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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荆州古城保护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05-16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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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月5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对《荆州古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同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将条例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荆州古城是指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古城历史城区。”
二、将条例第三条修改为:“在古城范围内居住和从事保护、管理、利用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三、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中的“保护和管理”修改为“保护”。
四、删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款中的“但已建成的历史文化景观除外”。
五、将条例第三十一条中的“积极发展”修改为“发展”。
六、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上修改建议将批复荆州市人大常委会,由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