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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7年9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工作计划安排,8月中下旬,常委会执法检查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玲带领下,听取了省农业厅受省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并赴襄阳、荆州、孝感三市,开展了执法检查。
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依法履责,农机化事业得到了全面、快速、健康的发展。截至2016年底,全省主要农作物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7.4%,比2007年初提高22.7个百分点,年均增长2.27个百分点。其中,水稻综合机械化水平高出全国平均10个百分点,油菜机械化水平高出全国平均近15个百分点。农业部统计的13项农机化发展指标中,我省有10项进入全国前十,其中油菜机械化水平全国第一,水稻机械化水平全国第四。全省农机总动力达到4600万千瓦,比2007年的2263万千瓦增加2337万千瓦,增长103%;装备结构加快向大功率、多功能、高性能方向发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保有量分别超过133万台、9.8万台和6.6万台,分别是2007年的2.08倍、3.63倍和41.25倍。农机装备覆盖了农、林、牧、渔业,兼顾产前、产中、产后等各个生产环节。全省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农机合作社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数量分别超过8100个、2100个,涌现了一大批懂技术、会操作、善经营的农机能手,承担了全省一半以上的农机作业量,农机田间作业服务收入超过100亿元。全省农机监理“三率”(上牌率、检验率和持证率)水平分别由2007年的12%、40%和27%,分别提高到2016年的65%、80%和70%。农机化技术瓶颈不断破解,农机科技水平明显提升。农机安全生产态势保持平稳,农机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1.加大《条例》宣传贯彻力度,不断优化发展环境。《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省委、省政府连续多年的一号文件以及“十一五”、“十二五”和“十三五”全省发展规划纲要都明确提出了加快推进农机化的具体要求和配套措施。2009年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9〕42号),2012年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州人民政府印发具体实施意见,全面系统地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湖北农机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使农机化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同时,全省各地各部门通过举办座谈会、培训班、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不断将《条例》学习贯彻引向深入。孝感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对全市农机作业市场环境、优化农机发展环境、《条例》实施情况进行审议、集中评议和执法检查。荆州市持续多年组织“十万农机闹春耕、十万农机大培训、十万农机大检修”三个十万主题活动。关心农机化、支持农机化、发展农机化,逐步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和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农机化发展环境持续向好。
2.积极落实扶持政策,夯实农机化发展基础。2007—2016年,我省争取中央购机补贴资金达79.4亿元,拉动农民投资300多亿元发展农机化。同时,各级财政不断加大投入,支持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新模式推广应用,加强农机公共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机应用水平和部门服务能力。2007年以来,省级财政累计安排1.81亿元加强农机化技术推广、安全监理、质量投诉和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能力和农机合作社、维修网点等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襄阳市从2016年起,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拿出1000万元支持东风井关农机公司产品开发和新产品推广。松滋、监利、洪湖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对农机服务主体进行每个10~15万元奖补,并在用电、用地上予以优惠政策。安陆市依托粮油机械产业优势建立农机装备研发中心,打造湖北(安陆)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基地,自主研发的“方中”牌旋耕施肥机、谷物干燥机、智能调幅撒播一体机、水稻侧深施肥机等新产品,深受农民欢迎。我省一个以财政资金为导向、农民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基本建立。
3.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形成农机化发展合力。农业农机部门与发改、财政、监察、科技、质监、公安、安全生产、交通等部门紧密协作,合力推动了农机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力度,努力确保购机补贴政策科学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加强农机化科研和技术推广,推进农机农艺融合、农机化与信息化互促共进;加快农机合作社等新型主体培育,推动解决“谁来种田”和“怎样种田”问题;坚持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一起抓,严把机具推广鉴定关口和补贴准入关口;实施农机安全监理,深入开展“平安农机”创建,狠抓农机安全检验、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工作,农机田间作业事故数量明显下降。
