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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05-17 09:2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7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1月18日,各代表团认真审议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代表们一致认为,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体现了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精神,体现了省委生态立省的战略部署;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作出决定,对于落实长江大保护的湖北责任、加快湖北转型发展、加强湖北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法治建设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非常必要;决定草案符合我省实际,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大会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工作建议。大会秘书处决定组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代表提出,应当建立完善重大污染应急处置机制,以减少污染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据此,建议将“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预测预警体系,提高环境监测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修改为“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预测预警体系和重大污染应急处置机制,提高环境监测、环境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二、有的代表提出,为了进一步减少从丹江口水库调水后对汉江中下游的影响,建议加大对汉江中下游地区生态修复的力度。据此,建议增加以下规定:“加大南水北调、引江济汉工程实施后的汉江中下游生态修复工作力度。”

三、有的代表提出,当前的环境保护执法现状还不能适应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的需要,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据此,建议增加以下规定:“加强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完善环境保护执法体制机制”。

四、有的代表提出,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是重点和难点,应当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综合协调和治理机制。据此,建议增加以下规定:“建立跨区域、跨流域的综合协调、治理机制。”

五、有的代表提出,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城市和乡村创建活动,促进绿色发展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的形成,不断改善生态环境。据此,并根据国家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相关规定,建议将“大力开展环保模范县、环保模范市,积极创建环保模范省”修改为“积极推进生态文明示范省建设,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城市和乡村创建活动”。

六、有的代表提出,决定草案可否在细化措施、量化投入、强化职责等方面作更加具体的规定。考虑到本决定在性质上属于重大事项的决定,主要规定我省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基本路径和工作机制,以体现决定的号召性、倡导性和引领性。此外,决定通过后,省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将因地制宜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因此,本决定以从宏观层面作出规定、提出要求为宜。

七、有的代表提出,长江经济带是国家战略,湖北是长江经济带组成部分,可否将决定草案名称中的“长江经济带”修改为“湖北长江经济带”或者“长江经济带湖北段”。经研究认为,该决定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所涉及的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适用范围,当然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议对决定草案的名称不作修改为宜。

此外,根据代表意见,对决定草案中的个别文字作了适当修改。大会秘书处决定组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