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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05-16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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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春明
各位代表: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16年,是省十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四年,是人大工作与时俱进乘势而为的重要一年。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落实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开拓进取,顺利完成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
一、重质重效开展地方立法工作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质量是立法之生命。2016年是本届以来立法层级增多、立法数量最多、立法质量显著提升的一年。常委会坚持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先后制定、修改15件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审议5件法规草案,批准31件地方性法规、法规性决定以及“一州两县”3件单行条例;对现行有效的192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法规性决议决定进行全面清理,集中修改法规30件、废止2件。
加快重点领域立法。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湖北建设,促推发展方式和新旧动能转换,常委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为适应价格机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常委会制定了《湖北省价格条例》。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制定《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运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依法严守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是人民群众对良好居住环境的期盼,常委会制定《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有效规范全省物业服务及监管活动,着力破解物业管理中的诸多难点问题。为更好适应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新任务新要求,常委会及时修改《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为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常委会修改了《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为改革完善生育服务管理制度,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常委会及时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常委会制定了《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为切实保护华侨合法权益,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常委会制定了《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绿色发展,常委会制定了《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推进立法工作机制创新。始终坚持在省委领导下开展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公众参与、专家支持”的“五位一体”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选项、起草、协调、审议、修改工作。专题召开立法协调会,研究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广纳各方智慧,凝聚各方共识。完善统一审议机制,加强一审与二审之间的立法工作衔接,充分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建议,更好发挥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的作用;实行法制委员会负责人法规草案领办制、法规工作机构项目管理制,强化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提升工作效率。拓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所有法规草案印送省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并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征求意见。首次采取基层立法听证和网络听证同步进行方式,就食品安全、物业服务和管理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地方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精心指导市州人大行使地方立法权。从2016年1月起,我省12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常委会及时报请省委转发指导意见,对市州行使地方立法权作出部署安排;及时制定立法条例示范文本、举办多期培训班、开展立法条件督查,推动市州加强立法制度建设和立法能力建设;对市州编制立法计划和制定首部地方性法规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全程质量把关,确保市州立法开好头、起好步。一年来,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按照“根据需求立法、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均具有较高的立法质量和鲜明的地方特色。经过常委会会议审议,已批准12个设区的市、自治州报批的地方性法规26件,这在我省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省地方立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依法依规开展人大监督工作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和制度安排,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一年来,常委会坚持“围绕大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先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12个专项工作报告,检查5件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8项专题调研和1次专题询问,安排报告10件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
着力推动改革发展。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等工作报告,通过视察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专题调研等活动,促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推“十三五”规划全面实施;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促进和支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省政府积极作为,先后取消、下放、调整省级行政审批等事项194项,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深化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完善预算执行在线监督智能化系统。通过开展在线实时监督,让每一个预算单位、每一笔资金开支都“一目了然”,切实看管好人民的“钱袋子”;以全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为重点,首次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估;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同步报告机制,首次对省政府及三个部门审计整改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责成有关方面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认真整改、严肃问责。据去年11月省政府就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报告,各被审计单位整改问题金额114.87亿元,整改到位率83.5%,整改力度及成效前所未有。
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一年来,常委会相继开展《食品安全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旅游条例》、《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执法检查,持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荆楚行”、“民族团结进步荆楚行”活动,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食品安全、医疗教育就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民族地区发展等民生问题加强监督,推动了一批重大民生问题的解决。去年我省发生“98+”特大洪涝灾害,常委会及时调整工作安排,围绕抗灾救灾开展了一系列监督检查和工作调研,深入灾区、深入农户,促推受灾群众生活保障和灾后重建,促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保监督,推动绿色发展,一直是本届人大工作的重中之重。常委会先后作出关于推进绿色发展、批准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等多项生态环保法规性决定,制定《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5件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形成了水、土壤、大气“三位一体”的生态环保法规制度体系。为大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去年6月常委会7名副主任带队,分赴全省各市州开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执法检查。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省政府水污染防治情况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并召开联组会议开展专题询问,聚焦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中的43个水环境突出问题,形成整改清单转请省政府相关部门依法限时处理。常委会还首次安排省政府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情况的报告,深入调研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情况,开展以“长江大保护、湖北在行动”为主题的“湖北环保世纪行”活动,促推美丽湖北建设。