4.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农机化转型升级。我省把创新作为第一驱动力,通过实施重点环节机具敞开补贴、全面全程机械化示范创建、推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组建农机合作社联盟和电商销售农机试点等一系列创新举措,有效地释放了农机化活力、挖掘了潜力,农机化发展水平和发展质量得到明显提升。农机作业领域由粮食作物向经济作物、由大田农业向设施农业、由种植业向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全面拓展,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呈现全面推进之势,规模化、全程化、全面化成为引领农机化发展的新亮点。襄州双丰收农机专业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劳务托管、订单服务经验。荆州市按县域布局加强农机专业市场建设,完善农机维修网点261个,确保农机大修不出县、小修不出乡。安陆市晨风农机专业合作社入选“全国创新示范农机专业合作社30佳”。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农机化保障能力不足。一是农机化投入长期不足。虽然中央下拨我省购机补贴每年近10亿元,但省级财政没有工作专项经费,县级大多是“吃饭财政”,基本无专项经费。农机安全监理2015年实行零收费后,导致全省监理工作经费缺口4000万元,只有少数地方财政较好的县解决了工作经费,绝大多数无着落。省级财政每年投入不到2000万元,用于农机技术推广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与周边省份差距较大。二是农机保险无保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于农机事故率高,赔付率在1.8~2.6倍,按现行标准购买交强险,保险公司不愿承保,提高保费,农机手负担重、买不起,致使交强险制度不能依法落实。目前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河北、青岛等省市开展农机政策性综合保险业务,保费400元(由政府出资80%,机手个人出资20%),通过招标选择保险公司,有效解决了农机保险问题。2010年,我省农机安全协会开始兴办农机互助险,由于没有政策支持农机保险,每年参保机手只有3~4万人,占比不到3%,机手参保率非常低。三是农机安全监管能力不足。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人员、经费保障水平、监管手段与当前农机安全形势不适应,农机安全隐患大。全省动力机械200多万台,其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142万台,上牌率只有65%,35%农机没有列管;一部分农机超期服役,2万台变型拖拉机仍然在册,没有清零;近60万台非管的其他动力机械,没有进行相关监管。四是信息化程度不高。“农机360”、“农机宝”、“农机通”等信息平台未充分发挥作用,大多数农机手不知晓、不会用,作业需求信息不对称,导致农机无序流动,作业效益不高。
2.农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一是“住房难”。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库棚建设用地难。2017年8月,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提出落实农机服务税费优惠政策和有关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加快解决农机合作社的农机库棚、维修间、烘干间“用地难”问题,但我省推进落实进展缓慢。二是“行路难”。适合机械作业的机耕道、田块建设严重滞后,田块小,农机田间转移难,既影响农机作业效率,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些地方在国土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实施区开展了机耕道建设,但没有达到标准。三是“看病难”。农机维修网点少、专业技能人才少、服务能力弱,农机维修维修不及时、技术水平不高,严重影响作业效率和农机安全。据统计,全省具备资质的综合性农机维修点1400家,一级资质70家,二级资质240家,且大都是农机合作社自建,以对内为主,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并不多。四是“融资难”。农机专业合作社普遍反映农村金融服务不落地,门槛高、贷款难、利息高、时间长。农机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季节性强,需要钱时贷款下不来,贷款下来时又错过了用钱时间。
3.农机供给侧结构性矛盾突出。一是农机化发展不平衡。平原地区机械化水平远高于山区丘陵,35个山区县市农机作业水平普遍低于40%;种植业机械化水平高于养殖业;粮食作物耕、收机械化水平高,但播种、田管是薄弱环节;蔬菜、茶叶等经济作物机械化才刚起步。二是农机具结构和分布不优。80%以上农机具分散在农户手中,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大中型农机占比少,机具、动力配比低;高端农机具占比少,农机作业效率低。三是先进适用农机装备供给不足。机具的可靠性、适用性有待提升,结构性矛盾突出。粮食作物薄弱环节(播种、田管、烘干)、适宜山区丘陵、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的农机产品少,先进环保农机产品如高效植保、精准施肥、残膜回收等环保节能农机产品更少,农机智能化技术推广使用还有很大距离。四是农机工业不强。我省是农机需求大省,同时也是农机产业小省。农机制造业“群龙无首”,低水平重复严重,同质化竞争激烈,缺门断档和中低端产能过剩并存。全省农机工业企业180多家,除东风井关外,没有在全国叫得响的农机企业,而且东风井关也才刚起步,去年在我省销售额才2400万元。全省每年30多亿元的购买力,80%以上为外省机具。
4.农机社会化服务创新不够。一是改革创新不够。目前动力机械趋于饱和,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慢。在如何盘活存量,最大限度发挥农机使用效率上创新不够,缺方法和手段;习惯于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在农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创新不够;在引导农机专业服务组织探索多种服务模式的办法不多。二是基层农机人才缺乏。农村人才缺乏,农机行业人才队伍数量不足、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补给渠道不畅,人才断层局面急需扭转。三是新型经营主体服务能力不强。农机专业合作组织上规模、上档次的不多,建设不规范,辐射带动能力不强。四是农机培训效果差。当前利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作社免费培训等形式开展的农机培训,培训方式不灵活、针对性不强,农民急需的农机操作、农机维修等实用技能培训开展不够。
