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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10-18 08:4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7年7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周洪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监督工作计划,省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在周洪宇副主任的带领下,于今年6月对《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听取了省政府及省红十字会、卫计委、财政厅、民政厅、公安厅等相关部门的情况汇报;赴武汉市、襄阳市、十堰市开展实地检查,先后察看了武汉大学附属中南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襄阳市中心医院、国药东风总医院的器官移植场所和襄阳市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机构;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情况的汇报,并与省人大代表、医学专家、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等进行了座谈。为使执法检查更全面深入,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全省其他市、州、林区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1日《条例》颁行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条例》贯彻实施,依法促进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全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社会环境、工作环境发生明显变化,志愿登记人数不断上升,捐献动员成功率逐年提高,捐献秩序不断规范完善,市级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体制机制逐步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人员、经费、场地逐步依法落实。从检查情况看,《条例》实施较好地保障了捐献者权益,维护了人的尊严,“器官捐献、生命永续”的道德新风尚逐步形成。截至2016年底,潜在捐献者人数由2014年的2021人增加到4087人;成功实施器官捐献由2014年的213例增加到432例,同比增加103%。从捐献案例数看,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位居全国前三位,进入全国第一方阵。

(一)加强《条例》宣传,营造崇德向善风尚

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是造福人类的伟大事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让群众知晓、理解、支持这项工作至关重要。为提升《条例》的社会认知度,各地开展了一系列全方位、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活动。一是以“法制宣传日”、“世界卫生日”、“世界红十字日”等重大节庆日为契机,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渠道开展立体化宣传,做到广播有声、电视有影、报纸有文、户外有势。二是结合地方实际,打造特色公益品牌,如,武汉市将每年3月26日定为“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日”,于2014年制作播放公益短片《生如夏花恒永不败》,记录人体器官捐献者的动人事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荆州市着力打造《好人开讲》节目,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有效促进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三是依托各地红十字基层组织和志愿服务队,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等活动,发放宣传手册,宣传捐献知识,把人体器官捐献融入到各地红十字会日常工作之中。

(二)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政策支持力度

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红十字会作为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重要部门,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列入该部门“三救三献”的核心业务,每年召开全省专题工作会议加以推动。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就制定出台了《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为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提供法制保障。襄阳市人大、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多次深入市红十字会和医疗卫生机构了解调研《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十堰市政府印发了《十堰市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分管市长为主任委员的市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统筹该市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三)健全机构设置,不断充实工作队伍

2014年4月,省编办批复设置了“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省红十字会按照要求配齐人员,调整办公场所,并在办公经费上予以大力支持,提升管理中心履职尽责水平。2015年10月,襄阳市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服务中心正式成立,明确事业编制3人;武汉市、十堰市、荆门市等地都在积极主动争取成立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专职机构;其他大部分市州红十字会基本做到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三有”,即有分管领导、有专兼职人员、有工作经费。

(四)加强部门配合,逐步形成工作合力

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条例》要求,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形成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良好合力。2015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省红十字会、卫计委、财政厅、民政厅等多个部门的权责。2013年,省卫生计生委、省红十字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有效理清关于信息登记上报的部门责任。省财政厅从2015年起,每年均安排政府性彩票公益金500万元用于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属的人道救助工作。全省公安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在器官转运、交通事故处理中密切配合,确保器官捐献的时效性,同时依法严厉打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

(五)开展缅怀救助,永续人道主义精神

做好人道救助,是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不可或缺的重要举措。各地在开展这项工作中,明确专人负责,接受救助咨询,落实救助措施,让人体器官捐献家属感受到奉献的价值,让器官捐献者的大爱永驻人间,同时,特别注重保护捐献者及其家属的隐私。为了缅怀捐献者,武汉市在石门峰陵园内设立了“武汉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纪念园”,荆州市在雨台山设立了“荆州人体器官捐献纪念碑”。每年清明节、世界红十字日等重大纪念日期间,各地积极组织相关单位、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属、红十字志愿者等,开展一系列缅怀纪念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条例》贯彻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顺,《条例》在基层落实力度不够

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是红十字会“三救三献”的法定核心业务,《条例》明确规定了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知识宣传、捐献登记、信息接收、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救助工作。因此,红十字会作为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主要部门,是联系人体器官捐献者群体最后一公里的关键环节,但是在我省部分地区,县一级红十字会管理体制未能有效理顺,基础不牢,导致工作难以推动,《条例》在基层落实乏力。