着力维护公平正义。常委会积极探索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新途径,从2014年开始,坚持每年年中听取和审议省“两院”半年工作情况报告,实现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认真落实《加强省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省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办法》,不断拓展人大加强司法监督的方式和途径。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报告,促推检察机关不断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司法公信力。建成全国人大系统“首家”省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平台,按照管理制度在线、实时、实况查看我省各级法院庭审活动,通过监督庭审活动进一步规范法院审判行为,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着力保障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其它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带着感情和责任做好信访工作,全年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3387件次,依法转办交办,认真督促落实。注重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全年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73件,完成49件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决定上报备案工作,有效维护法制统一。
着力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常委会始终坚持在省委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努力做到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促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坚持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做到监督工作与立法工作、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相结合,提升履职行权的整体成效;坚持锲而不舍地跟踪监督,做到年度监督与多年持续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工作的累积效应。经过不断探索与实践,人大监督工作已逐步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由综合性监督向针对问题监督转变、由程序性监督向实效性监督转变、由年度监督向持续跟踪监督转变、由人大自身监督向多方参与监督转变,人大监督工作正逐步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三、同向同频开展决定和任免工作
努力做好重大事项决定工作。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是确保党委的决策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省人民意志的重要途径。一年来,常委会按照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先后作出批准省级决算、省级预算调整以及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换届时间调整等10件决议决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作出《关于大力推进共享发展的决定》,决定突出共建共享和保障民生的制度性安排,立足于“保基本、保重点、守底线、补短板”,增进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省人民。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决策部署,常委会经过多次调研论证,两次审议《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草案)》,并提请本次大会审议表决。如大会通过并付诸实施,必将更加有力有效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充分彰显湖北担当。
努力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常委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依法依规行使人事任免权,确保中央和省委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一年来,先后依法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56人次,其中决定代理省长1名、决定任命副省长2名,决定接受1名省人大常委会主任、1名省长和3名副省长辞职;适应司法体制改革需要,适时任命170名新入额法官检察官,有力保证了地方国家机关的正常有序运转。进一步健全人事任免程序,改进完善对拟任人员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拟任职发言及决定任命后的颁发任命书制度,强化被任命人员的法治意识、公仆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培育宪法信仰、彰显宪法权威,认真做好并不断完善宪法宣誓组织工作,全省共组织宪法宣誓1726场次,16316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庄严宣誓。
依法指导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县乡人大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是全省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常委会按照省委关于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部署,及时作出相关决定,修改我省选举实施细则等地方性法规,为做好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提供法制保障。常委会出台实施意见,健全工作机制,开展专题培训,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促推各地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换届选举依法有序,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确保选举结果人民满意。在本次换届选举中,全省分别选出市级人大代表5343名、县级人大代表24585名、乡级人大代表64488名。
四、尽心尽力做好代表工作
提升代表工作规范化水平。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尊重代表权利就是尊重人民的权利,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就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保障代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常委会先后制定和修改5件代表工作法规,为历年来最多。出台《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在全国较早以立法形式保障代表约见权利,为加强国家机关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作出制度性安排。认真落实“双联”制度,主任会议成员直接联系81名基层代表,常委会委员同300多名省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省人大代表通过“人大代表之家”、代表小组、代表接待日、代表信箱等平台广泛倾听群众心声,及时反映群众诉求,实现“双联”工作的经常化和制度化。
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常委会把审议代表议案、办理代表建议作为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服务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方式。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办理的“关于支持恩施州推进马铃薯主粮化战略”等5件代表议案,已经全部审议完毕。对省人大代表提出的707件建议,各办理单位按照“尽最大努力解决代表所提的问题、最大限度采纳代表的意见建议、以最大诚意与代表沟通协调”的工作要求,已全部办理完结并答复代表,代表建议办理的落实率和满意率进一步提升。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督办了“关于加快推动大健康产业发展”等8件重点建议,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领办了“关于落实四个最严,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等6件重点建议,推动解决了一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有效解决了一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
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推动各地建立代表履职登记制度,激发代表履职热情,增强代表尽责意识。建设代表履职服务网络平台,为代表履职和联系群众提供基础信息服务。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邀请部分代表和人民群众参与预算草案与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及征求意见座谈会;全年共邀请326名代表列席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会议,邀请代表690人次参加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举办5期代表专题培训班,组织520名代表集中进行学习研讨,努力提高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精心组织在鄂全国人大代表参加视察调研、学习培训等活动220人次,服务代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议案14件、建议388件,助推湖北经济社会发展。
五、从严从实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
适应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特点和人大组织架构特征,进一步加强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以及7个专门委员会、3个工作委员会、4个工作机构为主体的“2+14”建设,增强政治定力,提升履职能力,凝聚整体合力,激发工作活力。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保证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着力增强“四个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在省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履行职责。制定常委会党组和机关党组议事规则,坚持常委会党组集体学习制度,举办人大干部讲堂,努力提升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的政治素养。为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建立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党组。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根据中央巡视组和省委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主动制定整改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和时间清单,整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认真开展“专项整治”,“三公经费”支出全面下降。践行从严从实工作作风,坚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做到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问效于民。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常委会会风建设的意见》,强化会议服务保障,会议出席率及会议审议质量继续提高。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深入开展“三抓一促”和“能力建设年”活动,出台《关于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及机关能力建设的意见》。常委会及机关工作人员始终心存履职尽责的使命感、抢前争先的荣誉感、出错失误的愧疚感、无能无为的羞耻感,努力提升自己的“政治把握能力、学习研究能力、依法履职能力、机关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加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专家顾问库、地方人大工作研究会建设,完善人大课题研究制度,形成一批重要研究成果,为常委会提高依法履职能力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在第26届中国人大新闻奖评选中,我省11件作品获奖,其中5件作品荣获一等奖,名列全国省级人大第一。
