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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8-04-09 08:19   [收藏] [打印] [关闭]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年来,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全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领域开展了一系列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极大的推动了全省物业行业发展。现将省《条例》实施以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宣传贯彻《条例》的工作情况

(一)及时研究部署,切实加强学习宣贯《条例》的组织领导。省人大通过《条例》以后,厅党组第一时间传达组织传达学习,成立以金涛同志为组长,法规、房产等部门参加的宣贯小组。认真组织全省各级《条例》的学习宣传,并以《条例》宣贯为契机,深入抓好宣贯培训,准确把握《条例》的重点内容和制度规定,积极回应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全行业、全社会形成按《条例》办事的良好风尚。为此,我厅及时制定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带头学习《条例》,制订切实可行的宣贯方案,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专业经营单位、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等单位和人员的学习贯彻。

(二)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贯彻执行《条例》的浓厚氛围。一是大力开展媒体宣传。2016年8月2日,在湖北日报开辟3个专版,刊登了《条例》全文、省人大常委会滕鑫曜副秘书长解读文章以及李昌海厅长《抓好〈条例〉贯彻落实 全面提升我省物业服务管理水平》的署名文章,在湖北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解读《条例》,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二是及时开展行业宣传。我厅印制《条例》单行本2000余册,及时发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物业企业、物业小区等有关单位部门,全方位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动员省房地产业协会积极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深入开展《条例》宣贯培训工作。三是深入开展“三进”活动。全省各地广泛深入开展《条例》“进社区、进小区、进企业”学习宣传活动。截至2016年9月,全省各地已印制并发放《条例》宣传册、单共9万余份,悬挂横幅3000余条,设置现场咨询台600余处。

(三)全面开展培训,夯实依照《条例》管理行业的法制基础。2016年8至9月份,我厅分两期在武汉举办了《条例》宣贯示范班,主要针对各市、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相关负责人,以及部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负责同志,累积培训460人;截至目前,全省各地共举办宣贯培训班32期,参加培训班总人数达3500人,召开《条例》宣贯工作座谈会52次,在行业内外引起了较好反响。2016年下半年,省房地产协会为配合《条例》宣贯工作,及时组织各地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负责人620人参加,进一步规范了从业主体的行为。

(四)完善配套制度措施,推动《条例》落实落地。根据《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和省人大、省政府以及厅领导指示要求,为全省各地贯彻落实《条例》提供统一的示范文本,我厅从2017年2月至7月,分别组织物业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律师、市州房管部门进行了研究座谈,经数易其稿后,形成了《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5个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最终于2017年9月29日将5个示范文本正式印发,要求全省各地参照组织实施。同时还草拟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服务市场监管指导的实施意见》,目前已报请省政府。

(五)加强行业监管,重拳整治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规范物业服务市场行为,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省住建厅于2017年7至12月份在全省开展物业服务市场专项整治,重点对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向业主公示信息、维护业主公共利益、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物业企业履行履职尽责、落实应急和安全处置机制等8个方面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全省对投诉量大,纠纷调处不力的武汉博磊、瑞和华府等15家物业企业进行了通报批评,对群众反映矛盾突出的武汉海虹景、汉口城市广场和华侨城等22个物业小区进行了重点督办。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规范了物业企业市场行为,促进全省物业服务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六)推动行业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按照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脱钩不脱关系、不脱服务的要求,在我厅密切关注和指导下2017年10月26日成立了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协会。新成立的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协会,在建立健全行规行约、争议处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增强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等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

通过一年多的学习贯彻,省《条例》对规范我省物业服务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使我省物业管理行业迈上了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截止到2016年末,全省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项目达7412个、面积5.36亿平方米。全省物业企业5259家,从业人员总数23.83万人。全省新建住宅小区全面实行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覆盖率超过60%。《条例》将物业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得到基层群众普遍欢迎,河南、辽宁、广东等多个兄弟省市先后来我省调研学习。特别是武汉市将物业服务与基层党建有机结合、打造“红色物业”品牌的做法,受到中央和省内外的高度关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得到了逐步规范,但依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物业管理监管合力不强,物业服务质量标准体系还不完善,物业服务信息化管理手段还比较滞后,物业服务市场监管还不够有力。二是部分物业企业还达不到《条例》规定的要求,对物业行业监管方式还比较单一。三是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物业管理中政府与市场、业主和企业、管理与服务的关系问题也需要从地方立法层面上进一步确立。四是业主委员会管理活动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带来了业主委员会覆盖规模迅速扩大与对其监管和指导缺位的新矛盾。

针对以上问题,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促进物业服务和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加快形成物业管理合力。一方面,我厅已将草拟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服务市场监管指导的实施意见》报请省政府批示,从政府层面协调城管、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规划等部门,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执法管理进小区的规定,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形成物业服务活动顺利开展与和谐社区建设的合力。另一方面,要持续推动我厅与省财政厅组织起草的《湖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的进程,重点解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难、缴存难、使用难、监管难等“五难”问题,进一步完善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制度。

二是强化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严格查处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针对当前物业取消资质的新情况,建立完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物业企业准入和退出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各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定期、不定期对行业进行检查抽查巡查,及时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要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构建“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模式,形成市场化定价机制。同时,还应完善住宅区车库、车位管理制度。规划停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物业区域内业主共有停车位的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指导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督促科学统筹,合理安排,公平使用与管理。

三是健全信用评价制度体系。各地要积极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运用信用和诚信评价结果,建立物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招投标、评选评优的重要依据。建立物业服务市场“黑名单”制度,曝光服务经营不诚信、服务质量差、业主满意度低的物业企业,定期向社会公开公示。

四是建立事后告知登记制度。各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物业管理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物业管理信息系统,落实注册物业企业的告知性登记工作,并将企业及项目信息录入物业管理信息系统,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物业服务项目的合同备案制,引导物业当事人通过合同约束,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依法规范物业市场的服务行为。

五是进一步加强对业主自治的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作为新型社区自我管理组织,是社会基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基层社会和谐稳定。要将物业服务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广“红色物业”经验,将物业区域党组织建立、党组织作用发挥等作为企业信用管理、物业项目评比和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建立街办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区(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三方联动”机制,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社区居委会、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三位一体”共管模式和重大事项事先磋商机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规按约开展工作。

六是加强物业服务信息化管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物业服务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建立健全全省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系统、项目经理诚信档案系统,并以信用档案系统为载体推动全省物业行业诚信建设。要加强物业服务信息化管理工作,全面了解行业发展状况,加强统计与分析,精准制定政策,有效化解行业发展面临的全局性、普遍性困难和问题。同时,各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引导物业企业运用“互联网+”,让电子商务、社区服务平台、微信APP等进社区,提升物业服务品质。

三、有关建议

针对《条例》在当前物业企业资质停止核定、物业保修保证金的取消后的新情况,以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我厅建议提请省人大适时启动省《条例》的修订工作。其中较为突出的有两点:一是2017年1月至9月在国务院先后两次取消行政许可事项中,将物业企业一至三级资质核定全部取消,导致资质期限有效期到期和新注册的物业企业,在从事物业行业管理活动中,因未持有效资质影响了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二是工信部联合财政部于2017年9月26日联合印发的《两部委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中,省《条例》物业保修金制度与两部委新政要求不符,物业保修金没有被纳入“目录清单”。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好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加强有关问题的整治,切实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深入推进物业行业依法治理,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