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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鄂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12-15 01:5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7年9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月27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鄂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9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条例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地方特色,增加倡导低碳生活、文明节俭、尊老爱幼等内容,同时发挥国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二、在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吸烟者,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

三、在第九条第三项“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后增加“自觉清理宠物户外粪便”。

四、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不及时告知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五、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修改建议将批复鄂州市人大常委会,由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