加强市县乡人大工作联系及对外交往。常委会通过召开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邀请市(州)县人大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联动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进一步加强与市县乡人大的工作联系,依法进行工作指导。以县乡人大换届为契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推进优化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增设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制定《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推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履职行权的规范化、法治化。
常委会服从服务于国家外交大局,成功接待俄罗斯联邦委员会主席率团访问湖北,得到中央领导同志及俄方高度评价。率团参加在美国夏威夷举办的首届中美省州立法机关合作论坛,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对外宣传、扩大湖北的国际影响,并争取到第二届中美省州立法机关合作论坛今年在武汉举办。积极推动与美国等多国地方议会、政府、友好组织开展务实交往合作,接待法国等11个国家代表团的来访,充分发挥人大对外交往的独特优势和积极作用。
各位代表!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过去一年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是省委总揽全局、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体人大代表履职尽责、全省人民关心支持的结果。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自觉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认真执行人大决议决定、认真办理代表建议、落实人大审议意见,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市县人大团结协作,为省人大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有效支持。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倾力支持人大工作,为人大依法履职行权创造了有利条件。在此,我谨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对各有关方面和各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谢!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常委会工作中还存在许多有待加强和改进的地方,如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真监督真支持能力还有待提升,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法规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代表履职平台的运用还需进一步深化,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方式、载体和内容有待进一步拓展;“2+14”自身建设和整体工作水平仍需进一步加强和提升。对此,我们将以改革创新精神,认真查找“短板”,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
2017年是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召开的重要之年,是深入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也是省十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收官之年”。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更为繁重,做好今年工作责任重大。我们要切实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继续按照“在全省工作大局中有作为、在全国人大系统中有地位”的工作要求,务实重行推动人大工作创新发展。
今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初步安排建议是:在立法工作方面,要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湖北实施,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拟安排立法项目31件,其中计划项目12件、预备项目19件。在监督工作方面,继续按照“围绕大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拟安排审议16个专项报告,开展8项执法检查、5项专题调研,报告10件法规实施情况。在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方面,拟修订《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建立“一府两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出关于加强司法工作监督、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等决定。在人事任免工作方面,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认真学习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建立健全常委会委员和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履职档案制度,深入推进宪法宣誓制度全面实施。在代表工作方面,以发挥代表作用为目标,开展省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进一步完善代表履职档案制度。组织做好省十三届人大代表选举工作,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提升代表素质。在自身建设方面,继续探索完善符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特点、充满活力、富有成效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常委会及机关的各项建设,进一步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关于常委会今年的工作建议,已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工作要点》及常委会201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计划中作出具体安排。“一要点三计划”已印发各位代表,请结合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一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各位代表!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使命光荣;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催人奋进。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坚强领导下,求真务实,积极作为,在新的起点上奋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附1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工作要点
(2017年1月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是胜利召开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的重要之年,是推进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也是省十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收官之年”。省人大常委会今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湖北实施,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如期完成本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目标任务,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召开。
一、加强立法工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
1.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立法事项、法规起草及审议中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问题,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报告。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党组讨论研究立法中的重大问题、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向常委会党组报告立法中重大问题的制度。
2.认真落实立法计划和规划。认真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和调整后的立法规划,加快重点领域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通过立法推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坚持立法进度服从立法质量,统筹安排年度立法工作,努力完成本届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主要目标。2017年,常委会拟制定或修订湖北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31件,其中计划项目12件,预备项目19件。
3.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发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湖北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的组织起草,有关委员会和工作机构要提前参与政府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加强对起草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健全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重要法规草案机制。推动和督促有关方面按照立法规划计划及时组织起草法规草案,确保如期提请审议。加强法规案审议工作,就立法中的主要问题深入研究论证、加强沟通协调,广泛凝聚共识。
