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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生态环境案件审判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08-18 09:1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7年5月22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覃文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监督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现将全省法院2015年以来生态环境案件审判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2015年以来,全省法院在省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以湖北作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为契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关切,围绕发展大局,更新司法理念,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审判职能,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2015年至2017年4月,共受理各类普通环境资源案件3773件。其中,刑事案件1704件,占45.16%,审结1584件,生效判决罪犯1948人;民事案件853件,占22.61%,审结741件;行政案件1216件,占32.23%,审结1155件。全省环境资源案件总体呈持续上升态势,特别是今年以来,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刑事收案330件,同比增长44.1%;民事收案156件,同比增长78.93%;行政收案223件,同比增长116.5%。

一、贯彻生态立省战略,高位推动环境资源司法保护

(一)围绕发展大局,加强宏观指导。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以及《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坚持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为建设美丽湖北提供司法保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在全省法院部署。长江经济带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省法院积极落实省委决策,制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创新驱动带和协调发展带,受到省委高度肯定。

(二)坚持理念先行,加强思想引导。积极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新挑战,将绿色发展作为环境资源审判的行动指南,大力倡导保护优先、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等现代环境司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试点地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召开全省法院第一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就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作出统筹安排。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的三个规范性意见,指导全省法院深入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

(三)彰显区域特色,提升工作质效。全省各级法院结合自身实际,找准工作重点和切入点,开展各具特色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宜昌中院依法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发布相关典型案例,打造宜昌全国宜居城市品牌。黄石中院妥善化解涉及铜矿、金矿等矿产开发生产经营中的矛盾纠纷,加大对生态建设的司法保障力度。黄冈中院针对辖区内涉林犯罪频发现象,联手检察院、公安局、林业局等多家单位,开展林业巡回审判,将涉林纠纷化解在林区一线。汉江中院出台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实施办法,保障当事人提起环境资源诉讼渠道畅通。

二、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

(一)坚持惩处与引导并重,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加大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打击力度。对污染环境、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制污排污等环境资源犯罪形成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有效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依法严惩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投放危险物质犯罪、重大安全责任犯罪等重大案件,坚决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公开审理了致49名村民中毒的重大砷污染案,对涉案六家被告单位判处罚金总计135万元,对被告单位14名主要负责主管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大对新型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对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案的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坚持赔偿与修复并重,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注重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把握既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又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认真审理污水排放、烟雾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合理确定环境污染者的民事责任,保障受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坚持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彻环境资源民事审判工作始终,积极促进污染企业履行环境修复义务,妥善审理利川市五洲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在判令被告单位承担220多万元赔偿责任的基础上,促使该公司采取修复措施,使受污染区域达到了环保要求。

(三)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加大对环境资源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依法审理环保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案件,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对行政机关的消极不作为行为确认违法,对行政机关人员监管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促进环保行政部门正确履行职责、提升管理水平。2015年以来,全省有4人因环境监管失职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法维持合法行政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协调的优势,促进环保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平等自愿协商,防止矛盾激化。加强与环保行政部门事前沟通协调,促进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良性互动。

三、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试点,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全省法院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注重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引导功能,理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诉讼保全、委托鉴定等工作流程。截止2017年4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及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7件,已审结25件,当庭宣判14件。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5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52件。妥善审理全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依法确认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其继续履行收缴罚款、监管生态修复等法定职责。该案得到“两高”的高度肯定,庭审实录被最高法院推荐参加“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成果展”。妥善调处我省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注重司法实际效果,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方设立以社会公众为受益人、金额为700万元的环境保护慈善信托,既保障了污染区域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支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加大探索力度,实现环境资源审判的专门化

(一)着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门化。着眼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生态保护需要等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门化建设,在全省三级法院普遍设立环境保护合议庭的基础上,经省编办批准,武汉、宜昌、十堰、汉江中级法院和武汉海事法院试点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专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全面构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体系。武汉海事法院还被确定为“全国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

