办案活动的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监督。二是规范案件线索管理。健全职务犯罪线索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对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线索由省检察院统一管理,防止有案不查、选择性办案。实行诉讼违法线索集中管理,有效解决了诉讼监督线索处置不规范问题。三是规范涉案款物管理。适应省以下财物统一管理要求,健全涉案财物统一收缴、管理机制,在省检察院设立全省检察机关涉案款专户,在市、县两级检察院设立专管过渡账户,待案件终结后,按规定该上缴国库的上缴,该退还的退还当事人,以此防止受利益驱动办案。四是加强案件评查工作。将案件质量评查纳入案件管理日常工作,采取定期评查、专项评查、随机评查和重点评查等方式组织评查。2013年以来,全省共组织评查案件13.7万件,对评查中发现的司法瑕疵及时督办纠正。
(二)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始终把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摆在同等重要位置来抓,不断健全内部监督制约体系。一是加强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内部制约,合理划分司法办案权限,职务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分别由不同部门承办;建立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前介入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机制;强化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的纠错职能。二是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监督,对下级院报批、报备的案件和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对发现的错误决定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监督纠正。科学设置考评指标体系,2015年取消了涉及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指标的15个考核项目,防止为追求考评成绩弄虚作假、不规范司法等问题。三是加强监察部门对司法办案的监督制约,通过检务督察等方式对各地规范司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健全检察人员廉政风险防范等机制,坚持“一案三卡”③等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司法办案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三)健全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主动把司法办案工作置于全方位、多层次的外部监督之下,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一是完善“公检法司”相互配合和监督制约机制,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省法院、省司法厅分别会签文件,进一步规范提前介入侦查、技术侦查、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二是自觉接受律师监督制约。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指导意见,完善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监督促进规范司法方面的积极作用。三是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与省司法厅共同推进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解决了“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修改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规程,强化对查办职务犯罪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监督。2013年以来共组织人民监督员对861件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监督。四是深化检务公开。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着力构建“互联网+检察”新模式,2014年以来,依托案件信息公开专网和新媒体平台发布程序性信息15.8万余件,公开重要案件信息4000余条、法律文书3.7万余份,依法全面公开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适应司法改革,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突出了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强化了司法办案责任,需要对检察权运行机制进行调整完善。省检察院积极适应改革要求,2015年出台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实施方案,2016年又研究制定了案件承办确定办法等10项配套制度,着力构建新的办案运行模式,并建立相配套的司法责任体系,从制度规范层面保障司法责任制改革顺利推进,确保检察官履职尽责、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
(一)科学划分司法办案权限,重新规范办案流程。省检察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改革要求,分别制定了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在10类主要检察业务中的权限清单,同时明确了检察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职责范围。在此基础上,对各业务条线重新设计司法办案流程,对各办案环节的程序和文书进行了细化和明确,确保检察权按照新的办案模式规范有序运行。
(二)坚持放权与监督并重,保证检察官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既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将部分案件事项决定权授予检察官,落实检察官的权力;又在合理授权的同时加强监督制约,省检察院制定出台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的意见,构建对检察官办案的全方位监督制约体系,确保“放权”不“放任”。规范案件审批审核和指挥指令,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对司法办案的决定和指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记录在案。改革案件分配机制,建立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模式,由案件管理部门直接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随机、轮流分配案件,防止办“关系案”、“人情案”。
(三)完善业绩考评机制,强化司法责任追究。省检察院制定出台《检察官业绩考评办法》,规范考评程序,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将检察官业绩考评作为检察官年终绩效奖金发放、等级晋升、奖惩以及是否退出员额等事项的依据,以此激励检察官履职尽责、规范办案。严格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明确各类检察人员对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决定事项负责,使检察官不仅成为司法办案的主体,也成为司法责任的主体。在追责情形方面,确立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特别是因刑讯逼供、打击报复、徇私枉法造成冤假错案的,依法严格追究司法责任,确保检察权严格规范行使。
四、强化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司法能力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规范司法的基础,有针对性地强化对基层和一线检察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提升检察队伍规范司法的能力水平。
(一)筑牢规范司法理念。牢固树立“不抓规范司法就是失职,放任违法违规办案就是渎职”的意识,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六个并重”④办案要求,打牢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司法的思想根基。坚持把规范司法要求纳入各类主题学习教育,2013年以来,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入学习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检察职业伦理建设,让规范司法成为职业习惯。大力宣传全国模范检察官程然等先进典型,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坚守法治、规范司法、提升公信。
(二)狠抓基层规范司法。针对基层司法不规范问题易发多发的实际情况,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把司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作为重点,制定基层检察院建设指导意见,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定点联系、业务部门对口指导制度,积极推进规范化检察室、标准化办案区、文明接待室创建等工作。完善基层抽样评估制度,2013年以来,对43个基层检察院建设情况进行抽样评估,重点查找司法瑕疵、司法作风、违法违规办案等突出问题,严格督促整改,剖析原因、堵塞漏洞,促进基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水平不断提升。