4.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立法论证、听证、评估机制,完善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制度,努力增强地方立法特色,不断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切实增强地方立法的有效性、实用性、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制定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工作规范,继续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大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项目建议力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抓住重要制度安排和关键条款深入调研,拓展专家论证和基层听证、网络听证等渠道。落实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发挥人大代表、法治工作者、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方面在立法中的作用。
5.推进市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加强与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沟通协调,积极建立有效指导工作机制,完善审查批准程序,提高地方立法工作整体水平。依法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以及“一州两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时对设区的市、自治州立法和备案审查人员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加强监督工作,促进重大改革发展举措的有效实施
6.依法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及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湖北实施,把握人大监督工作的大局导向、问题导向、群众导向,改进监督工作方式、创新监督工作机制、拓展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前瞻性、权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做到真监督、真支持,扎实推动我省改革发展各项事业全面深入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7.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关于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贯彻实施《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推进脱贫攻坚、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司法体制改革情况等11个专项报告。
8.听取和审议计划执行、预算执行、审计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6年省级决算(含2017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同时听取和审议2017年上半年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关于2016年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部分项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关于2016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关于2016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等工作报告,批准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
9.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对《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等8件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10.开展专题调研。对我省就业工作、脱贫攻坚等情况开展5项专题调研。继续开展“湖北环保世纪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荆楚行”“民族团结进步荆楚行”活动,加强对生态环保、食品安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等工作的跟踪监督,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民生问题,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1.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根据监督法及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完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创新备案审查工作方法。加快建设规范性文件备案信息平台,加大“有件必报、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工作力度,拓展公民、组织审查建议提出途径。
12.落实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对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等9件实施满一年的法规,由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书面报告实施情况;对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实施满三年的法规,由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或者立法后评估,并书面报告法规实施情况。
13.加强人大信访工作。始终坚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更加重视网上信访,提高网上信访事项办理实效。紧紧围绕常委会立法、监督等工作,加强信访信息分析和调研,反映社情民意,辅助决策参考,当好参谋助手。认真办理省人大代表反映的信访事项,扎实做好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阅信接访包案工作,促进常委会、代表与人民群众的直接联系。积极运用法治思维,严格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来信来访,推进人大信访工作改革和法治化进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围绕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14.认真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结合常委会审议议题,适时作出《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决定》《关于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决定》等,将省委的重要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推进省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15.深化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修订《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建立“一府两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选题机制、报告机制、衔接机制、程序机制。
四、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保证地方国家机关有效运转
16.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有机统一,把好拟任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关,通过法定程序实现省委人事安排意图。进一步完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拟任职发言、颁发任命书、宪法宣誓等制度。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对拟任人员的知情更深入,讨论更充分,增强任命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五、加强代表工作,更好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17.进一步完善“双联”制度。加强常委会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实施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办法,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走访人大代表制度。组织好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等活动,协助组织在鄂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执法调研、集中视察和专题培训。
18.服务和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常委会重要工作情况制度,及时为代表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为人大代表知情知政、依法履职提供服务。发挥专业代表小组作用,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调研、审议、执法检查和视察。进一步完善代表履职档案制度,适时开展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
19.认真督办落实代表建议。进一步加大对代表议案处理和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力度,加强协调和重点督办,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坚持主任会议成员领衔督办、人大代表参与督办、专门委员会跟踪督办重点代表建议制度,组织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进行专项视察,完善代表建议办理结果满意度测评和第三方评估机制,不断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落实率和满意率。
20.做好代表换届选举有关工作。按照中央、省委有关省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以优化代表结构,提高代表素质为重点,组织做好省十三届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做好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有关工作。
六、加强人大研究与宣传工作,为人大工作提供理论和舆论支持
21.积极开展人大研究与宣传工作。继续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优势,健全人大新闻大宣传工作新格局。加大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省地方性法规草案解读、常委会履职和代表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努力办好《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报》《楚天主人》杂志等刊物和微信公众号、湖北人大网。召开全省人大研究与宣传工作座谈会,做好新闻发布和人大好新闻的评选工作。继续做好宪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宪法意识。充分调动新闻媒体的积极性,发挥新闻媒体宣传人大工作的主渠道作用,办好专版和专题节目,不断丰富宣传内容,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七、做好人大外事工作,推动务实合作
