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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7年5月22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 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检察院报告全省检察机关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办理情况,请予审议。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环境保护的战略部署,始终把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和司法为民的重要内容,坚持用行动表态,用办案数据和典型案例说话。从2014年起,在全省检察机关持续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土壤污染防治专项监督等活动,在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退耕还林等环境保护相关领域开展查办职务犯罪专项行动;2015年以来以环境保护领域为重点,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从2017年3月起,我们又部署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发挥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等检察职能作用,向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宣战,为湖北绿色发展提供更多、更优检察供给。
一、强化打击声势,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
我们落实省委对生态红线寸土不让的要求,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实行“零容忍”,使红线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形成有力震慑。
(一)严格审查把关,认真做好批捕起诉工作。2014年以来(时间下同),全省共批捕违法排污、盗伐林木、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975人,起诉3192人,办案数量逐年上升。省检察院对媒体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依法督办了赤壁华祥公司非法占用林地案、蕲春化工废料污染环境案等一批案件。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依法及时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引导收集完善证据。为防止“另案处理”变为“另案不理”,在批捕、起诉环节对相关问题全面调查核实,发现构成犯罪的坚决追加逮捕、追加起诉,不让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如2017年1月,通山县检察院在办理吴某非法焚烧废弃电路板提取贵金属案时,发现陈某等另外三人的行为也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提出追捕漏犯的建议,被公安机关采纳,该案4名犯罪嫌疑人均被批捕。
(二)延伸工作触角,加强刑事诉讼活动监督。针对环境违法犯罪线索来源不畅的问题,依托派驻检察室、检察服务巡回组延伸监督触角,及时掌握重点林场、矿山、库区生态环境一线动态,就地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和控告。连续四年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环境领域刑事犯罪1211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67人,防止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健全完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刑事检察部门、诉讼监督部门涉及环境案件线索相互移送机制,提高线索转化和利用效率,增强了打击效果。
(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省检察院先后会同省林业厅出台了《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会同省环保厅、公安厅和省法院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进一步健全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会商等机制。全面建成省市县三级“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与环保、林业、农业、水利、国土等部门共同做好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网上录入、筛查、移送办理等工作,累计上传环境资源类行政处罚案件1.1万余件,移送涉刑案件392件。围绕服务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战略,省检察院主动发起,与湖南、江西省检察院共同签订合作协议,打击跨地域环境犯罪,推动长江流域形成共抓大保护的工作格局。如2015年,鄂湘赣三省检察机关通过检务协作机制,从群众反映的一起水源污染事件入手开展调查,成功监督办理了湖北华阳药业公司跨区域向湖南湘阴县、江西东乡县非法处置化学品残渣的特大环境污染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挂牌督办,涉案公司及3名主要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坚持惩防并举,严肃查办、积极预防环境领域职务犯罪
紧盯省委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依法查办生态保护和环境监管中贪污贿赂及不作为、乱作为等渎职犯罪案件416件488人。结合办案加强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
(一)严厉惩治环保领域贪污贿赂犯罪。聚焦环境工程建设、环境修复项目实施、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查办贪污贿赂犯罪253件273人。以我省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为契机,加强与纪检、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大线索分析研判力度,做到“主动出击、定点打击”。加强对环保资金投入“最后一公里”的监督,查办基层人员违规套取生态扶贫资金、贪污侵吞禁渔期补贴资金等犯罪76人。如2016年12月,中央电视台曝光郧西县基层干部套取生态公益林补贴等涉农惠民资金问题后,检察机关迅速开展调查,查办了蒿坪河村原党支部书记明庭友等套取国家专项资金100余万元等一批重大案件。
(二)严肃查办环保领域失职渎职犯罪。围绕退耕还林、节能减排等环保资金投向密集领域,组织开展专项查案行动,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专项资金被骗取的犯罪。其中仅节能减排领域,就立案查办45件60人。坚决打击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处罚、徇私枉法等犯罪。健全重大环境污染故同步介入调查机制,及时介入11起污染事故调查,深挖背后的职务犯罪。如阳新县金宝矿业、银源公司违法排放废气造成49人中毒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依法介入,对6家涉事企业及李加牛等14名企业管理人员提起公诉,查处了黄石市环保局原副局长彭玉成等7人受贿、玩忽职守犯罪。2016年底,黄石监狱提出对李加牛予以假释,黄石市检察院又及时进行调查,认为该案社会危害性尚未消除,建议对其不予提请假释,被监狱部门采纳。
