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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12-14 07:5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7年9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报告全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2014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省委正确领导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坚持把改革创新写在湖北检察事业发展的旗帜上,以钉钉子的精神推进司法改革任务落实,完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有效推动了湖北检察工作争先进位、提档升级。

一、全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着力构建检察管理新体制和检察权运行新机制

司法责任制改革[1]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紧紧牵住的“牛鼻子”。作为首批试点省份,我们在省委统一领导和省直相关部门倾力支持下,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改革实施方案和30余项配套制度,部署开展三轮全省改革督察,蹄疾步稳地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目前,全省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四梁八柱”已经建立,面上的改革任务基本完成,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积累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严格落实检察官员额制[2]。全省检察机关从2015年9月起分三批完成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择优选任员额检察官3729名,占政法专项编制数的34.1%,低于中央确定的39%员额上限。一是科学配置员额。结合我省实际,按照政法专项编制数的36%和3%确定员额分配数和预留数,保证高素质检察人员进入员额,同时为检察官队伍长远发展预留空间。坚持“以案定额”“以职能定额”相结合,综合运用司法办案“大数据”,科学核定各级检察院员额数量,重点向基层和办案任务重的检察院倾斜。全省实配员额比例最低为33%,最高为42%。二是严格遴选标准。实行全员选任、综合考评、专业比选,在坚持政治标准基础上,突出专业化导向,发挥好遴选委员会的把关作用,保证入额检察官政治素质、办案能力、职业操守过硬。改革后,检察官平均年龄下降2岁,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比例提高11.6%,5年以上业务工作经历比例提高11%,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规范领导干部入额条件、程序,经考试考核、遴选委员会审查,全省16名领导班子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未能进入员额。三是加强员额管理。严格落实员额检察官到一线办案要求,入额的综合部门人员全部交流到业务岗位。实行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定期通报制度,今年以来,全省889名入额院领导以承办人身份直接办理各类案件9985件,人均11.2件。坚持能进能出,探索建立员额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让员额内有压力,员额外有动力,整个队伍有活力。

积极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3]。全省3729名员额检察官、4827名检察辅助人员、1424名司法行政人员全部分类定岗到位,85%以上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办案力量增加18%,初步形成了各归其类、各司其职、“各行其道”的管理格局。一是实行检察官单独职业序列改革。配合省委组织部制定出台实施方案,针对落实过程中的17个具体问题出台答复意见,建立与行政职级完全脱钩的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全面完成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确定和首次按期晋升工作。有序推进高等级检察官择优选升工作,改革后,市、县院高等级检察官职数比例提升,基层检察官职业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二是完善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管理机制。推进检察官助理[4]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完成全省832名司法警察职务套改和工资套改;完善检察辅助人员招录机制,面向社会招录检察官助理365名,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1008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统筹谋划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改革,完善司法行政人员职务职级管理制度。

全面运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5]。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省检察院于2016年4月制定下发八大类10项配套制度,着力构建权责明晰、监督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一是全面改革“三级审批”[6]的办案模式,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按照“充分放权”“应放尽放”的原则,制定实施检察官权力清单[7],健全完善办案指挥、指令、审核、决定制度[8],赋予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权力,使检察官成为有职有权的办案主体。根据业务类别、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分别推行独任检察官[9]和检察官办案组[10]两种办案组织形式,建立检察官主导、检察辅助人员配合的新型办案团队。二是加强对检察官履职的监督制约,确保放权不放任。改革完善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日常监督方式,实现司法业务监督管理从个案审批向全院、全员的案件质量效率监管转变。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发挥流程监控、检察官联席会议、案件评查等辅助机制的作用,加强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按照主客观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细化司法责任追究情形,促使检察人员恪尽职守,忠诚履职。做实检察官权力与强化监督制约并重的改革导向,激发了检察官多办案、办好案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促进了办案质效整体提升。改革后,全省县级检察院75%以上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由检察官自行决定,办理时间较改革之前平均缩短1天和5.5天。

逐步完善检察职业保障体制。建立与人员分类管理相配套、与办案责任制相匹配的职业保障体制,激发改革内生动力。推动员额检察官工资薪酬政策率先落地。去年10月底,全省员额检察官按照初步套改后的工资标准补发4877万元,同年11月起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做好绩效奖金核定、发放工作,研究各类检察人员考核办法,建立与办案质效直接挂钩的奖金分配机制,已完成办案绩效考核、奖励工资核定等基础性工作,全省绩效奖金正在兑现落实。完善检察人员履职保障机制,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通报问责制度,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意见,健全检察人员抚恤优待制度,连续6年为全省检察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稳步推进检察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完成全省检察机关机构、编制清理上收工作,建立由省检察院配合省编办统一管理、动态调整、按需调配的管理机制。调整干部管理体制,基层院检察长上移省委组织部管理,市、县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委托市级党委管理。在全国率先实现省以下财物统管,2015年1月起市、县两级院经费全额纳入省级预算保障,改革后全省检察机关总预算逐年递增,“两房”建设债务得到妥善化解。在推进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坚持同级党委思想、政治领导不动摇,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党管政法的原则落到实处。

