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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及项目数的决定(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8-04-09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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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该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26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湖北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及项目数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
11月10日,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委员会认为,省人大常委会对环保税法事项作出决定,是湖北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首次尝试,是完善税收类地方性法规体系的一次实践,也是规范授权地方开展税收立法工作程序的一次探索。
委员会认为,省政府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决定草案可行。委员会同意省政府提出的议案。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