(二)着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专门化。武汉、宜昌、十堰、汉江中院探索环境资源“二合一”“三合一”审判模式,综合考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对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对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实行归口管理,统一由环境资源审判庭进行审理。同时,对全省环境公益诉讼以及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探索实行集中管辖,统一裁判标准,优化审判效果,提升环境资源司法工作水平。

(三)着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专门化。配强审判力量,组建了一支既精通法律业务、又熟悉环境知识的专业化法官队伍。其中,全省5个环境资源审判庭配备员额法官21名,具有硕士学历以上的占71.43%。加大培训力度,通过组织业务学习、庭审观摩、岗位练兵、文书评比等形式,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水平。加强调研工作,定期到中、基层法院开展调研,分析工作动态,研究解决难题,制定了《关于办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庭审操作程序规程》,为全省法院提供业务指导。

五、加强沟通协调,促进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

(一)共同破解环境资源审判困境。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赔偿款项的使用管理缺乏规定的问题,省法院主动加强与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多个部门沟通协商,探索建立我省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督促专项资金有效用于环境修复和治理。与省环保厅共同探索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为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解决专业性问题提供智力支持。

(二)建立环境资源保护联动机制。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建立违法犯罪线索通报、重大案件沟通协调、工作情况联席会议等制度,强化部门联动,形成保护合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做好环境资源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长江科学院等单位举办研讨会,共同研究长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情况新问题。

(三)充分保障社会公众有效参与。认真组织开展环境日宣传活动,全省法院召开3次新闻发布会,发布26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省法院拟于今年5月底对外发布十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重点通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情况。开展环境资源案件公开庭审、公开宣判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组织及社会公众旁听庭审或观看庭审直播。加强司法公开,及时上网发布裁判文书,实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调解情况公告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尚处于初创和探索阶段,面对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新任务、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常态下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公益诉讼难题有待破解。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举证难、诉讼费用高、审判周期长等问题突出,影响了审判效果;我省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比较缺乏,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尚未健全;专业鉴定机构少、收费高、周期长,难以满足审判实践需要。二是协调工作机制有待加强。少数地方和部门对环境司法审判认识模糊,地方干扰和阻力依然不同程度存在;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有待加强,各级机关之间没有完全形成工作协同关系,联动协调工作效能尚有提升空间。三是审判工作机制有待健全。全省法院统一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存在困难,对环境资源类案件尚未完全实现归口管理和资源整合。四是审判业务能力有待提升。面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力量明显不足,审判经验积累不够,队伍整体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专门化审判要求。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将立足自身,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努力推动解决。

这次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生态环境案件审判工作情况汇报,是对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视、监督和支持,我们将在省委领导下,结合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提高对环境资源审判的思想认识。将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谋划和推进,深入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着力研究解决制约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把环境资源审判作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推动国家法治进步、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坚持以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引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开发资源与节约资源的矛盾,积极运用司法手段,依法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冲突,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是进一步发挥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置公众健康和公共利益于不顾的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恶意倾倒污染物等恣意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充分发挥民事司法赔偿制裁作用,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公众环境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环境侵权行为,判令足额赔偿损失。探索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经济手段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违法行为,让违法分子在经济上付出高昂成本。强化司法强制执行工作,对阻挠环境资源监督检查、规避环境资源执法等违法行为,强化执行力度,丰富执行手段,用足制裁措施,依法支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履职。

三是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力量建设。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审判需要,在环境资源案件较多的中级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在条件成熟的法院推行“二合一”或“三合一”审判模式。加大对相关审判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着力培养一批精通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专家型、复合型法官。广泛运用人民陪审员制度,选任具有专业知识或业务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根据审判需要,聘请专家、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委员会,帮助解决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专业性、技术性难题。