全面深化内设机构改革。坚持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相结合,以基层院为重点统筹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全省114个基层院根据规模大小分别推行“四、五、七、九”大部门制[11],首批8个试点院改革方案已获省编办批复,其他基层院正在模拟运行。探索开展省、市两级院内设机构改革,在4个市级院开展试点。按照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适当分离的改革要求,在全省三级院设置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对司法行政事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全面推进诉讼制度改革,着力构建检察监督新格局

我们认真落实中央改革部署,统筹推进检察环节诉讼制度改革,加快完善检察监督格局,提升检察监督能力和公信力。

圆满完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12]。自2015年7月我省被确定为全国首批试点地区以来,我们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对581件公益诉讼案件启动诉前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102件,顺利完成为期2年的试点任务,办案数量居全国第二。省检察院指导办理的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诉区林业局怠于履行职责案等案件成为全国样板案,省检察院3次在全国检察机关重要会议上作经验交流。试点期间,全省通过公益诉讼共督促恢复、收回被毁损、占用的土地2000余亩,恢复治理水源地8900余亩,治理河流、湖泊2.3万亩,促成收回欠缴土地出让金2.9亿余元,促成收回和保护国有资产、权益价值6700余万元;有关行政机关按照诉前检察建议强化履职,共作出行政处罚98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向法院起诉29件,责令相关企业停止生产44件、报请关停22件,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治理和恢复原状111件,作出收缴土地出让金等国有资产的决定109件,达到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的目的,为公益诉讼立法和全面开展提供了有益参考。

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13]。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涉及刑事诉讼全过程,强化检察环节的审查把关和监督制约功能,对于保证案件证据事实经得起法律检验,实现改革顶层设计的预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省检察院认真落实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研究制定12项配套制度,指导武汉市及武昌区、江汉区和黄石市检察院先行试点。全省检察机关立足职能,充分发挥诉前引导和审前过滤作用,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2015年以来,共介入重特大案件侦查活动714件次,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9645人、不起诉1009人,经审查排除非法证据134份,有效防止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带病”进入庭审环节。积极适应庭审实质化要求,加强庭前会议、证人出庭等工作,开展示范观摩庭活动,推广多媒体示证系统应用,提高公诉人当庭讯问、示证质证、辩论说理的能力。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各环节的监督,2015年至今,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立案3465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772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122件。发挥律师在查明案件真相、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落实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维护律师合法权益,2015年以来受理并依法处理阻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控告、申诉56件。在严把证据标准、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指导武汉市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14]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15],探索构建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相配套的多层次诉讼体系。试点以来,已办理认罪认罚案件1503件,速裁程序适用率稳步提高,办案质效进一步提升。

健全完善检察权外部监督制约体系。以案件信息公开为重点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共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19.7万余条、重要案件信息9337件、法律文书7.5万余份。拓展互动交流渠道,推进检察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公众开放日”活动制度化、常态化,三年来共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见面会等926场次。完成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改革[16],全省1210名人民监督员全部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和管理,通过随机抽选的形式对纳入监督范围的1432件案件进行了监督,位居全国首位。

三、全面推进现代科技与司法改革深度融合,着力培育检察事业发展新动能

我们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和科技应用创新一体推进,按照“树立好信息化意识、建设好信息化项目、运用好信息化成果”的总思路,大力推进全省检察机关科技信息综合工程[17]和政法信息化“1234”工程[18]检察项目“两个工程”建设,统筹实施9大类、45个具体项目,着力构建人力和科技深度融合的司法运行新模式。

以统一办案平台促进司法责任制落实。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全省三级检察院于2014年同步开通统一业务应用系统[19],搭建起纵向贯通、横向集成、资源共享的司法办案统一平台,实现所有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运行、办案活动网上监督。今年6月,我们又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需要,对统一业务系统进行改版升级,把新的办案机制有机融入系统之中,倒逼所有案件全部按改革后的办案流程线上运行。依托统一业务系统,在全国率先自主研发案管助手等配套软件,实现对办案信息、电子卷宗、信息公开等各种数据的集成,实时研判、校验并自动生成工作报告,为科学决策提供大数据支持。

