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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生态环境案件审判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08-18 09:1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7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5月12日,省人大城环委召开第三十三次全体会议,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生态环境案件审判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列席了会议。委员会认为,近年来,全省法院系统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围绕党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省委省政府生态立省发展战略,认真履行审判职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关切,在依法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震慑了不法犯罪分子,并在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和创新体制机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报告客观地反映了2015年以来全省法院在生态环境案件审判中所做主要工作,委员会同意将该报告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委员会同时认为,当前全省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生态环保纠纷、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和案件居高不下,其中原因虽多,但与打击不力也有关系。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审判尤其是公益诉讼工作在我省开展时间不长,还有待不断总结完善。司法审判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为了加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审判工作,委员会在审议中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司法审判的宣传

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公众参与和司法公开力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意愿,在生态环境审判领域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及时上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旁听庭审,增强环境资源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选取典型环保案件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开展以案说法宣传教育,达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效果,打牢法治环保的思想基础,从源头上防止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发生。

二、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坚持依法严判,加大生态环境案件处罚力度,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等措施,提高违法成本,切实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通过严惩不法分子,形成敬畏法律的社会气场和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让有违法企图的人“不敢污”。

三、不断探索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审判新经验

积极服务于推进生态省建设需要,不断更新理念,总结经验,提高审判水平。以生态环境案件审判为手段,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惩处与引导并重,赔偿与修复并重,监督与支持并重,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进一步扩大环境公益诉讼试点范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力量,探索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与管辖设置新经验。

四、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联动机制建设

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建立司法与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生态修复工作机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案件咨询、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着力破解立案取证难、证据鉴定难、事实认定难、裁判认定难和法律适用难等问题。

五、加强生态环境案件审判机构和审判队伍建设

按照环境资源专业审判要求,全省法院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加大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培训力度,学习环境资源专业知识,研究审判疑难问题,提升司法能力,建设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

此外,委员们还就报告的一些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