22.加强人大对外交流。根据地方人大对外交往的内容和特点,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人大对外交往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有重点地开展工作。坚持服务于国家外交大局,办好中美省州立法机关合作论坛,扩大湖北国际影响,推进湖北对外开放。按照出访活动有关规定,明确内容、拓宽领域,合理安排出访活动,进一步提高地方人大对外交往工作的实效性。严格执行外事工作的相关规定,强化外事纪律,保证人大对外交流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八、加强人大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23.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扎实履行好党组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始终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强党组织建设。切实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看齐意识,做到讲政治、顾大局、懂规矩、守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恪守宪法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履职、依法办事。
24.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巩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加强对党内法规和机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推动作风建设形成新常态。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切实掌握第一手材料,树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社会形象。
25.推进履职能力建设。适应改革发展新要求和人大工作新任务,按照加强常委会及机关能力建设的意见,实施能力提升计划,逐步建立并完善常委会委员和专工委成员履职档案制度。始终心存履职尽责的使命感、抢前争先的荣誉感、出错失误的愧疚感、无能无为的羞耻感,着力提升人大工作者“五种能力”,让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崇尚实绩、创先争优成为人大工作的文化传承。加强机关干部的业务培训、内外交流、挂职锻炼等,努力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廉洁勤政的机关干部队伍,充分发挥集体参谋助手的作用。
26.认真总结本届常委会工作。组织开展常委会五年工作专题总结,全面系统总结本届常委会在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代表工作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经验,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为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实践作出积极贡献。
27.加强沟通交流和联系指导。加强同全国人大、外省(市、区)人大的工作交流。加强同市、县人大的工作联系与指导。贯彻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和省委决定精神,切实推动县乡人大建设取得新成效,提升全省人大工作整体水平。总结、推广基层人大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经验,研究解决一些制约基层人大履行职权的突出的共性问题。密切工作协同,开展工作交流,共同推进全省人大工作。
以上工作要点,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
附2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16年12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科学、合理地安排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立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湖北省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规定》,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订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通过立法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湖北贯彻落实。围绕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全省改革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生热点问题,坚持立法先行,加强地方重点领域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更加注重法规的有效实施。健全地方立法工作体制,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努力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进程、推进“五个湖北”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2017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安排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要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调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相协调,与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工作规划、201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相衔接,对2017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作如下安排:
(一)计划项目(12件)
1.2016年度结转表决和继续审议项目(5件)
(1)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建议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
(2)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议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
(3)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建议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4)湖北省专利条例(建议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
(5)湖北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建议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
2.2017年度审议项目(7件)
(6)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建议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7)湖北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条例(建议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8)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建议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9)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建议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0)湖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建议9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1)湖北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条例(建议9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2)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建议11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落实省委决策部署需要制定、修改的其他地方性法规,适时安排审议。
继续做好集中对我省现行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要求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变动情况,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止,依照立法程序及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二)预备项目(19件)
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法(修订)
2.湖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3.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修订)
4.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5.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修订)
6.湖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7.湖北省禁毒条例
8.湖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修订)
9.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修订)
10.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
11.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
1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办法
13.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
14.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
15.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条例
16.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条例
17.湖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18.湖北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19.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