以“智慧检务”提升办案质效。加强侦查信息查询平台和司法检验鉴定装备建设,目前已接入公安、通信、银行、房产、工商等260多个门类的信息,提高了运用大数据和电子证据检验鉴定等技术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能力。建成“两法衔接”[20]信息共享平台,省、市、县三级平台共接入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3300余家,系统具备运用数据模型自动筛查功能,能在海量行政处罚案件中即时筛查出涉嫌犯罪和可能存在降格处理的案件,有效减轻了办案人员工作量。截止目前,通过该平台已累计上传行政执法案件13万余件,监督移送刑事案件1975件。在全国检察机关率先建成“全覆盖、全天候、全联通、全存储”的办案区视频监控系统,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效促进了规范文明司法。加强检察人员信息化应用能力培养,组织全省信息化应用“大比武”,分职务犯罪侦查等7个条线以比促学、以比促建、以比促用,取得了“比武”100天、侦破案件100件等良好效果。

以“互联网+”思维完善便民措施。全面部署电子卷宗系统,自2015年起将5万余件案件纸质案卷转换为电子文档,方便律师和当事人查阅复制。依托互联网建成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完善网上举报、控告、申诉等功能,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持续打造“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博客、检察微博、检察微信、检察服务(新闻)手机客户端”五位一体的“鄂检网阵”,向人民群众提供案件查询、网上受理等17项办事功能,强化指尖上的群众工作。2014年以来,省检察院“双微平台”[21]在线提供法律咨询、解决相关诉求1.3万余次,先后荣获全国优秀政务微博、全国政法微信问政新锐奖、“最温情回复账号”等多项荣誉。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进展与成效,是在省委坚强领导、省人大重视与关心、省政府大力支持、省政协民主监督下取得的,是省委政法委统筹组织、强力推进的结果,也得到了组织、人事、编办、财政等部门的积极支持。在此,我代表省检察院表示衷心地感谢!

四、明确努力方向,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尽管我省检察机关司法改革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在一些关键问题上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改革中也还存在不少困难和挑战:一是推动改革措施精准落地还存在差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配套制度的体系化、精细化水平有待提高,新的办案机制尚处于磨合期,改革红利充分释放还需要一个过程。多元化诉讼体系在促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司法效能方面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二是部分改革政策亟待跟进。员额检察官相关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标准、三类人员交流任职方式等有待明确。省以下人财物统管后,一些重要政策如干部调配、日常管理等还不够具体。三是人员力量、队伍素质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受编制总数和员额比例限制,改革后具有独立办案资格的检察官减少,辅助人员存在较大缺口,检察官工作负荷较重。少数检察官对落实新的办案模式心存顾忌,一定程度上存在授权不敢用的情况。四是司法改革与现代科技融合不够。软硬件投入结构不平衡,重建设开发、轻转化应用的问题较为突出,从事信息化建设的专门人才匮乏,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信息互通、共享有待进一步加强。五是少数检察领导干部克难担当精神不够,直面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对于上述困难和问题,我们将加强自身努力,并争取有关方面支持配合来推动解决,同时也恳请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如既往地给予关注和支持。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政法委“贵阳会议”和省委相关部署要求,以更严的标准和更实的作风,推动湖北司法改革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紧压实各级检察院党组抓改革的主体责任,督促引导各级检察长亲自抓、带头干。继续实行领导干部蹲点指导制度,建立常态、长效的改革督察机制。省检察院将带头落实改革要求,发挥好示范表率作用,推动改革从形式到位向实质到位转变,不断向纵深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改革统筹。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既抓好标志性、支柱性改革任务的落实,也确保配套性改革措施及时跟进,使各项改革衔接有序,推进有力。更加注重司法改革与业务工作的精准对接,确保改革、业务与队伍建设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更加注重与有关部门的协同协作,及时制定落实配套政策,形成改革合力。

(三)进一步提升改革成效。秉持“工匠精神”和改革创新精神,精耕细作、务实重行,不断提升司法改革的整体成效。在人员分类管理方面,建立健全员额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组织好新一轮全省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确保员额管理严格规范。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方面,及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健全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与时俱进地创新司法办案监督方式,促进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成熟定型。在公益诉讼方面,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提高线索发现能力、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增强公益诉讼效果上下功夫,积极稳妥全面推行,更好地发挥公益保护职能作用。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面,把握好以审判为中心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关系,发挥好各项改革的融合效应,建立繁案精办、简案快结的诉讼模式,从更高层次上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四)进一步推进“现代科技+司改”工作。更加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加快建设科技信息综合工程,尽快完成基建、大数据中心和基础网络等建设任务,打造全国一流的硬件环境。突出抓好政法协同办案系统开发,构建共享共用的司法办案平台,实现公检法司网上办案、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把“智慧检务”建设的主攻方向放在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研发和应用上,突出抓好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指引探索研发工作,加快推进法律文书自动生成和智能分析系统、智能语音云平台、大数据综合决策分析系统等项目的实施步伐,创造性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

