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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8-04-09 08:0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7年11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汉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托,现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预算绩效管理是强化支出结果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2014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推进科学理财和预算绩效管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首次规定各级预算应当遵循“讲求绩效”的原则,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对预算绩效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明确了预算绩效管理的方向和目标。

近年来,我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扎实推进,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组织机构不断健全,目标管理日益加强,评价范围不断扩大,初步形成了“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促进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但是,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向纵深发展,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少数地方和预算部门单位绩效理念还未牢固树立,工作机制还不够顺畅,绩效管理与预算管理不同程度存在“两张皮”现象,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等。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的监督,进一步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人民满意度,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协助省人大常委会适时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决定》。

二、决定起草的主要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决定的起草工作,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岱梨同志先后5次主持参加会议,研究决定工作进展情况,听取决定起草、修改情况的汇报,对决定的起草定位及框架结构、主要条款等提出明确意见。预算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的领导下,承担决定的起草和修改工作。一是成立专班。今年3月,委员会制定了决定起草工作方案,成立了由预算工委、省财政厅、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的工作专班,启动了决定起草工作。二是广泛调研。委员会先后赴省内武汉、襄阳及省外湖南等地,调研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专班还收集了黑龙江等省市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资料。三是多方征求意见。决定先后征求了省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代表联络员、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成员、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州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专家学者,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研究室的建议,并专门组织部分专家集中讨论修改。省财政厅还将初稿在全省财政系统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部分地方财政局进行了专题研讨。四是争取上级指导。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赴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财政部,征求他们的意见建议,对决定进一步修改完善。五是省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召开会议,对决定及说明进行了审议。

三、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共计十五条,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的原则

决定规定:预算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强化问责、激励约束的原则。

(二)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职责

为协力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决定界定了人大、政府、财政、预算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人大依法监督,政府统一领导,加强督导和考核,统筹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同时强调各预算部门是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

(三)关于预算绩效全口径、全过程管理

决定提出实现预算绩效管理全覆盖的要求,并分别从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预算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第三方参与等方面,对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尤其是针对绩效管理与预算管理结合不够的问题,决定提出: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综合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基本依据,建立完善支出项目设立、动态调整与退出机制;政府及部门新设预算支出项目,要将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作为立项的重要参考。

(四)关于政府部门对预算绩效管理的监督

决定规定了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监督,同时提出审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预算部门绩效自评的结果,探索开展绩效审计,将绩效审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五)关于人大对预算绩效管理的监督

决定充分体现了人大工作特点,重点强调了各级人大依法加强预算绩效监督,包括监督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等。决定提出:一是各级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年度预算草案及其报告,应当包括上一年度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和本年度部分重大(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目标。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上一年度决算草案,应当选择部分重大(重点)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作为附件,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一并审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绩效审计情况。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专项报告前(包括政府综合专项报告和受政府委托的预算部门专项报告),应当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意见,提高审议质量。可以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满意度测评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增强监督实效。三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价、专题调研、组织视察、问卷调查等方式方法,对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等方面的绩效目标设立、绩效情况实施重点监督。四是开展预算绩效监督活动,应当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参加,可以邀请预算决算审查监督专家库成员、第三方机构和行业专家等参加。五是应当逐步将本级政府的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纳入预算联网监督的查询、分析、预警、服务等功能范围。六是在审查本级政府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执行情况时,应当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回复办理情况。

(六)关于预算绩效管理问责

为体现权责对等、放权与问责相结合,保证决定有效实施,决定规定:一是各级政府应当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地区和部门工作、实施激励和问责的重要依据。二是对在预算绩效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三是对受委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违反规定的作出了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