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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及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8-04-09 07:5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7年11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洪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1月27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及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委员们认为,为了贯彻落实好环境保护税法,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合理确定我省的应税税额,十分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会同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决定草案作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11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决定草案的标题表述重复;有的委员提出,决定草案第二项的内容可否简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将标题修改为“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及项目数的决定”。二是将第二项修改为“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已经涵盖了我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二、有的委员提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需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及时优化政务服务、环保服务、税收服务环境,不断推动环境保护税应税工作实施。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决定草案通过后,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结合环境保护税法的贯彻实施,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将应税事项与服务企业发展相结合,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对决定草案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税额及项目数的适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三、有的委员提出,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是否适当,建议斟酌。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决定草案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是省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并结合企业负担承受能力,在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研究提出的,符合当前我省实际,与其他省市相比也处于适宜水平,建议暂不作调整为宜。

此外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的其他有关内容进行了文字修改,决定拟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及项目数的决定(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