(五)进一步做好思想政治和改革宣传工作。坚持改革推进到哪里,思想政治工作就跟进到哪里,及时研判分析、统筹平衡改革引起的利益关系调整,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宣讲、思想疏导、情感引导工作,增强全体检察人员对改革的认同感。坚持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加强专业素能和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升新形势下检察人员的履职能力,为司法改革深入推进提供支撑。注重讲好改革故事,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和报道载体,充分展示司法改革对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公正司法的积极作用,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改革的满意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听取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充分体现了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监督。我们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进一步坚定信心、加大力度,努力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加快构建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创造更多湖北经验,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新征程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附件

相关说明

〔1〕司法责任制改革:指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4项改革。2014年3月中央选择在湖北等7个省市开展司法责任制试点,现已全面推开。2017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确保在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全国面上的司法责任制改革任务基本完成”。

〔2〕检察官员额制:指在编制内,根据办案数量、辖区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检察官数量限额。同时,通过严格的考核、考试程序,选拔最优秀的检察人员进入员额,并为他们配备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检察辅助人员。

〔3〕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指按照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实际,将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对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按综合类公务员管理。

〔4〕检察官助理:指经所在检察院检察长任命,协助检察官开展司法办案工作的辅助人员。改革后,检察官主要从检察官助理中择优遴选产生。

〔5〕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指检察官根据检察长授权及权力清单,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依法独立办理案件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强化监督制约,实现权责统一。

〔6〕三级审批:指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前,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由承办人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机制。

〔7〕检察官权力清单:指以“清单”形式明确应当由检察官行使的司法权力,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办案职权。

〔8〕健全完善办案指挥、指令、审核、决定制度:指在新的办案模式下,对授权检察官自主决定的事项,由检察官依法作出决定,检察长不再进行审批;对应当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核。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司法办案的决定和指令,应当记录在案,重大决定和指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当补办书面手续,并归入案件卷宗备查。

〔9〕独任检察官:指一名检察官承办案件,配备必要检察辅助人员的办案组织形式。

〔10〕检察官办案组:指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配备必要检察辅助人员的办案组织形式。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以及对办案组成员的管理,并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检察官办案组可以相对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

〔11〕“四、五、七、九”大部门制:指针对基层检察院机构林立、管理层级多、一线力量不足、司法效率不高等问题,全面整合基层检察院原有内设机构,形成并运行以检察业务为中心的“四五七九”大部门制。其中,刑事执行检察院统一整合为四个部门;编制在50名以下的基层检察院统一整合为五个部门;编制在51至99名的基层检察院统一整合为七个部门;编制在100名以上的基层检察院统一整合为九个部门。

〔12〕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指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湖北作为试点省份,从2015年7月起开始试点,对直接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民事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怠于履职导致国家和公共利益受损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13〕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2016年7月,“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9月,省委办公厅印发了我省具体实施意见,提出26项具体改革任务及责任分工,并选取武汉市及江汉区、武昌区和黄石市开展试点。

〔14〕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指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武汉等18个城市开展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主要内容是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等11种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1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一项改革任务。2016年7月,中央深改组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武汉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主要内容是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6〕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改革:指2014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部在湖北等10个省份试点开展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改革。改革后,人民监督员全部由司法行机关选任和管理,参加案件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选,监督情形由7种拓展至11种。

〔17〕全省检察机关科技信息综合工程:指省检察院党组提出并经省发改委立项的全省检察机关大数据中心和省检察院科技中心建设项目。该工程拟建设具有海量数据存储、分析挖掘、决策分析、引导检察工作和全省检察机关网络枢纽功能的大数据中心;涉及收集、保全、鉴别、认定案件证据和科研、实验、交流等功能的科技中心。

〔18〕全省政法信息化“1234”工程:指省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实施的全省政法机关信息化建设工程。主要内容为:力争用二至三年的时间,加快建成“一张大网、两大平台、三大中心、四大体系”。“一张大网”指政法综合信息网;“两大平台”包括维稳情报信息平台和应急指挥平台;“三大中心”包括“政法云”大数据中心、政法舆情监测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四大体系”包括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支撑体系、政法业务支撑体系、政法为民服务支撑体系、安全运维支撑体系。

〔19〕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指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推广应用的案件办理系统。该系统应用数字技术,把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固定下来,对检察机关办案流程进行统一规范设计,对每个办案环节设置明确的流程指引和预警功能,对重要环节实行节点控制,实现案件从受理到办结全程网上运行,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内部监督。

〔20〕“两法衔接”: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在该工作机制框架下,各行政单位将行政执法案件和涉刑案件信息录入网上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强化法律监督,形成打击合力,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21〕“双微平台”: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该平台旨在加强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案件信息等权威发布,收集社情民意,开启新媒体时代下检务公开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