(二)工作机构缺位,《条例》贯彻实施存在管理脱节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及工作机制。”目前地市州除襄阳市以外,普遍没有落实关于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市、州红十字会未能成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在人少事多状况下,宣传工作不落实,管理工作跟不上。

(三)宣传力度不大,《条例》贯彻实施的影响和效果有待提升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红十字会、医疗机构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公益性宣传”。从捐献情况看,潜在捐献者动员捐献的成功率只有10%至20%,潜在器官捐献浪费和流失问题严重,充分暴露出宣传工作不够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条例》的宣传仅靠红十字会和医疗卫生系统去做,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抓宣传不够,宣传的合力不足。二是注重了对民众的知识普及,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带头志愿登记捐献较少,引领示范作用不够。三是媒体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公益宣传还没跟上。四是社区红十字基层组织缺失,在社区宣传不到位,基层群众参与率不高,影响了《条例》的广泛宣传和知识普及。

(四)协调机制不畅,《条例》贯彻实施的合力有待加强

虽然省直各相关部门已经建立起权责明晰、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并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但是,少数地方和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市、州之间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市、州工作较为被动,存在工作滞后等问题。在各地相关部门之间,普遍面临工作力度不均衡的困境,有的部门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措施不力。《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责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没有得到很好落实。

(五)配套政策不完备,《条例》贯彻实施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

《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领导各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和完善配套相关制度和政策,但普遍存在落实的力度不够。一些地方和部门站位不高,认识不到位,在依法行政、执法监管、捐献管理、人道救助经费筹集、丧葬费用减免、器官绿色转运通道、交通事故快处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和制度未能建立健全。

三、进一步推动《条例》贯彻实施的建议

(一)创新宣传方式,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生命科学观及依法捐献意识

人体器官捐献作为一项人道主义事业,为许多器官衰竭患者带来了重生的希望,是“健康湖北”建设的题中之义,与“文明湖北”、“幸福湖北”高度契合。要发挥新闻媒体舆论主阵地优势,把人体器官捐献的法律和知识普及纳入公益事业宣传,全媒体、全方位宣传。并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不断普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捐献理念、捐献知识,扩大社会知晓率和参与面,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尤其要倡导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带头参与器官捐献的志愿登记,以实际行动带动整个社会的积极参与。进而在全省形成各级领导干部带头落实《条例》、相关部门和机构严格依法履责、捐献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规范捐献工作,进一步提升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水平

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规范管理器官来源,提高分配的效率,降低或防止器官浪费,对捐献的人体器官要严格监控管理,保证每一例分配的器官的溯源性,做到公开透明,杜绝分配过程中各种人为因素干扰,积极稳妥地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尽快制定实施《条例》的相关配套措施,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依法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提供支撑。

(三)加强机构建设,进一步担负起人道救助的各项使命

各市、州要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建立健全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落实机构、人员、经费,统筹各部门依法履职,为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要加强管理者队伍和协调员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能力,建立健全筹资机制、监督机制、信息公开机制等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健全完善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真正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管理服务队伍,依法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四)强化部门协作,进一步加大支持人体器官捐献的工作合力

要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明确红十字会、卫计委、民政、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职责,相互协作,建立健全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人体器官捐献的监管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进一步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财政投入,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加大红十字事业经费投入的通知》相关要求,加大对人体器官捐献等红十字事业的投入力度。民政部门要切实为人体器官捐献者在所属公墓设立人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地。同时明确人体器官捐献指定医疗机构的工作职责,推动和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有序开展。

(五)落实救助激励,进一步提高人体器官捐献的积极性、主动性

一是改善资金募集方式。按照《条例》要求,根据上年度捐献实际完成例数和救助率,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提出预算方案,争取将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纳入当年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捐献人数的增加,每年适当增加投入。同时,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争取社会力量的参与和支持。二是扩展救助的方式。应扩大救助的范围、畅通救助渠道,给予捐献者及其家属更多的支持与便利,探索对接社会诚信体系,提高捐献者及其家属的信用评分,纳入民政部门的各类救助计划,减免殡葬费用,推动完善捐献者家属子女的有关优惠举措,充分调动人体器官捐献的积极性、主动性。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