四是进一步深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充分保障环境公益诉权,畅通立案渠道,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探索建立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配套机制。积极支持检察机关试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强化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审判工作顺利开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审判程序,探索构建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根据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形势,适时调整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模式。积极探索环境修复责任裁判与执行方式,提升环境修复实际效果。推动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完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五是进一步推动建立环境资源保护联动机制。积极推进建立环境资源保护联动协调机制,建立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等,为加大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力度提供机制保障。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完善司法鉴定和损害结果评估机制。建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发挥我省高校科研机构资源优势,推进专家辅助人制度,破解鉴定机构少、费用高、周期长的司法难题。

六是进一步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宣传力度。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通过巡回审判、现场办案、公开庭审、公开宣判、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等形式,广泛宣传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措施和成果,加深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帮助,为环境资源审判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决心在省委的坚强领导、在省人大的有力监督下,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创新审判工作机制,不断开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局面,为湖北绿色崛起、生态立省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附件:《关于全省法院生态环境案件审判情况的报告》有关说明 

1. 省法院制定的加强环境资源审判的三个规范性意见(P2):《关于我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与管辖设置方案的意见》、《关于确定环境资源审判庭职责范围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

2. 致49名村民中毒的重大砷污染案(P3):被告金宝公司等6家单位在阳新县大王镇等范围内非法占用农用地从事冰铜、冰镍冶炼。6家单位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生产线亦未经环评、“三同时”验收,所采购原料中均有含砷物料。6家单位未按照环保主管部门要求安装防治污染设备,无法有效控制砷污染物排放,致使砷污染物通过大气迁移传输,在大王镇等地区积累富集,严重污染该地区环境,导致该区域49名村民中毒,造成公私财产损失863159元。法院以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及主要负责主管人员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徐新鹤等人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案(P3):被告人徐新鹤从被告人肖本刚手中购买了5车(1050.98吨)从新疆阿拉山口非法进口的“含铜物料”(实为矿渣,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用于磨粉后配矿对外出售。经黄石环境监测站鉴定该“含铜物料”属于危险废物。法院以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对徐新鹤、肖本刚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利川市五洲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P4):五洲牧业公司2012年以来,在改扩建生猪标准化规模项目中违反“三同时”制度和环评要求,违法生产,非法排污。该公司排放养殖污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总额经鉴定为2203649.46元。法院认定五洲牧业公司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判令该公司停止侵害,采取修复措施,使污染区域达到环保要求。如不履行,则承担代为履行费用,并判令五洲牧业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2203649.46元及评估费等。

5. 全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P5):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诉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执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金兴国、吴刚、赵丰强非法占用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地达7805平方米开采建筑石料。林业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积极采取措施督促被处罚人履行。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林业局逾期既未回复,也未依法履职。法院判决林业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林业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6. 全省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P5):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2009年9月起,湖北宜化化工公司上线年产10万吨的保险粉项目,将生产废水非法倾倒在湖北宜化肥业公司磷石膏渣场。废水深入磷石膏,对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并威胁到附近水库和长江水域生态安全。为维护公共环境利益,绿发会诉至法院。2016年12月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湖北宜化化工公司设立以社会公众为受益人数额为700万元的环境保护慈善信托并支付差旅费、调查评估费等200余万元。

7. “二合一”“三合一”审判模式(P5):环境资源案件复杂多元,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可引发民事、行政、刑事三种类型的诉讼案件。为综合考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对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行为人在其他案件中已经承担的责任内容和履行义务情况,有必要对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实行归口,统一由环境资源审判庭进行审理。条件成熟的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审合一,暂不成熟的,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审合一。

8. 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制度(P6):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公益性特点,案件审理后对修复性资金或赔偿性资金不能直接判决给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或社会组织。为解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判决内容的执行偿付问题,有必要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判决的资金可直接履行至该账户。为确保该专项账户的规范设立、使用与监管,需制定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9.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P9):因环境侵权行为往往具有间接性、潜伏性、持续性和广泛性等特点,且侵权主体具有不对等性,现行环境侵权补偿原则不足以震慑违法行为,也不足以对受害者形成激励。对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加大环境污染者的违法成本,使受害者得到足额赔偿,促进生态环境有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