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04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四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7年5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泽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3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四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四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四审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内容作了充实完善,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随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四审稿进行了认真修改。同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四审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安全生产服务标准模糊,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和改善,政府应当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进行规范。同时,政府购买的安全生产服务应当符合相应标准。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
二、有的委员提出,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属于政府部门工作程序,条例不作规定为宜。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修订草案四审稿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部门报送安全生产信息的规定。
三、有的委员提出,煤矿产业政策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和省情制定并适时调整,条例对我省煤矿产业政策可不作具体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修订草案四审稿有关政府制定煤矿产业政策,对煤矿转产和关闭进行扶持、奖励的规定。
四、有的委员提出,建议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管理,增加关于尾矿库监测监控、水位控制等防范措施的规定,保障尾矿库安全运行。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规定尾矿库的排洪设施、调洪库容等应当满足设计要求,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实时监测监控。
五、有的委员提出,建议增加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责任,明确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
六、有的委员提出,城市桥梁、隧道、地下轨道交通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科技手段,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开展安全巡查。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
七、有的委员提出,建议增加有关安全生产社会参与和监督的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便利。”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四审稿的其他条文予以精简、合并,条款总数由七十八条调整为七十一条。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7年9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