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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有关决议落实情况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8-04-09 08:1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7年11月)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2017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批准了2017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形成了相关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办理。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省财政厅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健全债务风险防控措施,提高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财政风险。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精神,及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 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38号),要求各地各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自觉规范举债融资行为,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债务风险。二是落实限额管理政策,严格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债务限额举借债务,对存量债务余额超过限额的地区,原则上不予转贷新增政府债券。三是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对于确因预算管理方式改变导致原偿债资金性质变化为财政资金、相应确需转化为政府债务的或有债务,确保在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转化。

二、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

一是扎实做好债券发行转贷工作。按照预算法要求,在财政部核定政府债务限额内,积极组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同时做好分配和转贷工作,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二是扎实开展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清理整改。按照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和《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要求,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清理整改工作方案》(鄂政办电〔2017〕109号),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清理自查违规举债融资和担保行为,及时整改突出问题。三是严肃查处政府举债融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责成黄石市人民政府对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违法举债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问责。

三、健全债务风险防控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的通知》(财预〔2016〕176号)要求,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了《湖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鄂政办函〔2017〕88号),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县(市、区)加快制定本地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省财政厅加大债务监测预警力度,及时分析和评估各地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高风险地区及时预警,并督促相关市县拟订风险防控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案。

四、提高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建设项目,合理确定新增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方向,集中力量办大事,重点支持了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乡镇污水处理、高标准农田建设、村卫生室建设、水利设施等一大批“补短板”重点工程项目。二是科学统筹全省债券发行进度,督促各地扎实做好项目立项及预拨资金等工作,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防止债券资金滞留,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三是要求各地统筹安排本地综合财力,提前制定偿债计划,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切实履行还款责任,维护政府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