(三)积极开展环保领域犯罪预防和法治宣传。坚持关口前移,以领导干部、一线执法人员和巡查监管人员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356次,恩施等地检察机关专门成立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基地。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制作预防报告236件,向政府及相关环保部门提出预防检察建议399件,推动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制度104项。积极参与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湖北环保世纪行活动,黄冈等地检察机关召开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宣传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典型案例,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三、以公益诉讼为抓手,强化生态环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作为中央确定的13个试点省份之一,在省委省人大重视支持下,我们自2015年7月开始推进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对直接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怠于履职导致国家和公共利益受损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截至目前,通过试点共督促相关部门恢复、收回被毁损、占用的土地1809亩,恢复、治理被污染水源地8944亩,督促治理长江、清江以及其他河流、湖泊2.3万亩,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保护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促进了依法行政,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重点。贯彻省委将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要求,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作为公益诉讼的主攻方向,在全省抽调业务骨干组建工作专班集中推进。坚持办案力度与效果相统一,将专业化法律监督与促进环境问题社会化综合治理有机结合,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共摸排公益诉讼线索517件,启动诉前程序298件,向法院提起诉讼44件,分别占全部公益诉讼案件的73.2%、68.3%和77.2%。
(二)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的督促整改作用。为节约司法资源,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在办案中我们充分利用诉前检察建议,向履职主体提出整治、改进环境问题的建议。同时,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争取理解支持,促进建议落实。截至目前,相关行政机关根据检察机关诉前建议,作出环境行政处罚79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起诉27件,责令相关企业停止生产32件,报请关停22件,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限期治理和恢复原状68件。如2016年,通山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通山县环保局对某石材工业园区多家石材生产企业监管不力,生产废水直接排入洪港河中,致使水体大面积污染。通山县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临时关停17家环保不达标的石材厂,一个月后园区内集中式污染防治设施建成运行,被停产的企业也恢复正常生产,解决了周边12个村的环境污染问题。
(三)及时提起一批有影响的诉讼案件。对经建议仍不履行职责,或没有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去年5月,省检察院指导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诉区林业局怠于履行职责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郧阳区林业局在对吴某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区林业局继续履行收缴罚款和监管被毁林地生态修复的法定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全国试点省份代表现场观摩庭审,在全国会议上完整播放庭审实录,认为湖北探索出了一套可供借鉴的行政公益诉讼庭审程序和模式,并将湖北的经验做法向全国推广。
在突出抓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的同时,综合运用抗诉等多元化监督方式,加强对涉及生态环境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注重方式方法,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
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我们坚持司法不忘大局、办案考虑发展,始终把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放在全省发展大局中来谋划部署,更加注重提升办案效果,努力实现惩治犯罪、保护生态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一)注重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涉及环保问题的案件,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慎重妥善处理,听取有关环保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意见,做到准确定性、依法办理。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始终保持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又在具体办案中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和企业长远发展,做到既不放纵犯罪,也不人为拔高凑数,努力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佳的办案效果。如宜都市检察院在办理两家茶叶厂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时,发现案件达不到起诉标准,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同时,针对办案中了解的当地采伐指标远低于茶叶加工生产需要等问题,向政府提出检察建议,促使有关部门着手实施茶叶加工企业以电代柴、升级茶叶加工工艺等措施,促进了茶企行业污染问题的整体治理。
(二)注重促进受损的生态修复。针对生态环境易损难修的情况,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在全省推行毁林犯罪补植复绿从轻处罚等机制,对遭受破坏的林业资源,由犯罪嫌疑人以承担劳务、给付货币、亲友代植等方法,补植补种相应面积,恢复森林生态功能,检察机关根据补植协议的签订、履行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解决“人坐刑期满、荒山依旧在”的问题。今年以来,全省共办理补植复绿案件9件,补种林木136亩。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对水体、土壤、大气污染等案件的多元化生态修复补偿机制,比如对非法采矿、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等行为,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切实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害降到最低。
(三)注重从更高层次上服务绿色发展。我们深刻认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推进绿色发展相辅相成,在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检察职能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运用法治手段化解产能过剩,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为湖北提升绿色发展品质提供司法“助攻”。更加注重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制定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科技创新创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实施意见,依法保护企业产权,支持企业形成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如石首市检察院在办理某农牧公司养殖场超标排污案时,深入该公司宣讲环保法律和政策,并联系有关单位提供技术帮助,促使该公司下决心转产升级,投资3000万元引进国外先进流水线,新建现代化的生态养鸡场,不仅环保达标,而且经济效益更好,实现了保护环境、保障发展、服务企业“一案三赢”的良好效果。