2017年度审议项目的起草单位要成立法规起草协调小组,由起草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法规工作室等单位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要做到任务、班子、人员、经费、时间“五个落实”,保证按期完成法规起草任务。法规案原则上应在建议审议时间的30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的,提案人应书面说明理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法规工作室要提前参与法规起草工作,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积极督促、推动有关方面抓紧起草,做好立法调研和审议工作。组织召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推进会,对年度立法工作进行部署。加强对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督促检查,推动立法计划的实施。预备项目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可依法及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计划需要调整的,向主任会议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公众参与、专家支持的“五位一体”地方立法工作体制,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坚决贯彻落实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省委中心工作研究确定立法项目。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省委报告制度,立法中涉及的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报告。深入研究改革中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从立法上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和办法,灵活运用立改废释等立法形式,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推动改革决策得到有效实施。
(二)坚持依法立法
准确理解和把握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严格遵循不抵触原则,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省级人大常委会在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时,要严格依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与上位法不相抵触。设区的市、自治州要全面准确地把握立法权限定位,充分行使好地方立法权。如果确实有事项属于现有立法权限无法解决而国家法律和省地方性法规又没有规定、但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
(三)坚持有特色、可操作
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立足湖北实际,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针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选择省委决策的重点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立法。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突出制度设计的有效性、配套性和前瞻性。对关键条款要进行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切实增强地方立法的有效性、实用性、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四)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健全法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表决、评估机制。完善法规起草协调小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和向下级人大征求立法意见制度。完善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制度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创新立法听证机制,拓展专家听证、基层听证和网络听证等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发挥他们的立法主体作用。继续做好立法宣传、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四、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树立科学的立法人才观,加强立法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建立健全立法人才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机制,完善立法人才知识结构和梯次结构,提升立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综合素质,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热爱立法工作的立法人才队伍。加强立法人才储备,建立地方立法人才培养和研究基地,为地方立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对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立法工作的指导协调
加强与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沟通协调。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提前与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沟通,征求意见;立法规划、计划制定后要及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加强对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立法工作的指导,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指导工作机制,完善审查批准程序。继续通过加强培训、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提高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立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高地方立法工作整体水平。
附3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2016年12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的监督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省委领导下,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湖北实施,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着力推动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着力推动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进程,在中部地区率先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根据监督法和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规定,对2017年度监督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推进脱贫攻坚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2016年度省市县三级财政扶贫投入情况、扶贫小额信贷进展情况。报告拟安排在3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省属国有企业及下属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情况;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运作情况;省属企业之间重组整合基本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我省外事工作扩大对外交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大力培育和提升全省干部群众开放意识和理念,积极营造开放文化氛围情况;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引导和推动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加强国际产能合作,提升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审议省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省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规划、环境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书面报告。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生态环境案件处理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查办、审判、预防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听取和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7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2017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审议省政府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2016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的研究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书面报告。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九)听取和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体制改革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2014年3月以来,湖北省法院系统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试点情况;落实繁简分流改革意见、司法人员履职保障制度和完善司法救助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司法体制改革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2014年3月以来,湖北省检察机关作为第一批7个试点省份之一,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检察职业保障、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和相关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试点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重大民生专项资金安排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实施情况、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6年省级决算(含2017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同时,由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2016年省级决算草案。
(二)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同时听取和审议2017年上半年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三)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6年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部分项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四)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6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五)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6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以上听取和审议的五个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一)检查《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农机化科研开发、安全监管、服务体系、燃油补贴、示范基地和机耕道路建设等扶持措施的落实情况;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标准体系建立和完善情况;农业机械安全使用、节能环保等情况。检查工作安排在5月至6月份进行,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7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组织和实施。
