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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7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尹维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7年1月,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刘龙菊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湖北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第004号)交由省人大城环委审议。为了做好议案的审议工作,省人大城环委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调研工作方案。今年3月8日至10日,省人大常委会王玲副主任带领省人大城环委调研组一行赴清江流域的宜昌市有关县市区进行调研,并邀请议案领衔代表共同听取市县两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人大代表、乡镇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对当前清江水环境保护情况的意见和建议。6月26日至28日,省人大城环委调研组又赴恩施自治州及其有关县市,就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开展调研。调研组除了实地考察外,还同恩施州人大、州政府及相关部门和部分省人大代表召开座谈会,重点座谈了解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颁布15年来贯彻实施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对加强清江流域保护工作进行了探讨。7月11日,省人大城环委召开第34次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加强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意义重大
清江是全流域在我省的最大一条长江支流,流经恩施、宜昌10个县(市)428公里,流域面积约1.67万平方公里,人口430多万,是我省土、苗等少数民族聚居地,是武陵山贫困地区、革命老区、鄂西边缘山区和清江开发库区移民集中地带。保护清江是长江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江流域的生态安全事关长江经济带生态大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大局,事关这一地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持续发展。
二、清江流域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近年来,随着清江流域工业化进程加快,人口总量扩大和城镇化率不断提高,导致污染物非放总量增加。同时由于清江流域的梯级开发、库区的形成,水体自净能力下降。目前清江水质断面考核来看,虽然总体良好,但流域内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水产养殖污染的增多,清江水质有总体下滑,局部恶化的趋势。由于清江流域内既有民族自治地方,又有非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州,又有自治县,行政管理权限不同,上下游之间的环境纠纷时有发生。
三、开展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立法十分必要
早在1996年,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就颁布实施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库区管理条例》。2002年,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恩施自治州人大又颁布实施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以上两部单行条例实施以来,为防治清江污染、保护和改善清江生态环境、促进清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由于两部单行条例是区域性立法,内容上缺乏衔接,且制定年代较久,很多条款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因此实现流域环境保护,强化流域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清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促进绿色发展,从省级层面就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开展立法既必要又可行。
省人大城环委认为,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实行“一域一法”对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意义重大。刘龙菊等代表提出的议案,针对清江流域水环境资源保护的现状,客观分析了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还就立法方向、重点内容等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案由、案据和内容要素齐全,立法理由充分,并附有法规草案建议稿。委员会建议将《湖北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提前进入立法调研论证程序。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