当前,中央、省委的高度重视,省人大、省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为我们依法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当前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环保案件办理工作中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少数地方和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重要意义认识还不到位,有的案件在办理中还存在干扰和阻力;与公安机关、法院及行政执法机关的外部协作配合机制还不够健全,惩治环境违法犯罪的合力还需增强;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仍有待破解;各地工作开展不够平衡,办案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环境案件专业人才还比较缺乏,办理生态环境案件的能力有待提高。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通过积极争取外部支持与不断强化自身努力,认真加以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以这次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务实重行、真抓实干,努力让人民群众从环境改善中增强“获得感”,为湖北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持续贡献检察力量。
(一)进一步深化思想引领,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责任担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生态立省”战略,把服务绿色湖北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认真落实中央环保督查组反馈意见,对涉及到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跟进调查,做好重点线索的交督办和查处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蓝天工程”“碧水工程”“净土工程”和“绿满荆楚”行动计划等重大部署落实。
(二)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持续保持打击环境领域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全面加强对“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活动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作用打好“组合拳”,对环境领域违法犯罪严防、严控、严管、严处,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坚决查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全面强化生态环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有效实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着力推进从制度上解决制约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办理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及轻缓刑比例偏高等问题,形成打击合力。深入贯彻省人大《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推进与公安机关、法院、环保执法部门、长江航道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长江、汉江流域刑事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非法排污、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犯罪,保护好湖北“一江清水”。
(三)进一步发挥检察建议作用,促进环境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积极运用诉前检察建议和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好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原因和风险点,及时向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的建议,促进环境污染问题的源头治理。
(四)进一步深化工作创新,着力健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长效机制。坚持一手抓打击、一手抓治理,从个案入手,深入探索补植复绿从轻处罚、生态修复补偿等措施,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深入总结推广各地开展专项监督工作的好做法和好经验,及时汇编、发布典型案例,加强生态检察工作培训,提高环境保护案件办理工作能力。
(五)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营造打击和遏制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良好氛围。结合开展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邮路”、“公众开放日”、普法宣传等活动,运用办理的典型案件开展以案说法,推进生态法治建设进企业、进乡镇、进社区,提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的环保法治意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听取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案件办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充分体现了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监督。我们将认真落实会议的审议意见,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司法水平,为湖北绿色发展和“建成支点、走在前列”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
相关说明
1.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指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湖北作为13个试点省份之一,从2015年7月起在全省9个地区开始试点,对直接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怠于履职导致国家和公共利益受损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试点范围为环境污染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范围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资产保护领域。为节约司法资源,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试点方案》还规定了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
2.追加逮捕。指检察机关根据现有案件证据材料对公安机关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在侦查机关不能提出不报捕的充分理由时,检察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侦查机关执行的一种监督活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3.追加起诉。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发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遗漏涉嫌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可以建议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者直接决定起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4.“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指具有法定行政管理权限的机关或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涉罪行为从行政执法中分离出来,过渡到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协作机制。相关规定有国务院令第310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办发〔2011〕8号《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
5.预防职务犯罪邮路。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联合出台《关于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邮路”活动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和邮政部门以预防职务犯罪、传播廉政理念为出发点,以创新“预防+邮路”建设为基础,积极扶持发展预防职务犯罪志愿服务组织,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