(二)检查《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实施情况。重点检查人体器官捐献的社会认知度、非移植医疗机构对人体器官捐献认识度等情况;地方政府法制意识,依法依规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力度如何;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分类情况,工作开展遇到的困难等。检查工作安排在5月至6月份进行,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7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检查《湖北省价格条例》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执行《条例》总体情况,存在的突出困难及主要问题;各级政府定价听证制度执行情况;“相对封闭区域”及“网售商品与服务领域”的价格行为规范情况;政府对特价补贴联动机制的实施情况等。检查工作安排在7月至8月份进行,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9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检查《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条例规定的华侨财产、子女教育、社会保障、投资创业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情况。检查工作安排在7月至8月份进行,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9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组织和实施。
(五)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在防止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方面的执法情况;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的情况;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合理利用和集中处置情况;危险废弃物管理和处置情况等。检查工作安排在7月至8月份进行,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9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组织和实施。
(六)检查《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执行《条例》总体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各行业部门、市场主体对《条例》的知晓情况;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部门对各项配套制度规则的建立、清理、完善和执行情况;综合监管机构与各行业监督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及与行业部门推进联合执法的情况;政府推进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等。检查工作安排在9月至10月份进行,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1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组织和实施。
(七)检查《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资金保障使用情况、标准确定情况;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照料情况等。检查工作安排在9月至10月份进行,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1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组织和实施。
(八)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总体情况;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维护政治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文化安全等方面情况,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情况;加强国家安全保障和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和法制宣传教育情况;落实国家安全审查监管制度情况等。检查工作安排在9月至10月份进行,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1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
四、专题调研
(一)开展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情况专题调研。专题调研报告拟印发5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和实施。
(二)开展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情况专题调研。专题调研报告拟印发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开展我省乡村旅游促进精准扶贫情况专题调研。专题调研报告拟印发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由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开展我省脱贫攻坚情况专题调研。专题调研报告拟印发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和实施。
(五)开展教师法及湖北省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情况专题调研。专题调研报告拟印发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和实施。
以上专题调研报告,交由省政府,省高院、省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根据监督法及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
六、法规实施情况报告
新制定和修改且实施满一年需要报告实施情况的法规有9件: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的决定;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实施满三年需要报告实施情况的法规有1件: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
七、审议意见处理情况跟踪监督
以督促审议意见整改落实为重点,加强对省人大常委会各项监督事项的跟踪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六个月内,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应督促省“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由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进行满意度测评。
做好2017年度的监督工作,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切实改进作风,增强监督实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深入调研,及时汇总各方面意见建议,使监督工作更好的回应人民关切。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增强执法检查报告所提意见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与市县人大的工作协同配合,增强监督工作合力。要加强宣传报道,依法将监督计划、监督过程以及监督的结果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使监督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对列入2017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项目,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要严格遵守监督法、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和《湖北省人大机关学习贯彻〈监督法〉的若干意见》等的规定,按照本计划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务求实效,保证常委会各项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各个具体监督项目的实施方案均由办公厅统一协调汇总。
本计划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
附4
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2017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计划
(2016年12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2017年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湖北实施,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进程,在中部地区率先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对2017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审查和批准湖北省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
二、审查和批准湖北省2016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7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7年省级预算。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
三、作出《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
四、作出《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决定》。由预算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
五、作出《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决定》。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
六、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大力推进共享发展的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厅具体负责实施。
对列入2017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项目,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计划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务求实效,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