(三)开展规范司法专项治理。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特权思想、霸道作风、扣押冻结款物不严格、使用警车警械不规范、办案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连续多年持续不断地抓治理。
2015年,按照“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的原则,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共发出征求意见函1万余份,召开座谈会329场次,省市两级检察院开展督导检查581次,督促整改司法不规范问题615件次。完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举报机制,坚决整治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问题,2013年以来立案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68人。
(四)强化司法能力建设。把提升能力作为规范司法的重要保障,着力增强检察人员依法依规突破案件、固定证据、办好案件的本领。以办案一线人员为重点,依据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把规范司法作为必修课,实现教育培训全覆盖。2013年以来,省、市两级院累计培训检察人员3万余人次。注重以信息化促进规范化、提升战斗力,与有关部门建立涵盖50余种门类信息的侦查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信息引导侦查能力;充分运用电子证据检验鉴定等技术,提高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能力;积极利用多媒体示证等系统提高指控犯罪的能力。全面推进教育培训实战化,抓好“教、学、练、战”一体化培训,提高检察人员在镜头下、在“铁栏外”、在律师参与下的司法办案能力。
一直以来,我们坚持把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为促进自身规范司法的重要举措,深入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省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认真办理人大转交事项和代表议案、建议,以监督促规范、提公信。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调研等方式,监督检察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各级人大代表也提出了许多关于规范司法行为的意见建议,有力推动了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借此机会,我代表省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全省检察机关在规范司法行为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少数干警司法理念存在偏差,“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观念仍然存在。二是规范司法的制度约束有待强化,诉讼监督的法律制度规范相对原则,针对性、操作性和约束力不够强;有些制度执行不够严格。三是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有待加强。有的地方在保障律师依法会见、阅卷等方面做得还不到位,有的地方检务公开力度不够。四是少数检察人员规范司法能力和水平不高。有的对案件当事人态度生硬、缺乏耐心,对信访人释法说理不到位;极少数检察人员作风不正,甚至滥用检察权,以案谋私,徇私枉法。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规范司法行为永远在路上。我们将以这次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为契机,把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任务来抓,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一是狠抓理念教育,夯实规范司法的思想基础。完善主题教育常态化机制,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以案为戒、正风肃纪”专项活动,加强以“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检察职业道德教育,选树一批规范司法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检察人员自觉做到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司法。
二是注重机制建设,完善规范司法的制度体系。在坚持整治司法不规范问题的同时,把完善并严格落实制度作为规范司法的根本措施。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全面推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将司法办案置于严密的制度约束之下。加强对制度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在执行落实中降低要求、各取所需、打折扣执行的现象,使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三是打造过硬队伍,提升规范司法的能力水平。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实效。深入推进检察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电子检务工程,完善“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信息化对司法规范化建设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坚持把纪律作风挺在前面,严格贯彻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以零容忍态度查处自身司法腐败。
四是强化监督制约,增强规范司法的实际效果。加强对规范司法情况的监督检查,经常性地开展专项检查和现场督察,确保依法规范办案。深入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司法办案动态和法律文书,让群众了解、监督、评判司法办案活动。创新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监督的方式方法,在接受监督中不断改进工作。
借此机会,提两点建议:一是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全国人大对诉讼监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解决当前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规定零散、缺乏完整体系、监督效力不高等问题,进一步落实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要求。二是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重视检察信息化建设,支持检察机关加快科技强检步伐,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司法能力,强化对办案的监督管理,保障和促进规范司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全省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充分体现了对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监督。我们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水平,为湖北在中部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相 关 说 明①“八项禁令”:指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必须严格执行的八项禁令:(1)严禁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2)严禁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3)严禁违法干涉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4)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5)严禁阻止或者妨碍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6)严禁在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7)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证行为。(8)严禁违反办案安全纪律。
②讯问室“强制物理隔离”:指省检察院规定,检察机关办案区和看守所讯问室应有讯问人通道和犯罪嫌疑人通道构成的双通道,讯问室内应采用软质材料套包的金属栅栏隔成讯问人工作区域和犯罪嫌疑人区域,分别开门,形成讯问人和犯罪嫌疑人各自独立的区域,犯罪嫌疑人区域设置警戒区标志,做到讯问人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物理隔离,不能发生肢体接触。
③“一案三卡”:指省检察院为加强内部监察部门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制约而实行的一项监督措施。“一案”即指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三卡”即《办案告知卡》、《廉洁自律卡》、《回访监督卡》。职务犯罪案件在立案后,办案人员首次讯(询)问时,要向讯(询)问对象发放《办案告知卡》,讯(询)问结束时,当事人对办案人员执行告知和依法办案情况写明意见并签字。结案后,办案人员要填写《廉洁自律卡》,注明执行办案纪律和处理说情、送礼、请吃等情况;监察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联合向发案单位、相关诉讼参与人了解办案人员是否依法办案,是否严格执行诉讼程序,是否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等情况,并由被回访人、被回访单位在《回访监督卡》上签字确认。
④“六个并重”:指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中要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