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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对《省住建厅关于〈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8-04-09 08:1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7年11月1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六次全体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住建厅关于《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报告”)贯彻实施一年来情况报告。委员会审议认为,自《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在加强法规培训、制订完善配套制度措施、依法加强行业监管、整治物业服务和管理突出问题、维护业主和物业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自律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省物业服务进一步规范,管理更加严格,保障水平明显提升,老旧小区物业服务覆盖率超过60%,物业服务和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委员会同意这个报告,同时也指出在当前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矛盾纠纷凸显、物业管理工作覆盖面不够、物业服务管理水平普遍不高、标准缺失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委员会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法律实施部门要加强《条例》的宣传贯彻,创新宣传形式,在广泛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等传统媒体进行宣传的同时,更要充分利用网络和社交平台等新媒体来扩大宣传范围。要进一步开展物业服务和管理政策进社区活动,帮助广大业主提升自我管理水平,提高维权能力,构建物管企业与业主之间和谐共处环境。使《条例》更加接地气,真正走进千家万户,融入百姓日常生活。

二、进一步创新物业管理和服务的方法。政府相关部门要强化职能履行。要积极探索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模式,结合棚户区改造,提高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和覆盖率。要针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强诸如电梯等设施建设与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创新工作举措,制订和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和工作体制机制。

三、进一步发挥基层组织在物业服务和管理作用。充分发挥街道、乡镇政府在物业行政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物业企业监督及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对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能力,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逐步构建物业管理与城市管理相适应的社区物业管理新体制。

四、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各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细化其监督管理职责。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建设,建立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公开、违法举报制度,落实注册物业企业的告知性登记工作。严格查处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了物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建立完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物业企业准入和退出制度,特别是针对当前物业取消资质的新情况,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