(三)意见和建议
1.进一步加大农机化政策支持力度。要高度重视农机化提档升级,将其纳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内容,加快农业“机器换人”步伐,降低农业生产成本,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一是制定扶持农机研发、制造、推广以及农机智能化升级改造等具体政策措施,完善农机补贴政策,补齐制度短板,促进农机具由单一作业、低技术含量向多功能、高性能转换。二是积极探索农机信贷、租赁、金融服务、农机保险、作业补助等政策试点,拓宽政策扶持渠道,提高农民购机能力和用机效率。根据我省农机技术推广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需要,提高财政专项预算。三是结合新农村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进一步加大机耕道、机库棚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改善农机作业条件。
2.进一步提高农机装备供给水平。一是瞄准“产业急需和农民急用”,加大农机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力度,特别是突破粮食作物薄弱环节、经济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技术瓶颈,不断提高农机具的可靠性和适用性,发展适宜我省特点的农机具,提高我省农机装备制造自主创新能力,做大做强我省农机工业。二要加快推进农机与农艺、农机化与信息化、机械化与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相融合,加大节水灌溉、精准施肥施药、深松深耕、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等生态友好型、综合利用型农机化技术的推广力度,发挥农机化在促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3.进一步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一是推进农机化服务的体制机制创新。着眼于发挥“有效的市场”和“有为的政府”两个积极性,从解决农民和企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着手,推进农机化管理“放管服”改革,提升农机化公共服务能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二是拓展农机合作社维修间和农机企业“三包”服务网点服务功能,发展区域农机安全应急救援中心和维修中心,为农户提供高效便捷的农机维修保养服务。三是加快推广应用大中型农机物联网技术,探索依托农机服务主体建立“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最大限度提升农机作业效率,提高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企业服务能力。推进农机服务领域从粮食作物向特色作物、养殖业生产配套拓展,服务环节从耕种收为主向专业化植保、秸秆处理、产地烘干等农业生产全过程延伸,形成总量适宜、布局合理、维修便捷、专业高效的农机服务新局面。
4.进一步提高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加强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手段,推进农机监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要狠抓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强化农机手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层层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深入“平安农机”创建,健全监管网络,堵塞监管漏洞,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二、修改完善《条例》的建议
《条例》实施10年来,对于促进我省农机化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保障作用。但随着农业的转型升级,农业农村发展的内外环境发生了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矛盾新问题,有些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需求。同时,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一些新的改革措施和新的工作机制也需要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建议常委会将《条例》修订纳入2018年计划。主要修改理由如下:
1.农机维修。根据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农机维修资质管理权限已下放到县级。需要在条例中予以明确。
2.农机安全监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要求,农机安全监理牌证收费、农机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全部取消,实行免费监理。需要在条例中体现。
3.农机驾证考试培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培训不再作为机动车驾证考试的前置条件。需要参照机动车管理规定修改农机驾驶培训相应条款。
4.农机基础设施建设。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大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对支持机库棚、维修网点建设及用地问题需要写入条例。
5.燃油补贴和养路费。由于燃油补贴政策已整合到农资综合补贴中,养路费已整合到燃油中,建议将其从条例中删除,同时,将农机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
6.农机产品鉴定。条例第八条规定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根据农业部新规,农机产品鉴定实行谁鉴定、谁发证。需要对发证主体进行重新明确。
7.农机安全监理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条例中应明确全省各级政府将监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